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4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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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不得不走上离婚道路的,在我国并不少见。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夫妻之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所以很多夫妻选择在离婚时协议离婚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能够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还能让自己在今后的生活中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双方身份信息
男方:性别,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出生,籍贯浙江省,住某市某区;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基本信息:男方:,身份证号;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某市;现住址:某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离婚协议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予以准予离婚。双方应当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原因以及财产分割
1、双方自愿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问题,双方均无异议。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处理生产、生活上有关的费用的处理。因生活所需的日常用品、学习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个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子女随父或母共同生活3年内,因抚养费达成协议且子女年满16周岁以上的由双方协议支付;无协议支付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送双方签字后生效。3、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因生活所需使用的住房一套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上述财产的具体分割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3、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签字后一日即视为履行。
四、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费用
子女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若子女方已满十八周岁,其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的供给与支付,须经双方协议后方可生效。双方保证为儿童抚养教育孩子期间一切开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有违反,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协议离婚后,子女由其法定的监护人抚养,不得由他人代替抚养(非双方委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一方支付或者共同承担至子女成年为止。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五、其他事项
甲方保证无不良嗜好及其他不良嗜好,并保证不从事与本协议内容相违背的活动。乙方保证在离婚后,在甲方名下不再有与与异性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男女朋友关系)。如因离婚导致其成为单亲家庭等造成的一切经济、精神等方面的伤害及损失由甲方自负。双方保证今后不再有任何形式的同居行为,不再发生任何费用等关系的解除为最终的办理离婚手续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则按实际损失一次性给予对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抚慰金、物质赔偿费用等);此外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在10日内乙方可到甲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后到乙方约定的男方工作单位办理入职手续,但因乙方过错而导致未及时办理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结婚买房,妻子向父母借了十万
离婚后争议不断
遇到这事儿该咋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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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结婚向父母借了钱
离婚后应该折价平分吗?
与老公结婚时购房,借了父母十万块钱。后因性格不合想要离婚,他说应该将房屋折价后,二人平分。而妻子觉得应该将父母资助的十万块钱,按照房价增长比例计算后扣除,再进行平分。该怎么办?
需要根据妻子父母十万元的性质及购房时的婚姻状况分不同情况确定。
第一种情况,若该十万元为妻子父母对房屋的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时,妻子单独作为受赠人的,有权就赠与金额所对应的房屋份额进行分配。但是,若购房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父母在出资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属于对夫妻共同的赠与,原则上对该共同赠与部分,夫妻二人应平均进行分配。
第二种情况,若该十万元为向父母的借款,那么该款项无法直接从房屋份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此情况下妻子可以提出将房价中相应借款数额偿还对父母的债务后再进行分割。
若双方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出资、家庭贡献等具体划分各自享有的份额。
出资帮女友婚前买房
如何证明房子我出资了?
女友婚前买房,首付款中有我出资的部分,目前刚签了购房意向,交了订金,首付款还未支付。请问我该怎么拟定一份协议,来证明她目前所购买房子中,有一定金额是我出资的,两人结婚后属于婚前所有?有这种协议的写法或必须写明的条款可参考吗?另外,是否需要到公证处公证?若需要,要选择哪种公证类型?
首先,关于拟定协议的问题,协议条款一般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愿协商拟定,所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清楚,购房时各自出资的金额以及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等事项。
拟定协议一般需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所购房屋的坐落、购房总价、首付款及贷款金额、双方各自的出资金额和所占房屋产权比例等;
第三、协议还可约定所购房屋今后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应如何处理;
第四、若婚姻关系解除,房屋的分割方式;
第五、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办法。
因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涵盖内容较多,以上条款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为避免协议漏洞产生风险,建议在草拟前向专业人士详询具体条款的拟定。
其次,关于公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若无其他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若协议内容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在双方签字后即为有效。若希望由第三方机构对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确认,则可以办理协议公证。
最后,为避免今后产生纠纷增加维权风险,建议尽量将房屋登记为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建议签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出资凭证。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迫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以“受胁迫”或“协议不公”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这种反悔还能有效吗?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刘丽霞以问答形式,为读者解读关于“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前所述,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做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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