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4:28:39来源:法律常识
不起诉制度
对于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不仅很多老百姓搞不明白,就连一些非专门从事刑事工作的律师也不甚了解。今天,本所律师孙守恒就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一下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什么是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的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起诉制度是控审分离的产物。早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不起诉制度,对与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免于起诉,即“免起诉制度”。但这一制度也引来了不小的争议,很多反对者认为这一制度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使得诉讼程序前移。此外,由于检察机关既有公诉权有掌握“审判权”,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检察机关权力的滥用。例如,一些本来因为证据不足应该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都被做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由于免起诉制度仍有其合理的内核,因此,1996年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其合理内核,建立了相关的不起诉制度。
对于我国不起诉制度种类的区分,现在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基本上同意“三分说”的观点,即分别为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事实上,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国为了相应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还规定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别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一,法定不起诉是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具体包括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一般来说,对于因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形,检察机关会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察。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会退回本院侦察部门,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第二,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很明显,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对比1996年之前的“免起诉”制度,如今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严格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情节轻微”的规定也就明确排除了情节严重案件的适用。一般来说,酌定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嫌疑人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者生理残疾(盲、聋、哑等)等情形。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案件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鉴于我国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一旦案件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就要做出存疑不诉的决定。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先选择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检查机关才会做做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第四,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特别不诉制度,本文就不再详细展开。但是从最高检日前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可以看出,为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以及为响应,“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八字原则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我国在未来一定时间,会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另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何为国家重大利益,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条主要是为了避免因起诉嫌疑人给国家或者社会造成重大间接影响而设定的。例如,前几年新闻播报的韩国检方批捕李在镕事件,由于三星财团的营收占韩国GDP的25%,如果检方追诉李在镕行贿罪将会严重影响公司市值,进而影响韩国经济,所以对是否追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再例如,曾经作为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因2002年安然事件一夜倒闭,这不仅让原先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数万人也由此失业。
对不起诉制度的制约:
第一,来自公安机关的制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二,来自被不起诉人的制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被不起诉人不服该决定。主要是因为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嫌疑人构成犯罪为基础,只是认为不用受到刑罚处罚。所以被酌定不起诉人会因此遭受许多负面影响。例如,酌定不诉会成为其“前科劣迹”、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甚至有些地方会将其直接与犯罪人划等号,从而遭受歧视。
第三,来自被害人的制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旦受理,案件也就从公诉转为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成立的,可以直接驳回起诉,终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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