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0:27: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施行前,婚姻无效案件均被归类为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一程序规定的变化,并不仅仅是案件审理程序本身的变化。对于实务中如何相关案件的办理,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无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意义
婚姻无效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若认定婚姻无效,则不产生婚姻制度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义务。当事人间不发生婚姻产生的人身关系,也不会发生因为特定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更不会因此而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
类似法律纠纷的审判程序,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较稳妥。最高院的这一观点,系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质,以及类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选择适用同一种程序处理类似法律纠纷。
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方便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给予以的充分的上诉机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对婚姻无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是考虑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限定了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婚姻无效案件。程序合法,是审判活动合法的基本要求。若案件审理与程序法规定相冲突,将会直接影响婚姻无效案件裁判的合法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更加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审理。
婚姻无效案件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文书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故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效力判决作出即生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则可以上诉。
在婚姻无效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上诉权利的特别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上诉权利不再区分。关于婚姻效力与其他纠纷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在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也被删除。
相关规定的变化,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实务有非常大的影响。需要特别掌握,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与程序变化相适应。
三、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仍然存在
婚姻效力问题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故婚姻效力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在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仍然沿用。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另行制定调解书。
四、婚姻效力案件与离婚案件同时存在,需要在婚姻效力案件裁判生效后,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离婚之诉的事实基础。故在两类案件并存时,应先对婚姻效力案件进行审理。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既可能出现当事人一方主张婚姻无效,一方主张离婚,也可能出现其他主体主张男女双方婚姻无效,男女双方主张离婚等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需要先对婚姻效力案件进行审理。对婚姻的合法性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否则可能发生离婚判决先于婚姻效力案件裁判作出。若同一婚姻既存在婚姻无效判决,又存在离婚判决,将会形成司法裁判的冲突,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合法性。
五、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的,应当进行审理
当事人并未主张婚姻无效,也没有其他主体主张。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及婚姻效力问题的,应当主动对婚姻效力问题进行审理。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确认婚姻无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进行判决。婚姻无效案件,不因当事人未主张,而排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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