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4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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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不会、不敢、不善提起诉讼的特殊群体开辟了又一维权渠道
有理官司难打赢?别担心,“国家队”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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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诉讼能力偏弱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安某民等80名环卫工人的维权,卡在了收集不出证据这一环。他们自2003年起在江苏南京市某环卫所工作,之后该环卫所转制成公司,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社保。工人们申请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未被受理。
面对诉讼难题的不止这些环卫工人。现实中,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差,往往不会、不敢也不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如是说。
作为一项旨在帮助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哪些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队”能提供哪些帮助?
农民工维权纠纷占半数以上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冯小光解释,支持起诉对象是特殊群体。
最高检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老年人、受家暴的妇女等。其中,农民工是民事支持起诉的重要服务对象。从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办案数字看,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占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
“各地检察机关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根治欠薪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对确有必要的,支持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助力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冯小光说。
在安某民劳动纠纷一案中,环卫工人们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2020年4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向玄武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一审确认安某民等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社保部门为安某民等人补办了社保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农民工如果被拖欠了工资,想通过起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支持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案件证据材料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将支持农民工起诉。
检察机关可协助收集证据
“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冯小光介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冯小光进一步解释说,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民事支持起诉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支持特殊群体起诉,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哪些帮助?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面支持起诉。
在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中,环卫工人们在环卫所改制前后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收集证据证明他们与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维权拦路虎。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的收集证据工作。
比如,从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安某民等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又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环卫所改制转企后,这80名工人向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查明,环境公司需补缴工人们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
“在民事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保障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姜耀飞说,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
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除了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都是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受益群体。
家暴受害者张某云就通过这项制度,找到了解脱的路径。
2019年6月,因丈夫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2020年4月,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实施经常性恐吓等事实,并对张某云进行心理疏导,向其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目前,张某云的离婚诉求已经实现。
冯小光指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冯小光说。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除积极开展支持传统意义的特殊群体起诉维权外,还延伸监督触角,将探索拓展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记者 卢越)
来源: 工人日报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新时期,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璇
2017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提高帮扶标准。
图源:上海残联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文件精神,上海残联官微通过问答方式,对文件重点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Q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是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是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提出申请哦。
Q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什么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
答: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限为特别扶助对象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现行标准)。
Q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什么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
答: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元。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限为特别扶助对象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现行标准)。
Q4: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如何申请特别扶助金?
答: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
Q5: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答: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Q6:在哪些情况下,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答: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Q7: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原则有哪些?
答: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Q8:在哪些情况下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将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一是死亡的;二是户口迁出本市的;三是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四是独生子女康复的。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
Q9:特别扶助金的计算原则有哪些?
答:领取《特别扶助证》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49周岁之前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次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
上海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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