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0:0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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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破锅,上门女婿甩给“上门女婿”没道理。
近日,贵州黔西南一个上门女婿的离婚视频,让人感慨万千。
视频中男子表示,自己是上门女婿,离婚了,净身出户。自己就带走了儿子和女儿,其他家里的一切一片纸也不会带走。以后也不会让儿子做上门女婿。
以后日子在难,自己和孩子也不会踏进前妻家半步。
现场孩子妈妈看都没有看一眼。但孩子的外婆却哭了。
男子说,几年的感情白费了,自己啥也不是,就是空气。离婚一个多月,前妻就又结婚了。
单看视频。只能说哀其不幸,不能说怒其不争。
男子看起来是一个重感情,有骨气的男人。
感觉他前妻反倒薄情寡义。
现实生活中,男子作为上门女婿遭遇了什么艰难困苦,外人不得而知。
未知他人苦,不劝他人善。
对于离婚男子除了表示理解,同情之外,更为他接下来的感情生活担忧。
看得出来,男子对“上门女婿”这个曾经的身份标签,已经恨之入骨,以至于深恶痛绝。
男子把婚姻的失败归咎于“上门女婿”这个身份,今后也不会让儿子去做上门女婿。当然更不会让女儿招“上门女婿”了。
我身边的上门女婿很多,离婚的却很少。
上门女婿并不是导致离婚的罪魁祸首。
离婚的根源在离心,不在上门不上门。
视频中,现场孩子妈妈为什么看都不看他一眼,是真的冷血无情吗?如果她真的不在乎感情,为何离婚一个多月后,就再婚了呢?
男子说,几年感情白费了。那只是男子的自以为是。你只是努力付出了你认为的感情而已。关键是孩子妈妈并没有领情。
男子的感情信号是满格的,前妻却好似困在电梯里的手机,自动屏蔽了男子频发的信息。这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
婚姻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在于门当户对。上门不上门反而是次要的。
这个门当户对包括两家人财力悬殊不太大,两个人对钱的掌管花销认识差不多,对待人接物处事的看法基本相同,对子女的教育观点冲突不明显等等,重点在于三观趋同。
三观不合,就会分歧不断。分歧不断,就会争吵不休。争吵不休,就会恼羞成怒。恼羞成怒,就会冷战动粗。冷战动粗,必然分道扬镳。
婚姻稳定的关键在于相互靠近,三观趋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三观完全相同的两个人。非要找三观完全相同的两个人,那只是梦想,梦中想想而已。
很多时候,我们结婚找对象,不得不求同存异,抓大放小。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只要对方三观不碰触自己底线,就可以磨合成一生相守的伴侣。
恋爱在于浪漫,婚姻在于磨合。
婚姻需要两个人相互打磨。你磨我,我磨你,磨到大家没脾气,磨到两人笑嘻嘻,磨到一家和气,磨到想离不能离,磨到你若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依。
显然,视频中这位上门女婿在和前妻的几年磨合中被甩了出去。他和前妻的问题,很多上门女婿都会遇到。他离婚了,别的上门女婿却没离婚。问题不在是不是上门女婿。
这位曾经的上门女婿,现在是自由身了,上门女婿这个标签被无情的现实生活撕掉了。接下来的日子,他如果还打算再婚,婚姻中三观的磨合趋同,仍然是一道无法绕开的高坎。
离婚的破锅,可以甩给“上门女婿”这个身份标签。
再婚的幸福,还是要靠两个人在三观趋同上的好好打磨。
帅哥别甩锅,祝你幸福哟。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上门女婿离婚能分的财产吗,如何分割财产?
网友咨询:我是一个上门女婿,结婚七年,财产是女方父母的,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现在孩子还小,有谁来抚养?
辽宁无惑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解答:
离婚不看身份和关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其次,上门女婿离婚,婚姻法规定都是适用的。除非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出特殊约定。
总之,上门女婿婚姻与一般婚姻在法律上并无差异,不能因为对方是上门女婿,在离婚时就剥夺其分割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卢勇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卢勇律师为人真诚,善于沟通;有十余年的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问题;对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尤为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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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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