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本地婚姻家庭律师怎么找,假离婚后想真离婚

时间:2022-11-22 21:2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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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晨意帮忙丨假离婚成真离婚?男子想要回财产,律师:离婚没有假的
  • 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 曾引发反腐风暴的原市委书记,获减刑
  • 晨意帮忙丨假离婚成真离婚?男子想要回财产,律师:离婚没有假的

    2019年7月9日,益阳沅江的邱先生与郴州资兴的蔡女士离了婚,还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当中提到: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住房和小车归女方所有,房贷及车贷均由女方负责承担,离婚后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一定费用。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事件,今年5月23日,邱先生却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他想要回离婚后给蔡女士的钱,以及把房子过户在女儿名下。“原本她给我说的是离婚不离家,但我在2021年9月得知,她已经有了新男友,并且现在还怀孕了,我以为是假离婚,没想到是真离婚。”

    邱先生称,离婚前,自己欠了外债,前妻怕影响事业,因此提出了“离婚不离家”的想法。记者致电蔡女士求证该说法,对方称“不存在离婚不离家的说法,什么原因离的,他自己清楚。”蔡女士表示,一切以离婚协议书上的为准。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没有什么所谓的“假离婚”,双方办完离婚证就是真离婚;离婚前即使约定好“假离婚”以及相关的复婚细节,都是无效的。

    “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男子想要回部分财产

    2019年7月9日,邱先生与蔡女士离婚了。“我当时是干批发行业的,因为做生意亏了钱,欠了20多万元的外债。”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妻子经营的美甲店改成了美容院,“她怕影响她的事业,所以和我提出了离婚。”邱先生当时没有同意,“我说不会影响她,她就说离婚不离家,小孩才出生几个月。”之后,邱先生同意了。

    当天,两人还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至18周岁止;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和一辆小车全部归女方所有,房贷及车贷均由女方负责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女方再婚后女儿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离婚时女方未怀孕。

    “当时我是相信她,是为了这个家为了这个小孩,我们是离婚不离家,就没有考虑后面的事情,她说把东西都放她名下,我也就相信她了。”2020年,邱先生外出成了一名焊工,每个月给蔡女士约1万元的费用,至今共约26万元。

    直到2021年9月的一天,蔡女士对邱先生说:“我已经有男朋友了,你以后不要找我了,也不要给我钱了。”前段时间,邱先生的亲戚还看到了蔡女士发的短视频,“视频中她已经怀孕了,肚子都很大了。”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回应:离婚原因对方清楚,一切以《离婚协议书》为准

    于是,邱先生找到蔡女士,协商把之前那套房子过户在女儿名下,同时退还离婚后给到妻子的钱,但协商无果。5月23日,邱先生向记者表示了该诉求。

    当天,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蔡女士。蔡女士并不认可邱先生的说法。“什么原因离的他(邱先生)自己清楚。”蔡女士表示,离婚后对方给自己的钱是小孩的抚养费,“请了保姆做饭,还有奶粉钱,都是要花钱的。”

    对于郴州那套房子,蔡女士解释称,这是邱先生之前给的彩礼。“他自己心里都清楚,他彩礼没有给过一分钱,我们家说没有房子的话,是不同意这门婚事的,他只付了首付,之后的贷款都是我在还。”蔡女士表示,房贷还有30多万元未还。

    “根本不存在离婚不离家的说法,离了就是离了,我在资兴我妈妈这里,他又不在资兴,我们现在没有在一起生活。离婚一年之后他都没给过钱,是第二年的时候,为了小孩子好,他才给了点钱。”蔡女士告诉记者,离婚协议书也是对方自己拟的,“我不同意他的要求,一切以离婚协议书上的为准。”

    律师:《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所谓的“假离婚”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双方应该要按照《离婚协议书》去履行,因为该协议是双方自己自愿达成的。“如果一方认为协议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符合法定撤销权条件的,也应当在一年内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撤销协议,现在已经超出了这个期限,因此撤销不了了。”因此,刘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刘明表示,结婚涉及到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合同来确定“必须跟谁结婚”。此外,假若夫妻双方为了处理拆迁、债务等相关事情,而在离婚前约定“假离婚”,正式离婚后,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实习生卢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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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来源:平安青城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

    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

    巨额赔偿全汇入妻子账户,

    婆婆分文未得。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要求与儿媳、孙子三人均分赔偿款。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0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与兄、姐共同赡养母亲吴某,与妻子刘某共同抚养儿子小亮。

    李某死亡后,婆婆吴某委托儿媳刘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刘某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18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明确权利人的吴某的赡养费1.6万余元、小亮的抚养费12万余元。

    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吴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意外死亡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款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当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160余万元共有赔偿金分配中适当照顾,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赔偿金的40%,吴某和刘某各30%。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吴某共有赔偿金分配份额和赡养费,共计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时,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即行终止。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之后,但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是与受害人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第二,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

    第三,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曾引发反腐风暴的原市委书记,获减刑

    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马勇刑事裁定书,显示曾任益阳市委书记、湖南省委副秘书长的马勇,获减刑5个月。

    据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截止2018年12月表扬5次,并余541分。另查明,该犯2016年10月因收押期间表现优良奖150分,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

    长沙市中院认为,马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6年8月,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勇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判决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据公开简历,马勇1957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曾在湖南省统计局工作多年,2001年至2006年曾任湖南省统计局局长。2006年至2013年曾主政益阳,当了1年多市长,5年市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湖南省委副秘书长。

    法院查明,马勇主政益阳近7年间,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美元12.3万元、港币38万元、欧元1万元、4708.33克黄金、一块伯爵牌白色女式手表、一对雷达牌白色情侣手表。

    其中,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他人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上述为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的行为,曾出现在中央政法委的通报中。

    2016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通报7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其中的第一起就是“湖南省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等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活动案”。

    据通报:2012年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案发后,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23日将该案移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8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央政法委称:后经查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益阳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辩护律师违法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导致该案重罪轻判。

    马勇案发后,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进入再审纠错程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将此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郴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查明,胡勋焘、胡勋恒均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马勇干预命案致重罪轻判的行为,在当地引发了一场反腐风暴,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检察院、资阳区公安分局、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等政法单位相关领导和办案责任人员以及胡氏兄弟辩护律师,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仅2016年7月一周间,就有9名政法干部被押上审判席。

    马勇简历

    马勇,男,汉族,重庆市巴县人,1957年1月出生,1975年5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

    1975年5月至1978年2月在隆回县五里公社园艺场、衡阳纺织机械厂工作;

    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湖南农学院农学系学习,获农学学士学位;

    1982年1月到湖南省统计局工作;

    1988年1月任省统计局农业处副处长;

    1988年10月至1990年11月任大庸地级市筹备组经济综合组组长、市计划经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1990年12月至1992年1月任省统计局工交处副处长;

    1992年1月后历任省统计局工交处处长、综合平衡处处长;

    1996年1月任省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9月任省统计局党组副书记;

    2001年6月任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3年1月至12月,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和美国哈佛大学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2006年9月任益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7年1月任益阳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2008年3月任益阳市委书记;

    2013年4月任湖南省委副秘书长;

    2015年5月被宣布调查。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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