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56: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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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夫妻一方的索取或者付出,双向奔赴才能走得长远。《民法典》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就此拉开夫妻之间相互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帷幕。那么,夫妻之间究竟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呢?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特殊符号。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是其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标志。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一方若限制或者干涉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即是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利。
(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抚育和监护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
(四)夫妻双方享有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五)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不论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分居或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旦双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一方就不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除法律规定应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双方各自的收入多少,都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
(一)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实义务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体现,既包括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相互关爱,还包括夫妻不得为第三方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等内容。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该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终于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可能承担支付抚养费等民事责任,构成遗弃行为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虽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遵守这些权利义务,就能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还应该相互理解、相携相助,才能让婚姻生活更加幸福。
夫妻那些事——夫为妻纲?我就是我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家事法商之亲属篇048(民法典修订版)
——夫妻关系的概念
01-01-048-C(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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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小知识】
01.那拉氏(一说属乌拉那拉氏,一说属辉发那拉氏,故略称那拉氏)(1718~1766),乾隆嫔妃,初为娴妃后任第二任皇后继皇后 。清朝第一位摄六宫事皇贵妃,唯过世时改以皇贵妃礼葬,即不废而废。
02.爱新觉罗·弘历(1711~1799),雍正第4子,清朝第6位皇帝为清高宗,年号乾隆。
03.额尔德特·文绣(1909~1953),字蕙心,自号爱莲,蒙古族,鄂尔德特氏。1922年入选末代皇帝溥仪皇妃(淑妃)。初期与溥仪感情尚好,1931年登报公开表示与溥仪离婚,“刀妃革命”一时间成为天字号新闻。与溥仪离婚后于1947年再婚。
04.爱新觉罗·溥仪(1906~1967),字曜之,号浩然,生父为醇贤亲王载沣(长子),生母苏完瓜尔佳·幼兰,过继于同治载淳,同时兼承光绪之祧,一人祧两房。清朝第12位(末代)皇帝为清宪宗,年号宣统(1908~1912,1917),伪满洲国的傀儡皇帝 ,年号康德(1934~1945)。
05.他他拉氏(1876~1900),恪顺皇贵妃即珍妃,与其胞姐温靖端康皇贵妃即瑾妃同为光绪嫔妃,珍妃为光绪后妃之中最受宠爱。八国联军侵华,慈禧太后借口带走珍妃不便,留下恐出是非,有辱皇家颜面,将其投井杀害。
06.爱新觉罗·载湉(1871~1908),父亲为醇亲王奕譞(道光第7子),生母叶赫那拉·婉贞为慈禧太后亲妹。清朝第11位皇帝为清德宗,年号光绪。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1043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55条 【夫妻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056条 【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057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1058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59条【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1060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涉及的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的情形并不少见,而不少夫妻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反复权衡利弊后并不想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婚内也应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处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
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的夫妻一方进行婚内经济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15页。)
【经典案例】
王芳与章红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1. 基本案情(节录)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05月07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嘉懿。婚后不久双方便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0年双方借钱买了一辆出租车,由被告运营,因被告较喜爱喝酒,故酒后双方时有争吵,甚至有殴打行为。2003年05月15日,被告酒后在家中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面部及身体多处伤害。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3)公伤鉴字第2845号鉴定书鉴定原告损伤属轻微伤。2003年05月23日原告以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03年06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骑车带着女儿董嘉懿回家时,被告开车将原告及其女儿撞倒在地,造成2人多处受伤。后被告被治安拘留,2003年06月21日原告及其女儿的损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3)公伤鉴字第3896号、3897号鉴定书鉴定均属轻微伤。
2. 裁判结果(节录)
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本案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对于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及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共同债务分担的请求,法院将视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检查费的请求,有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因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而要求精神损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一审】(2003)二七民一初字第1218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往期回顾】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01 | 代代相传叫太上皇不退休可好 | 代 |
002 | 哪只耳朵听到太后下嫁 | 亲等 |
003 | 亲不见 | 亲属与家庭成员 |
004 | 儿无首 | 亲系 |
005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是无情帝王家 | 亲子关系 |
006 | 乱世兄弟多悲苦,谁说姊妹情深 | 兄弟姐妹 |
007 |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 妻妾 |
008 | 两岸同胞一家亲 | 两岸夫妻 |
009 | 国殇 | 丧服制度 |
010 | 摸金校尉 | 侵害死者 |
011 | 敬天法祖,慎终追远 | 祭祀权 |
012 | 抛儿弃女 | 探望权 |
013 | 简单的幸福 | 事实婚姻 |
014 | 身高不是距离,年龄却是问题 | 结婚年龄 |
015 | 借腹生子 | 代孕子女 |
016 | 除了你我谁都不想要 | 代孕协议 |
017 | 偷天换日、移花接木 | 代孕刑责 |
018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上 |
019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下 |
020 | 女儿情 | 婚姻自由之遗嘱效力 |
021 | 亲不见 | 亲属与家庭成员Ⅱ |
022 | 雌雄胴体,不一样又怎样 | 一夫一妻是否必须是一男一女? |
023 | 拉拉-彩虹旗-飘飘 | 同性婚姻(台湾) |
024 | 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 赠与小三财物的合同效力 |
025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Ⅰ | 收养关系的成立 |
026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Ⅱ | 收养的法律效力 |
027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Ⅲ | 收养关系的解除 |
028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Ⅳ | 涉外收养与涉港、澳、台收养 |
029 | 男女平权,保护孩童,关注未来 |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030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
031 | 就请你给我多一点点尊重,再多一点点理解 |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
032 | 齐家美以孝,家和万事兴 | 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原则 |
033 |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 夫妻忠实义务 |
034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Ⅱ |
035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Ⅰ | 婚约的形式及结婚的方式(台湾地区) |
036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Ⅱ | 婚约的解除(台湾地区) |
037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Ⅲ | 婚约的解除上(台湾地区) |
038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Ⅳ | 婚约的解除下(台湾地区) |
039 | 北京爱情故事之最浪漫的事 | 结婚的方式 |
040 |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上集) | 结婚的方式 |
041 |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下集) | 婚姻登记程序 |
042 | 此情应是长相守,你若无心我便休 | 双方完全自愿 |
043 | 11月11日不是光棍节,是一夫一妻一生一世,懂不? | 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
044 | 风云难测,重疾无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 |
045 | 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 禁止结婚的情形 |
046 | 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 | 可撤销婚姻 |
047 | 曲未终人已散,真爱不需要承诺? | 无效婚姻 |
【下期预告】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49 | 有一种爱,与婚姻无关 | 同居关系 |
【许许道来戏史说法系列】
系列 | 主题 | 状况 |
家事法商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 已连载中 |
企业经营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明16皇朝 | 已连载中 |
知识产权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宋18皇朝 | 敬请期待 |
金融投资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唐20皇朝 | 敬请期待 |
生活常识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汉29皇朝 | 敬请期待 |
医疗健康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诸子百家 | 敬请期待 |
环境保护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希腊罗马 | 敬请期待 |
11月中的“11.11光棍节”是对单身人士来说较为特殊的日子。这天是他们对世界的独特表达,也包含着渴望收获美好婚姻及和睦家庭的愿景。本月开始,我们将分五期内容为大家普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男女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家庭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
二、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此条中所称的“虐待”。
2.“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包办、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条也表示着国家对“天价彩礼”的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很好地遏制了这种不合理现象。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当事人仅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本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肩负的使命。
四、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2.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
①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②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③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分为三类:
①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4.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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