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1:49: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大连中院召开2021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10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李霞南法官审理的张某诉某银行大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
法官简介
李霞南,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现任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审判员,一级法官。
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某诉某银行大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银行大连分行长期为员工提供全球交流培训项目。原告张某系被告员工,经其个人申请、银行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被告派遣原告赴日培训一年,培训期间,被告提供并承担原告所需住宿费,水、电、煤、网络等公共事业费,一次性清扫费,出发和归国旅费,培训期间津贴,并按照原告的原工资标准持续支付工资。对于归国后的服务期,双方约定在原告回国后继续履行2年的劳动合同,如原告无故离职,需按照被告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按比例承担违约金。赴日期间,原告定期向上级主管发送研修报告,对培训予以认可,但培训结束归国两月后,原告辞职,被告申请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培训费用,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西岗区法院根据培训协议及诚信原则,认定协议有效,判令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培训费用。
审理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某银行大连分行培训费用3 441 000日元(按照2019年3月5日的中日汇率结算人民币金额)及人民币26 461.8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出资培训待遇,而应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以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限,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的约定实质是劳动争议纠纷中“诚信原则”的典型运用。劳动关系特有的继续性和身份属性,使得双方关系的维系更为依赖于彼此的信任。任何一方诚信的缺失,都有可能损害职场环境的发展,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近年来,人民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多,反映出企业与劳动者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诉求愈发强烈,维权意识愈发增强。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影响企业对本地区司法信任程度、投资决策,只有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才能避免企业的涉诉担忧,增强企业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树立企业建立正确的用工理念,逐步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与尊重。本案中,被告银行在其跨国范围内分行进行的“全球轮换培训计划”已进行八期,银行斥资每年为其全球的员工提供现场的实务培训,不论对于员工提高工作能力还是为我国现阶段第三产业的发展均提供了经验和学习机会,劳动者既然通过积极竞争获得参加培训的机会,并承诺遵守服务期约定,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承诺。司法审判也应尊重契约精神,减少员工将培训作为“跳槽”的踏板的行为,以司法判例坚持劳动法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回应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尊重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夯实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营商环境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