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2:29:31来源:法律常识
问:在微信上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物流寄送货物,收货后出现质量争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结合以上规定,本案由收货地人民法院或者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陈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