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2:23:44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中国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那么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有哪些呢?许多人对于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汇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地方性规章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
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2、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
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以及纠纷的解决方法,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