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25: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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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割、小孩抚养权、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在三十天内可以去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超过三十天没有去领取离婚证的又需要重新走一遍流程,再经历一次离婚冷静期。另一种就是夫妻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离婚,等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就可以去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了,但在实践中诉讼离婚耗时比较长,不同地区花费的时间不一样,一般在一到两年左右。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和诉讼离婚(去法院)。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法院的确认,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法院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
文 | 贺之晨 律师
本文将梳理诉讼离婚时如何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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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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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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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当事人监禁情况下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原告没有被监禁的,不论被告被监禁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2010年曾作出批复,法释〔201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对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批复于2019年时已失效,但与同期因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而失效的原因不同的是,该批复失效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该批复,目前还是具有实务的参考价值的。
【相关案例】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19号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只有被告黄某被监禁,应由原告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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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双方注销户籍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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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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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人离婚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 军人一方起诉非军人的离婚案,由地方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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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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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据了民事诉讼总量中将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于其涉及到亲属身份和财产争议两大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往往比较复杂而且特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选取了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49个问题,并做出分析与解答,对全国法院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了指引。本文选取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两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邻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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