时间:2023-02-09 15:58:16来源:法律常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冬日可爱
近两年,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频起,知名跨国药企辉瑞与新兴生物医药公司锐格医药侵犯商业秘密案轰动一时,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警方破获电子烟巨头思摩尔国际控股公司报案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苏律师,请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苏建友律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冬日可爱
商业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苏建友律师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冬日可爱
苏律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苏建友律师
法律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冬日可爱
怎么判断某些信息是不是所谓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苏建友律师
这个很好认定,我国现有司法解释详细列举了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苏建友律师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冬日可爱
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苏建友律师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例释明
冬日可爱
苏律师,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别人商业秘密的情形,是不是能做无罪辩护呢?
苏建友律师
是不是具有侵犯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法院结合证据、案情认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判被告人无罪。
北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2刑终425号]
郭磊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2011年3月4日,青岛捷适公司申请成立北京捷适公司。北京捷适公司方课题组负责人齐某,课题研究人员包括郭磊等人,研究成果归北京市科委和课题研究方共同共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北京捷适公司、郭磊认为涉案模具技术已经转让给北京捷适公司的可能性,认定北京捷适公司、郭磊明知涉案模具技术属于青岛捷适公司商业秘密而故意将之申请专利予以公开的证据不足。郭磊在将涉案模具技术申请专利时,不征求齐某等主要研发人的意见,体现出北京捷适公司、郭磊对技术研发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对他人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漠视,但这种不尊重研发人意见的主观故意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主观故意不同,未达到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程度。
综上,本院认为认定北京捷适公司、郭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相关人员认为北京捷适公司、郭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冬日可爱
苏律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法院会因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被告人无罪吗?
苏建友律师
刑事案件判决的原则是,在案证据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确实充分,2017年大山公司诉侵权案件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宣布被告人无罪。
蒋光辉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苏02刑终38号]
2005年3月29日,大山公司与被告人武利军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大山公司每月给予武利军200元左右的保密费。被告人蒋光辉了解到被告人武利军掌握着大山公司生产冷芯机的技术。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人蒋光辉邀请被告人武利军合作成立双某公司。被告人武利军离开大山公司时带走了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大山公司的包括秘点1、2在内的技术资料。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武利军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大山公司获取冷芯盒射芯机的相关技术信息,上诉人蒋光辉明知前述情况仍与上诉人武利军一起将该技术信息用于双某公司生产冷芯机,但由于不能排除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继而认定蒋光辉、武利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误,应予纠正。
冬日可爱
苏律师,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罪相竞合的时候怎么判决呢?
苏建友律师
在实务中,行为人不是实施了数行为就构成数罪的,李少兵受贿案件中,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信息,收受他人钱财,构成受贿罪。因为泄密行为是受贿罪的手段行为,不是最终目的。
李少兵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5)涧刑重字第5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少兵在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镁电解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电解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利用负责并掌握海绵钛技术的便利条件,未经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同意,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协议,擅自与青海北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茂敬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海绵钛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先后多次收受周茂敬人民币共计23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工作过程中掌握的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在海绵钛镁电解技术中的商业秘密,违反本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私自向他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少兵关于自己的行为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冬日可爱
苏律师,侵犯商业秘密是个很抽象的问题,如何确定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呢?
苏建友律师
立案追诉标准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诉人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厦刑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李某某系百信公司鞋帽部经理,负责鞋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涉案伟联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鞋帽、皮制品以及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定代表人为曾某某。曾某某为李某某丈夫。李某某将7家客户介绍给伟联公司做鞋类产品的业务。导致百信公司与上述7家客户的贸易订单流失。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伟联公司与上述WENS.SP.ZO.O等七家客户完成总计1127034.5美元的鞋子出口贸易,获得利润人民币45641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伟联公司与上述七家客户完成总计1127034.5美元的鞋子出口贸易,获得利润人民币456410元。原判认定百信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人民币804139.11元。但是,证明该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以李某某负责的整个鞋帽部的交易额来计算平均利润率确有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被害单位百信公司名义开发的客户名单属于百信公司所有,涉案七家客户名单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但原审判决对被害单位百信公司损失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改判无罪。
李洪宝、黄朗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3号]
2003年12月,被告人李洪宝离开高科公司,并于2004年3月加入中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5月聘请了被告人黄朗明,两被告人违反与高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高科公司掌握的IAD产品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于2004年9月生产出CyberVo%7列产品(包括CyberVoice1004、CyberVoice1008、CyberVoice1016等)在市场上销售,截止至2005年6月底销售金额为810090元,收款金额为61085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CyberVo%7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810090元不能等同于两被告人的获利或高科公司的损失,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高科公司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
冬日可爱
苏律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很难认定吗?章某侵权案件中,自诉人因为没能提供侵权证据,导致败诉。
苏建友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情会比较复杂,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简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很难支持的。
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温鹿刑自字第6号]
2010年年初,被告人章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与在自诉人处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其亲戚胡送苗(已判刑)一起在苏州成立了苏州恒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被告人章某正是利用这些在自诉人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为其制造出与自诉人同样的微孔pe管及微孔pe过滤机,并对自诉人的客户进行低价倾销,迫使自诉人降低价格,造成自诉人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知道专利的技术
除此之外,目前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章某、恒尔公司与苏州本源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有何关联;其既不知道罪犯胡送苗、陈向东、阮建良等人实施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亦没有指使罪犯胡送苗、陈向东、阮建良等人实施上述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章某明知或应知罪犯胡送苗、阮建良、陈向东等人与东瓯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并实施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章某实施或者指使罪犯胡送苗等人实施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诉的犯罪不能成立。
冬日可爱
苏律师,工作人员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因为没有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保密义务,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吧?
苏建友律师
早些年,大家的法律意识不强,广东省判决的侵权案,行为人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最重要的是起诉人的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就没有侵权一说。
方顺龙、林耀章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
一九九八年初,林耀章在深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树燊厂工作的向小祥,当了解到向小祥是模具师傅后,并了解到向小祥没有与树燊厂签定劳动合同后,林便要其到流行厂打工,并许以较多的薪水和福利。被告人向小祥与一九九八年四月离开树燊厂后到流行厂打工。被告人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亦先后离开树燊厂,经由向小祥介绍,与林耀章接触并进到流行厂打工。后四被告人于二OOO年先后离开流行厂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机场路等处继续使用上述技术生产爪链谋利。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被害人也未对自己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侵犯的被害人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乃是一种合同义务,被害人未与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也未支付任何保密费用,因此,即使成立所谓的商业秘密,该四名被告人并不对被害人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也就不可能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何况本案的被害人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本院认为,树燊厂属来料加工企业,这种企业性质决定树燊厂只能以收取加工费的方式获得营利,其所受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加工费的损失,而流行厂和宏艺公司的利润是经营利润,二者是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而且作为来料加工企业,树燊厂的进口原料和出口制成品均属海关监管货物,其数量、价格均有据可查,其加工费如有损失也就容易计算,不存在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因此以流行厂和宏艺公司的获利来替代树燊厂的损失明显不合理。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六名被告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顺龙、林耀章、向小祥、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
冬日可爱
苏律师,请问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在哪?
苏建友律师
两者的界限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冬日可爱
苏律师,我在进行案例检索的时候,发现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不多,撤诉、判决无罪的案件不在少数,是不是这个罪名的无罪辩护更容易一些?
苏建友律师
一般商业秘密发生在公司之间,时效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行为人进行无罪辩护会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和准备辩词。
实体方面:主观不知情,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程序方面: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等。
总的来说,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