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离婚房贷怎么处理,离婚后房子房贷没清怎么办

时间:2022-11-22 23:14: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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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离了,房子(通常还有房贷未结清)怎么办?
  •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 律师在线:夫妻双方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
  • 婚离了,房子(通常还有房贷未结清)怎么办?

    伊娃提的问题(见图片),我先给他总结、提炼一下:一对夫妇离婚了,房子上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这笔房贷夫妻双方都参贷的,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只有男方的名字(或者夫妇的名字都在上边,甚至还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女方想做变更:

    A:把房屋的产权,男方的名字去掉,换成女方的名字;

    B :继续由女方来归还未结清的贷款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种情况比较多的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方提供的房子是有房屋按揭未结清的房子(商贷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可是到了离婚的时候,(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友好协商)女方变成了房子的产权人,普通人可以听懂的是:房子归女方所有了。

    二、这个问题,牵扯到的几个贷款常识:

    1、借款人只有一个。你如果把钱借给张三、李四,并且他们的还款责任是无差异的,那你的钱就是不想要了。这关乎千百年来的人性,银行不可能不懂这一点。在公积金贷款当中(这里边是有地区差异的,南京),一个人贷,还是夫妇两个人都参贷,贷款的额度是有差异的。一个人贷(只有一个人有公积金,并且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只能贷30万(二套)或50万(首套,最高可贷),两个人呢,就可以贷60万或100万了。参贷人当中,除了借款人一方,另一方也是参贷的。如何区分借款人和另外一个参贷人呢,还款的银行卡是谁的名字,谁就是借款人。

    2、你的想法很美好,这里边牵扯到的部门有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跑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子有贷款未还清,还处在抵押状态,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没办法帮你更名的;会非常客气地把你指引去银行;银行会讲我可以帮你解押呀,但你所欠的贷款要结清;

    有的人的意识非常朴素,她弄着一张法院的判决书,这套房子就是判给我了。好的吧,银行说我对房屋的产权也没有异议,我不关心房屋的产权是谁,我只关心我的贷款,有没有结清。

    你们可以都不还,贷款逾期一定会出现在借款人的个人征信上,催收,我一定会依据授信材料去找借款人,如果需要去法院起诉的话,被告人也一定是他。

    有的人会不能理解,法院管不了银行吗?这就是老百姓意识朴素的地方。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银行当然也不例外。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银行,分属金融条线,法院对银行的经营,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你和谁日子就是过不下去了,这终究是私事。在这种时刻,法院的判决,可以判决你们的夫妻关系终止,但不会免除哪个人和银行的债务关系。欠债还钱,这是公义。

    三、怎么办

    1、离婚的时候,尽量不要接受有房贷未结清的房子,这个人,一般是女方。如果房子是男方,男方又是借款人,那就好办多了。因为,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受限制的。两个人好好筹谋一下,把银行的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后,银行会解押,已经解押的房子,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或更名就没有阻力了。更名结束后换了新的房产证的房子,才是自己的;

    2、实在没有多余的钱去归还银行贷款。这个女方需要做的:

    A把房产证要过来;

    B把还款的卡拿到自己手里,每月往里边打钱就好,银行一定不会关心是谁在归还这笔债务;正常归还贷款,这种事情很多,即便是离婚了,房子归了女方,每月规规矩矩替前妻还按揭的男人也大有人在;

    C明晰这套房子归谁的离婚协议要保存好。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律师在线:夫妻双方离婚后,房贷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4月2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待其离婚五年后卖掉房产除去债务后所得的由双方平均分配在未售出之前房产归双方共有,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即每人承担50%)。此后,王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该房屋贷款一直由张某偿还,房屋由张某占有。王某于2020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房产后经协商,房产归王某所有,张某在2020年9月9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给王某;王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因上述房屋产生的银行贷款的未归还部分由王某负责偿还。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情况分类: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的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房贷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这个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对外银行没有约束力。

    2.离婚时房产分割公式:

    首先,对涉及到的数值以字母形式代入: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然后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b+c)

    最后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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