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2:19:2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徐明良,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沈某工作1年后,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资报酬,并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沈某一切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公司。6个月后,沈某收到博士录取通知书,遂提出辞职,并主张半年的工资。而公司却认为,沈某负责的团队当年亏损,并且年中离职是主动放弃这10万元工资。
沈某主张工资不成,便私自带走几张软盘。公司多次让沈某进行工作移交都遭拒绝,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此后,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0万元工资等。公司得知后决定向警方报案。
不久,检察机关对沈某提起了公诉,认为沈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软盘私自带走以要挟公司,有破坏生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已给公司正常生产造成损失,故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沈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沈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沈某拿走软盘并不是为了报复公司,否则,沈某就不会申请劳动仲裁。可见,沈某没有报复泄愤的目的。
沈某带走软盘是为解决纠纷时增加主动权,而并非是为破坏公司生产经营;一旦拿到应得报酬,沈某马上就会将软盘交还公司。
因此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后对沈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关键是运用了反证法与直言三段论等逻辑形式。
1、反证法就是首先提出与论题相反的一个假定,然后由该假定结合已知条件,得出一个与该假定相矛盾的论题,从而否定该假定。辩护律师在这里的证明过程为:
如果沈某有破坏生产经营故意,则他不会申请劳动仲裁;
他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并非沈某有破坏生产经营故意。
2、直言三段论的第二格被称为“区别格”,辩护律师的证明过程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主观故意;
沈某没有主观故意;
因而,沈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辩护律师的逻辑论证,严密、科学和有力,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终还了我们的沈博士一个清白!
【作者介绍】
徐明良, 浙江省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逻辑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
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加入律师行业;2010年2月,入选法易网、IT商业新闻网等媒体主办评选的2009年度中国百强律师;2011年3月,入选中国大律师网、中国传媒大学、国际金融报、每日经济新闻、《才智攻略》杂志社等众多媒体共同主办评选的2010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2019年入选《大国律师》。
2018年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第26届学术会议上,受邀在“律师论坛”上作学术主题报告,并在“法官论坛”上受邀担任点评嘉宾为法官论文作了精彩点评;受邀担任中国超协调智能数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就法律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进行专业解读。
在逻辑上,他提出:逻辑通识认为的传统逻辑存在的致命缺陷在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缺陷不在于这门学科,而在于我们的研究没有透彻;提出了“实概念”与“虚概念”关系的“相对论”,为解决“什么叫存在”的逻辑哲学含义提供了理论基础(概念“范畴”或“值域”中的任何一个概念都是“实概念”并且都为“存在”);揭示了概念外延关系中还有一种遗漏的没有发现的下反对关系,从而填补了世界逻辑史上的空白;逻辑通识的概念外延关系中,矛盾关系的定义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由此,逻辑通识中的概念、判断或命题(如“蕴涵怪论”等)、推理等传统逻辑中一脉相承的主要精华部分也应作出相应内容的调整或修改等等,同时,这也为解决逻辑或数学上的某些世界难题(如逻辑悖论、数学悖论等)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途径。
擅长逻辑、论辩、演讲,思路独特,出奇制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逻辑刑辩律师。
首次提出“逻辑刑辩”,其主编的《审案的逻辑艺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系列“逻辑刑辩故事”等作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并以独创的逻辑刑辩缔造了无数起无罪、死刑改判死缓、重罪改判轻罪等成功辩护的奇迹。
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庭的一个案件中,在被告人面临敲诈勒 索、挪用资金、受贿三项指控的情形下,徐明良也以逻辑刑辩的方法进行了检方证据不足的辩护,最终法院宣判:被指控犯罪的五起案件,其中有三起不构成犯罪。
逻辑刑辩,刑事辩护王冠上璀璨的明珠!徐明良律师说,对于任何一个疑难案件,律师都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逻辑或数学的世界难题来看待,并且应努力地破解它!
代表性作品
《徐明良:试谈概念的外延及其关系》,《思维与智慧(原《逻辑与语言学习》1993年第4期;
《审案的逻辑艺术》,徐明良、张传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徐明良律师案例选萃:五名被告人抢劫罪(持枪)的罪名不能成立》,《大义精诚——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台海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徐明良:“5.29”抢劫案》,《中国律师年鉴2010》,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
《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王仁法主编,徐明良参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
经典案例选
江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成功辩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减轻处罚);
浙江省首例泄漏公民信息罪(一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戴某六人抢劫案【一审成功辩护,提出独特辩护意见:三次抢劫(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而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被采纳,并被判处缓刑】;
浙江温州市陈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成功辩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改判死缓) ;
云南普洱茶特大集资诈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
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夏某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王某贩卖毒品案(一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李某5人(持枪)抢劫案(一审成功辩护,提出独特辩护意见:不构成抢劫被采纳,使得李某被免除10年以上刑事处罚,而只被判处2年10个月有期徒刑);
浙江省金华市李某故意杀人(二审成功辩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改判死缓) ;
浙江省温州市刘某挪用资金、受贿、敲诈勒索(一审成功辩护:被指控的5起案件,其中3起不构成犯罪)。
李某强奸案在侦查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357573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