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2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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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婚姻形式的一种,指与现役军人形成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军婚中至少有一人是现役军人。大家都知道军婚跟其他的婚姻不同,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比如说,出轨在一般婚姻关系中只是道德问题,不至于违法犯罪,即使是离婚赔偿也不过几万元;但军婚出轨可就不一样了,绝对不是赔一点点钱这么简单的事情。
军婚受到法律保护,不仅仅是说外人不得插足军婚,婚姻内部夫妻之间也受到军婚限制,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对方若想要离婚,没有军人一方的同意,连诉讼离婚法院都不会受理。现役军人,即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但是,军婚保护并不是说只要结了婚,除非军人同意否则这婚就永远离不了,军婚保护也是有条件的。
军婚保护下一般不允许离婚的婚姻,一般来说是以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灭为由,比如说觉得配偶长期没有陪伴在身边导致感情变淡了这样的理由。但如果婚姻中存在应该离婚的情况,军人一方有明显重大过错的,军婚保护也没有用,该判离婚的还得判。如果军人配偶遇到以下4种情况,都不用再考虑军婚是不是离不掉的问题,也不用非得征求对方同意了!
1、军人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非法同居或重婚都是不可以的,重婚在一般婚姻情况中都是违法的,更何况军婚。只是说,军婚审查很严格,基本上是不会存在重婚的现象,但非法同居则是有可能的。一旦非法同居,对方都不用管什么军婚限制了,要求离婚法院必须准许,并且,军人与他人非法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不仅仅是离婚赔偿就可以解决的,坐牢也是有可能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一般婚姻形式中,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都是违法的,军婚不是婚内犯罪的保护伞,违法犯罪不容姑息。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军人有这些恶习的,都不用说屡教不改才算过错,只要存在这种行为,将比一般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配偶要求离婚 也是合理合法。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说婚内出轨,婚内财产转移等。
所以说,军婚并不是说结了就不能离,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军婚是婚姻的一种形式,虽然收到特殊保护,但实际上说它既然是婚姻,就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和限制。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不能做的事情,军婚更不能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保护不例外,军婚也一视同仁,甚至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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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现役军人,我想离婚!”。最近有一个军嫂咨询离婚,因为本人从不涉及婚姻家庭事务。所以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认知可能还停留在司法考试的层面!为了给与这位朋友更好的咨询,本人对军婚略作了研究,现分享一二。
众所周知,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因为军人深处异地、边防,为国家的和平,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保护军婚是为了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的需要!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2001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纵观全世界,貌似只有中国才有保护军婚的传统。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中国长期处于战乱之中,不少男子长期服役,征战不能回家,妻子被邻里,豪强霸占的情形屡有发生。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和社会之公序良俗,新中国成立后立法尤其注重保护军婚!
军婚的保护,一般分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两方面。
民法角度的军婚保护在于,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要征得现役军人同意。若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除非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出轨等。即使是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离婚时,为慎重考虑,一般也会要求军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军婚离婚的管辖,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不再允许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定与其他一般案件无异,仅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可见,军婚之于普通婚姻的离婚,程序更复杂,现役军人同意是前提。(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不适用“现役军人同意”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刑法的保护在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这里要注意与一般重婚罪的区别,前者为公诉案件,国家主动追诉;后者为自诉案件,告诉了才处理;前者的刑罚一般重于后者。在犯罪的认定层面,前者更容易入罪,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经常通奸、造成怀孕或者挑唆现役军人配偶与其离婚等严重后果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该等情形,未必构成重婚罪。构成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明知!如现役军人配偶故意隐瞒了其军婚的属性,则行为人将不构成破坏重婚罪,但亦可能构成重婚罪!
军婚的特殊保护也引来一些非议,反对者主要认为,军婚的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现役军人男性居多的情况下,剥夺了女性离婚的自由。
你如何看待法律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评论区见!
对军人起诉离婚的方式如下:
1、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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