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5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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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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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言俗语
当协议离婚行不通时,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是不是只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从《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正所谓“清官难管家务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多种情形,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敬重、忠诚、喜爱之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除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这种规定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了原告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互补充,既避免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又保障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为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为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对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作出了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至于“确有必要”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在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总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三十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四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自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20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46条之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 1079 条、第1085 条、第 1091 条。),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02
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03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原因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04
并非所有的夫妻间吵架动手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
05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06
起诉离婚的次数并非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并不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不判离,或者说多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判断。
0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08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时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与社会担当。老年夫妻双方应当多考虑多年的夫妻情分、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人余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3月7日,阚某芳的亲属终于等到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凶手余某斌的一审判决。这一天,距离阚某芳被害已经过去了1年2个月。
对于这个结果,阚某芳的家属很满意,九泉之下的阚某芳终于可以瞑目了。
尽管如此,阚某芳惨死的阴影仍然笼罩在亲人的心里,久久不能散去。
阚某芳的家人对媒体表示: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这起案件,关注家庭暴力的危害,让凶手依法受到严惩,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阚某芳是阳新县人,1985年出生,2014年通过相亲认识了余某斌。
彼时的阚某芳已经30岁,在当地属于“老姑娘”了。架不住家人的催促,双方在还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确定关系,很快结婚,算得上是“闪婚”。
在阚某芳家人的印象里,余某斌个子不高,看起来很老实。双方结婚后,3年之内生了2个女儿,生活虽不富裕,却很平静。
但这样平静的生活,维持了不到3年。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家人发现阚某芳身上时不时有一些伤痕。一开始,阚某芳推说是不小心碰的,后来在家人的追问下才承认是丈夫余某斌打的。
原来,余家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观念很重,一直盼着阚某芳生个男孩。就在阚某芳生下第2个女儿后不久,余家人对阚某芳变得冷淡起来,丈夫也逐渐暴露出性格中隐藏的一面,开始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对她动手。
阚某芳向来性格柔弱,遇到什么事都喜欢默默承担,从来不会主动跟家里说,所以家人对她遭受丈夫家暴一事并不知情。
得知此事后,阚某芳的家人很生气,找到余某斌问责。余某斌表现得很后悔,当着岳父岳母的面道歉认错,还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家暴妻子,此事才作罢。
2017年,为了摆脱公婆的影响,阚某芳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一共8万元,交了大部分首付款,在阳新县城东新区的东方明居小区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丈夫余某斌拿了2万元,并负责偿还每个月3000元的房贷。
2019年,阚某芳搬进了新家,但她的处境没有丝毫改变,甚至更加悲惨。
阚某芳和丈夫的工资收入都不高,加上房贷的压力,生活并不宽裕。据小区超市老板回忆,夫妻二人平时话都不多,看起来都挺老实,大人孩子穿得都一般,看出来经济不好,平时买肉都很少,菜也都是买便宜的,偶尔给孩子买点零食。
邻居们都知道阚某芳夫妻感情不好,因为几乎很少看他们两人一起出入。
由于工作不顺,加上经济压力,余某斌的脾气更加暴躁,对妻子的暴力不断升级。邻居经常能听到他们大吵大闹,还有余某斌动手打人、阚某芳哭泣的声音。
面对丈夫的暴力,阚某芳只能选择忍耐。在她看来,两个女儿年龄还小,如果和丈夫离了婚,孩子连个完整的家庭都没有,对她们的成长不利。
可阚某芳没有想到,丈夫当着孩子的面殴打自己,对孩子的伤害或许会更加严重。
时间进入2020年后,余某斌更加变本加厉,阚某芳不得不报了警,还去医院验过伤,也向当地妇联求助过,警方曾对余某斌进行过警告,妇联也多次派人调解。
只要有人前来,余某斌便立马装出一副真心悔过的样子,信誓旦旦地表态,其他人见了自然是“劝和不劝离”,而阚某芳每次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都选择了原谅。
但只要别人一走,余某斌便原形毕露,威胁妻子,让阚某芳噤若寒蝉。
2020年2月,阚某芳再次无故遭到丈夫殴打,失望的她产生了结束婚姻的念头。得到家人的支持后,她向余某斌提出了离婚。
一听妻子要离婚,余某斌表示坚决不同意,一直拖着。他告诉阚某芳如果一定要离婚,房子要归他自己作精神补偿,两个孩子带走,他不负责抚养费。
房子花了自己的全部积蓄,阚某芳当然不同意,而余某斌坚决不退让,双方条件谈不拢,婚就一直离不了,暴力就一直停不下来。
2020年3月,阚某芳给邻居张女士发了一条微信,“如果楼上吵闹声音大了,希望你能上去看一眼,帮我报警,免得我被打死了,娘家人还不知道。”
即便如此,阚某芳仍然没有勇气起诉离婚。
遗憾的是,阚某芳的隐忍没能换来丈夫的反省,她最终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2020年5月27日,阚某芳向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7月,阳新县法院正式开庭受理此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双方一时冲动,尽量维持家庭完整。
开庭前,法院按规定进行了调解。
余某斌的态度很坚决,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两个孩子年龄小,自己不愿意离婚。为了挽回婚姻,余某斌认错态度特别好,甚至跪在地上保证“我会改的,再也不动手。”
但阚某芳拒绝调解,她深知对方擅长表演的秉性,表示心意已决,并拿出了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的证据,称婚姻无法维持。法院见状,决定开庭审理。
不过,法院并没有当场判决双方离婚,告知双方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但双方始终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便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021年元旦,就在法庭做出判决前,姐姐陪着阚某芳回家整理衣物,却发现门锁已被换了,不用说肯定是余某斌干的。
阚某芳只好请锁匠师傅来开锁,当她们进入屋内收拾东西时,阚某芳惊讶地发现鞋柜里居然放着一把斧头,把姐妹俩吓得不轻,赶紧把斧头扔掉了,阚某芳还叹了一口气,“他早就想把我弄死了。”
一语成谶,谁都想不到阚某芳这句感叹,居然在7天之后变成了血淋淋的现实。
根据审理情况,阳新县人民法院决定判决阚某芳、余某斌离婚,并准备将东方明居的房子判给阚某芳。为了评估房屋价值,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法院的工作人员约了当事人双方到现场查看房屋。
2021年1月8日下午,约定的时间到了,法院工作人员和阚某芳准时到场,余某斌却放了法院的鸽子,说自己有事到不了,其实他在接到通知后便又换了门锁。
因为进不了门,阚某芳只好再次叫人来开锁,并与法院的工作人员进入家中查看。工作完成后,法院工作人员离开,片刻后阚某芳和开锁师傅也准备乘电梯下楼。
阚某芳并不知道,致命的危险正在向她逼近。
就在阚某芳准备离开时,余某斌赶到了,看到自己换的锁被强行打开,顿时火冒三丈,顺手拿起一把斧头,拦住阚某芳,不让她进入电梯。
阚某芳心中害怕,便让开锁师傅下楼叫保安。
就在开锁师傅离开的几分钟内,余某斌开始了疯狂的举动,他把阚某芳堵在电梯口一顿猛砍,任凭她哀求、哭泣,也丝毫没有停止的意思。
5分钟后,开锁师傅和保安上楼,却发现阚某芳已经倒在血泊中,余某斌消失不见。开锁师傅看到这一幕,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后,立即将阚某芳送医抢救。医生检查发现阚某芳伤势十分严重,身上大小伤口有50多处,光是面部的伤口就有19处,颅骨受损严重,牙齿掉了很多,手腕、手指被砍断,膝盖也被砍伤,整个人惨不忍睹。
尽管医院竭力抢救,仍未能挽回阚某芳的生命。
2021年1月11日晚上9点40分,阚某芳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死因是“颅内开放性骨折并颅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致死。”
事发当时,阚某芳的姐姐就在小区楼下等着妹妹,但她对楼内发生的惨案一无所知,直到警方赶到,她才知道妹妹遭遇了一场可怕的灾难,永远离开了自己。
余某斌虽然逃离了现场,但并未走远。当天下午4时16分,自知罪行深重的余某斌到城东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暴行。
案件发生后,阚某芳的姐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多个视频消息,揭露了余某斌惨无人道的暴行,以及姐姐阚某芳的不幸遭遇,引发广大网民愤慨,纷纷谴责余某斌的冷血,强烈要求严惩凶手,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最让阚某芳家属痛心的是,发生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余某斌一家对他们没有任何表示,态度十分冷漠,连一句道歉或慰问的话都没有。
直到案发后的第三天,男方父母才过来一趟,把余某斌的卡给了他们,里面有1万多块钱,并且留下一句话:“我们年纪大了,没有钱,儿子已经出事了,他们也管不了。”
案发后,两个孩子一直在余某斌的父母处,余某斌的哥哥甚至告诉阚某芳的家人:如果他们肯给余某斌写谅解书,让他免于死刑,余家人就把孩子还给他们。
余家人的态度让阚家人极为不满,他们表示绝不谅解凶手,要求法院依法严惩,甚至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都不要,只希望判处凶手死刑。
2021年11月19日,余某斌杀妻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控告余某斌系蓄意谋杀阚某芳,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严惩。
但余某斌却没有一丝后悔之意,甚至没有向庭审现场的阚家人道歉。
相反的是,余某斌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冲动,并非蓄意谋杀:“我不想杀人,我只是想教训一下她,让她回归家庭,不要跟我离婚。”余某斌信誓旦旦地说。
余某斌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余某斌在电梯口作案,不属于公共区域,社会影响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作案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判罚。
但法律不会完全听信当事人的辩解,证据才是唯一的判罚依据,更何况余某斌长期的家暴恶行,早已臭名昭著,人尽皆知,他的辩解不足为证。
审判的过程并不简单,阚某芳的家人一直等了3个多月,终于等来了判决的结果。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斌对阚某芳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阚某芳起诉离婚,因不满被害人起诉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余某斌为泄愤在公共区域对被害人阚某芳以利斧砍杀的方式致其死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虽然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22年3月7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此同时,法院也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余某斌赔偿阚某芳家人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8226.69元。
庭审现场,阚某芳的父母、姐姐等11名亲属聆听判决。当听到“依法判处死刑”的决定时,他们掩面而泣,表示“对(死刑)结果很满意”,不上诉。
但这还不是结束,因为余某斌及其家属对判决不服,当场表示上诉。
听到这个消息,阚某芳的家属十分气愤,因为上诉意味着还会有二审程序,甚至有可能被发回重审,最终结果不一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即便最后还是死刑,凶手还可以继续在世上苟延残喘一段时间。
不过,阚某芳的家属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管再等待多长时间,法律一定会给死者、给全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绝不会让凶手逍遥法外。
如今,摆在阚某芳家人面前的还有两个困难。
第一,是一家人的心理健康。
阚某芳的惨死给阚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直至如今,她的父母都无法从失去女儿的悲痛中走出来,他们不敢相信勤劳善良的女儿,竟然这样凄惨地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阚某芳去世不久后,姐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封妹妹生前手写的遗书:
“人生祸福难料,故立遗书如下:如若我遭遇不测,我的所有财产皆归母亲所有,财产包括:2902室一半产权、事故抚慰金、个人账户内财产;后事不需要大办,遗体火化后装个骨灰盒即可,无需再装大棺材,葬于阚家冲水库山顶,沿左侧石阶上去,越高越深越好。”
2020年5月22日,阚某芳。
读罢遗书,姐姐再度泪奔。
如果早些发现妹妹的遗书,早一步劝妹妹坚决离婚,或许这一切都可以避免。
第二,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阚某芳死后,两个女儿一直在余某斌家,她们将来很可能父母都没了,抚养权成了一个问题。阚家人觉得孩子在余某家不安全,想要把孩子要回来,但余某家不放。如果将来协商不成,或许又要诉诸法庭。
更值得关注的是两个孩子的心理健康。
两个孩子曾多次亲眼目睹父亲对母亲的家庭暴力,原本就蒙上了心理的阴影。如今,母亲惨遭父亲砍死,父亲又被判处死刑,她们根本不知如何面对如此巨大的悲剧,甚至可能成为一生难忘的噩梦,适度的心理干预十分必要。
最可怕的是,阚某芳的姐姐告诉记者,她与外甥女的交谈中得知:在余某斌父母的灌输下,孩子们认为外公外婆一家都是“坏人”,所以他们迫切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文章写毕,作者感慨万千。
作为一名已婚女士,一名妻子和母亲,作者对阚某芳的遭遇万分同情,对余某斌的罪行深恶痛绝,希望他早日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告慰死者,平息民愤。
但反思案件始末,如果处理得当,这一切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婚前,余某斌和阚某芳都急于结婚,他们的“闪婚”结合没有任何基础,给婚姻的不幸埋下了隐患。
婚后,面对余某斌的家暴,余家人重男轻女,没有干预劝阻;阚某芳默默承受,不知反抗;阚家人劝和不劝分,态度不够坚决……最终导致家暴不断升级,酿成悲剧。
在这场婚姻的悲剧中,余某斌无疑是最大的责任者,但如果其他人处理得当,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身保护令,阚某芳的结局或许不会如此凄惨。
最后,以此案警示世人:这个世界没有谁离不开谁。如果感情不能维系,甚至连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那么离婚是最好的选择。不要让婚姻成为自由的枷锁,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因为家庭暴力,有时比出轨更可怕。
2022年3月,距离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恰好6年。伴随法治的健全和进步,我们对家暴行为绝不能漠然视之,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让我们一起努力,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资料:新京报、红星新闻、九派新闻、封面新闻、澎湃新闻、光明网、湖北日报、哈尔滨日报等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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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全职带娃十年离婚补偿10万”的话题引发热议。
据福建晋江人民法院官微发布的案例,一对夫妻于2012年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女方10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男方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于2021年获准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照顾家庭10年的全职主妇离婚后,所得补偿平均一年1万元,是高是低网友议论不一。有网友认为10万元补偿比较合理,也有网友吐槽补偿太低,“还不如保姆。”
多地已有离婚经济补偿判例
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家庭牺牲自我价值实现机会的全职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据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重庆、乌鲁木齐、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均已有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判例。
在9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夫妻双方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女方认为,自己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并向法院提出了32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申请。男方则表示该金额数目太高,自己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而在法律层面判定“家务劳动较多”的情况,不仅指时间上的长期性,或者频率与次数的多少,还对劳动强度有一定的要求。
在此前的判例中,法院在最终审理并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今年8月,重庆市江北区一对夫妻起诉离婚,妻子婚前为高收入人群,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9年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在离婚时申请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认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在乌鲁木齐市今年2月的相关判例中,女方称自己怀孕后便已没有工作,孩子出生后做了全职妈妈,丈夫对孩子疏于照顾且很少回家,向法院提出了12万元的离婚补偿金申请。法院结合女方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本地生活水平,以及怀孕、生育期间男方实际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生子两年来的家务劳动补偿4.8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在重庆市北碚区2021年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近10年间,女方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男方虽在外打工,却从未提供金钱贴补家用。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尽管各地法院最终判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和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生活水平而不同,但计算年平均金额可以发现,均分布在一万到两万五的区间内。
不过,也有个别判例中,全职方收到的补偿较少。如浙江台州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3年,女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男方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但最终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为1.5万元,平均婚姻存续期间每年仅5000元。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标准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务补偿金额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标准,以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年限作为基础参考。
专家:
应尽快制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司法解释
保障全职一方的家庭财产知情权
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针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适用标准仅提到“夫妻双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未将全职一方因全心照顾家庭而丧失继续工作的发展机会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在上述晋江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对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依据“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就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权的实践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全职一方的权益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永辉指出,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判例仅将家务劳动作为补偿的标准,且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填平全职一方付出的劳动价值。所以此类判例还反映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家庭义务如何量化,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就目前来看,这两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因为“在家里工作社会存在感很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小,并且是没有薪酬的一个劳动方式,很难去计算成本”。
在黄绮看来,此类涉及离婚补偿金的判例,实际意义小于其立法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标准,这种补偿仅限于全职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而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补偿的金额微乎其微。如果都是这样一个金额的判决,将来可能全职一方会觉得这个请求没什么意义和价值,而对法律本意的价值的理解也完全没有体现。”
对于如何保障婚姻中全职一方的权益,黄绮主张多措并举。一方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也是让得利的一方和准备全职付出的一方可以有预判。”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全职一方应该知道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失去的可以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和自己的付出相关的个人的成长,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家庭财富的增长,了解自己的付出换来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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