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0:49:4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系被告开发销售的某楼盘房屋认购业主。2021年4月2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认筹金2万元。2021年5月20日,被告取得了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某苑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某号房屋,该房屋折后总价为1083432元。签署本协议时,乙方自愿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乙方即在2021年6月20日前持定金收据、身份证到甲方售楼部,并支付首付款333432元(定金可冲抵房款);甲方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与甲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所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解除。”认购书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约定:“在上述期限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上述商品房的认购,甲方有权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缴交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原告在认购书下方乙方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认购金3万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5万元。2021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0万元。以上二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20万元。后经原、被告协商退房,2022年2月12日,签订了客户退款申请表,申请表载明:“房号#;申请退款金额:按协议执行,扣除定金3万元,实际退款17万元;退款类型:首付款;退款原因:不想要了。”二原告在申请表下方签字捺印。2022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退款17万元。现二原告认为其缴纳的是一笔3万元的认购金,该笔款项并未转化为定金,且合同并未履行,无论哪一方违约,3万元都应全数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已交付的款项是否应予退还。
【案例评析】
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某苑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买卖合同事先达成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6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但原告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首付款,已构成违约。《某苑认购书》约定了原告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对案涉房屋的认购,原告缴交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同时协议自动终止。”后因原告“不想要了”,经原、被告协商,二原告签订了退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扣除3万元定金后向原告退还17万元首付款。该约定属双方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无论被告扣除的该笔款项系违约金还是定金,原告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退款申请表上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无权请求返还该笔款项。
【法官提醒】
意思自治是合同处置的基本原则,表现为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民法领域,尤其在合同范围内,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尊重的。故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应当慎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一旦形成意思自治的合同,即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