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8:3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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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3月28日,《珠海法治蓝皮书(2019)》在北京发布,这是首份由中国社科院这一国家最高法学机构为一个经济特区的法治发展情况“把脉”。 蓝皮书指出,珠海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充分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地”和“试验田”作用,推动法治建设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延伸拓展,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纵深推进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南都记者关注到,蓝皮书还特别介绍了珠海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珠海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以及通过行政复议综合改革,让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主渠道等做法。就此,南都记者专访广东省珠海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红平。
法治也是珠海作为经济特区改革的一部分
南都:我们关注到,《珠海法治蓝皮书(2019)》是国家最高法学研究机构首次为一个经济特区编写发布法治蓝皮书。同其他地区相比,珠海经济特区的法治发展有何特点?
李红平:珠海之所以能作为首个发布法治蓝皮书的经济特区,主要是因为它的特殊性。 珠海的特殊性主要有这几个层面。
第一个是区位特殊,珠海是唯一一个和港澳陆路相连的城市,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
第二个是珠海作为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具有特殊的使命和责任,是改革开放的探路先行者。
另外,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广佛是一极,港深是一极,澳珠也是一极。在此过程中,有很多课题需要我们去破解,有很多路子需要我们去尝试。
所以在法治建设方面,珠海应该有所作为、有所担当。
南都:蓝皮书中提到,珠海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地”和“试验田”的作用,进行了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改革。珠海如何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李红平:改革和法治不是两层皮,珠海经济特区的改革,包括经济社会,当然也包括法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所以我们推行的改革也不能离开法治,离开法治的改革那是不成功的改革。在特区的改革过程中,法治必须伴随着改革进程一起推进。
南都:举个例子?
李红平:可以说,法治建设已渗透到珠海特区改革的各个方面。我们知道,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新鲜事物、新的问题出现时,必须要有所创新,同时又要守住法律底线,这时候怎么办?珠海经济特区一个非常好的优势,就是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设区的市也拥有立法权,但立法范围比较窄、立法程序比较繁琐、立法效率也有限。
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可以先行立法、创制性立法,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立法,不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直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就可以。举个例子,珠海市出台的地方商事登记条例,还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或详细规定时,珠海通过创制性立法,使一些相关制度能够提前落地,为特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今年重要任务
南都:你刚也说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对珠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新的要求?
李红平:粤港大湾区建设,是一个全新命题。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国两制三法域,香港、澳门和内地在法律体系、特点等方面存在不同,怎样深度融合?这是珠海的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南都:怎样解决这一难题?
李红平:我们要营造一个三地都能接受的、跟国际对标的、跟港澳习惯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这是必须要有的。
我们也在做一些探讨。首先从立法上打通对接,要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完善和填补港澳与内地的一些法律制度上的衔接,让港澳的一些元素和相关的自然人法人企业在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到商事、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打通对接。比如珠海已经出台了商事登记条例,现在我们还正在谋划横琴自贸区金融促进条例,还有针对港澳建筑师、相关建筑设计企业等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不断通立法打通法律上的障碍,寻求更多共识。
从司法角度来说,我们会更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港澳企业进行平等保护。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将与港澳的司法机关更多地推进执法和司法联动,比如判决的互认、判决的执行,这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公证制度。我们正在商量一个问题:澳门、香港的企业在珠海、横琴设立企业要上市,公证文书怎么出具?澳门香港是公证员个人签名,而内地公证一般是盖章后生效,这里面就有很多问题。
再有民生、公共法律服务这一块,珠海已经在横琴成立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三地律师服务机构“合伙联营”,在全国都还是首创。我们在关注律所运转情况的同时,还想进一步打造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为外资企业的投资提供高端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在大湾区建设的语境下,管理是一方面,如何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最为重要,这也是我们今年的重要任务。
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和“身边”两个词最关键
南都:近年来中央层面特别强调“公共法律服务”。我们关注到,《珠海法治蓝皮书》中也提到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全市。
李红平:我们以前也在提供法律服务,但没有把它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层次和理念上来。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部2018年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来的,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的重要抓手,我觉得非常好。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置于各种法律服务的需求中:出门车辆发生了刮擦、家庭财产继承、房屋买卖等等。最近很火的《都挺好》,里面法律服务内容就很多,赡养、婚姻、遗产继承,都涉及到法律服务。老百姓有需求,政府如何提供解决方案和路径?这就是“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最重要的是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目前珠海的公共法律服务,实践最成功的是覆盖率。我觉得“覆盖”和“身边”这两个词是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所谓“覆盖”,就是大家都能享受到;所谓“身边”,就是只要有需求马上就能找到法律服务咨询。
南都:如何做到“覆盖”和“身边”?
李红平:我们法律服务平台有“一纵一横”,纵的市、区、镇街和村(居)四级法律服务平台全部搭建完毕,每个村、每个居委会都有法律服务平台。有法律问题,在小区、村居的法律服务站就能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马上往后台去移交。
“横”的包括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咨询电话、广东法律服务网、粤省事APP以及实体的平台,你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法律咨询。
现在珠海所有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都有法律援助义务,我们公共法律服务还建立了一个律师库,优中优选筛选出258位优秀律师,由群众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
所以说,公共法律服务也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行政复议已成珠海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南都:蓝皮书指出,珠海的行政复议综合改革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了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这是怎样实现的?
李红平:珠海的行政复议工作在全国确实很有特色,现在已成为珠海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张靓丽的名片。
我们通过改革,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权统一集中到市政府来统一行使。打个比方,如果你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某项行政决定不服,本来要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珠海是由珠海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这就让行政复议更为独立、更为权威。
现在,行政复议已成为珠海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一年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1200多起。近80%的行政争议首先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只有约20%的行政争议是首选行政诉讼、打官司的。
南都:如果行政复议判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问题,相关部门能够进行纠错吗?
李红平:珠海绝大部分的行政行为都是依法办事的,从领导到具体部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都是一种比较开放、坦然的心态,并没有“遮掩”或“怕丑”,如果行政复议判定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有问题,基本上都能够纠错。
我这里有组数据也能说明情况:行政复议后,群众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在10%左右,说明90%的民众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是满意的。
南都:蓝皮书还显示,珠海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31.4%,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率达100%,珠海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李红平:珠海的法治环境非常良好,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做得都非常好。我们也有一些考核手段,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多参与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
南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能有的领导存在疑虑:是不是败诉了,面子上过不去?或者是对自己工作的否定?
李红平:对此我个人也有一些经验和体会。过去,我曾经有两次出庭应诉,一个官司打赢,一个打输了。
官司打赢了,一是坚定了我的执法理念,二也是对公民的一次普法教育。官司输了,也并不是对部门工作的全盘否定,马上回去就跟我们部门研究怎样改进推进。知错就改,这并不丢人。
南都记者程姝雯 实习生林方舟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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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被隔离,可以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吗?小张与小丽相恋多年,双方于2015年在A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小丽和小张自2016年在B市居住,至2021年已经在连续居住将近5年。后来,小张返回A市处理事情,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小张向小丽提出离婚。可因疫情原因,小张被隔离,两人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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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当离婚诉讼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时,原告需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可通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等材料进行证明。
虽说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是随便哪个法院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只有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审理,否则诉讼会被移送至相应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情形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二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五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六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七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前面提到,诉讼受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是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抑或是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那么,什么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居住地则是起诉时所居住的地方,居住地不一定是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值得一提的是,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二是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三是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因此认定经常居住地的时间起止期限,是从离开住所地开始到起诉为止。
离婚诉讼案件,只有找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才能极大地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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