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5:57:11来源:法律常识
从事珠宝销售工作的李女士,无故遭公司辞退后,求助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经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支付李女士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
2018年11月,李女士入职山西某科技公司,从事珠宝销售工作。当时,公司许诺月基本工资3000元,外加提成。李女士勤勤恳恳,业绩不错。然而,去年9月1日,公司突然通知她“不用来了”。
不明不白就被辞退了,李女士很纳闷。
随后,她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闫艳军律师受理了此案。闫律师了解到,李女士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科技公司应当向李女士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收集整理证据后,闫律师帮助李女士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鉴于李女士未对双倍工资及时主张权利,大部分工期已超过仲裁时效,前不久,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当事公司向李女士支付未超时效一个多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231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180元。
援助律师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收集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