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0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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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性婚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百度百科,无性婚姻指的是没有性生活的婚姻。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无性婚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
但这只“一家之言”,在法律而言,这仍旧是非常不严谨的概念。
再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我国诉讼离婚时判决依据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无性婚姻并不是法定离婚的理由。也就说无性婚姻只能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夫妻感觉破裂,但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参考案例: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霍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后就因为没有感情基础而争吵冷战不断,只因家人撮合才勉强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断出现危机,数次闹离婚,皆因考虑家人感受,均未成功离婚。事实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离婚理由是常年两地分居,无性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近三四个月以来,原告和被告目前在同一个房子内,但是分室居住。自从与被告以夫妻名义生活以来,夫妻性生活超不过五次,以前一直是两地分居。这次回来是因为原告母亲顾不上照顾孩子,原告回来照顾孩子。原告与被告互相了解很少,且认识、结婚都是不断冷战一直到现在。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导致生活矛盾,无法调和。被告与原告的家人无法相处且矛盾不断。被告与原告父母及哥哥嫂嫂的关系很不好,由于原、被告一直是两地分居,对于孩子的教育及将来发展都有很大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已经是五年的无性婚姻,被告总是找理由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无性婚姻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总是拒绝。女儿霍羽坤出生于阳历2013年8月7日,儿子霍厚坤出生于阳历2016年12月8日,现在均由原告、被告、原告父亲共同照顾着。原告与被告主要共同财产是一辆车,现住房屋属原告父亲所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霍厚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霍羽坤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晋A27Z27的菲亚特牌家用汽车)归原告所有,并补偿被告20000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原告及被告的户籍登记卡(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五张。
被告刘某某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相识,于2012年5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2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除工作时分居两地外,生活中仍同居一房。双方女儿霍羽坤生于2013年8月7日,儿子霍厚坤生于2016年12月8日。
原告陈述及其举证材料证实了上述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所以说,无性婚姻并不是离婚的充分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归根结底还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些人不解,都无性了,还会有感情么?感情还没破裂么?事实上,法院判决是比较保守的。非三十二条规定之外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敢直接判离。当然第一次起诉不判离,6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无性婚姻最终还是可以离婚的。
婚姻本身也是契约,因为婚姻的基础是人身关系,所以婚姻法律关系并未将其列入合同行为来调整。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讲道:“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到了12世纪,罗马法学家认为除了合意之外, 契约还需具备合理的平等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契约的核心要素为: 合意与交换。婚姻也是如此,可以有爱情与性的交换,但首先需要合意。“食、色, 性也.” 性就像人们渴了喝水、饿了吃饭一样, 是人的一种本能需要。男欢女爱会让人获得快乐和愉悦,夫妻间对于性的要求也是正当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了性,婚姻就无法持续,只要双方合意是没有问题的。
无性婚姻,是指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的婚姻。无性婚姻的形成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1、生理原因导致的无性生活。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都可能存在先天和后天的一些生理疾病,从而无法正常地进行性生活。
2、夫妻间的合意。这种夫妻在结婚之初,就做出了无性的合意,婚姻是形式,合住而无性是本质。#无性婚姻#
3、对于性的恐惧而导致的无性生活。常见于女性,特别是在最初的几次不和谐的性生活会留下巨大的阴影和心理恐惧,从而逃避或者厌恶。时间久了,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一发不可收拾。
4、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现代社会的节奏很快,面对越来越严酷的竞争,很多夫妻已经把大部分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从早上忙碌到深夜,回家倒头就睡,久而久之性生活就变成了一种负担,无性生活就成为了一种习惯。
5、长期的性生活导致性疲劳。性生活就像吃饭一样,久了部分夫妻间就会缺乏新鲜感,厌倦几十年如一日的面孔和姿势。
无性婚姻可否主张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曾经做出过规定如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姻与家庭#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原司法解释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无性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因无夫妻生活造成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性婚姻应当属于第五项之规定包含的情形,大概率可以得到支持。注意无性婚姻并不代表分居。#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夫妻一方不能人道,在婚前未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婚姻既然是一种交换的合意,那么无论是有性婚姻还是无性婚姻,双方合意就可以继续存续,任何一方反对,就可以合意解除。面对这样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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