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0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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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承担责任的爱情,在婚姻中,责任与爱情同等重要,而这份责任始于爱情,融于亲情。在成年人的风花雪月中,除了需要怦然心动,更需要的是平淡时光里的深情相伴,当爱情逐渐转为亲情,做到久处不厌,婚姻才能长久。这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但实际生活中,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有很多夫妻在婚姻中途不欢而散。有时也会出现一方对婚姻生活不满想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曾经有当事人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生活中的琐事他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时候,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应当先对其进行调解;如确认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话,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综上,在实践中,出现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法院会先做出调解,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诉讼法院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诉讼判离的可能就会增大很多。
离婚时每一对夫妻遇到的情形都是不一样的,离婚通常没有结婚那么顺利,双方需要处理很多事情,一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的,关键是要知道其不同意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对症下药。具体情况可以与离婚律师面谈,做出进一步分析。
结婚时总是欢天喜地
但离婚时就劳神伤心了
当遇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
法院会如何判决?来看今天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孙男和王女成年后一直在北京打工,两人分别从事蔬菜生意和餐饮服务。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双方办理结婚手续。
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合,并经常发生矛盾。孙男多次无故对王女实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为女方报警孙男被派出所拘留12小时。孙男还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
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女便离开北京至深圳打工,双方不再往来,处于实际分居状态。2021年,王女再次到法院诉讼要求与孙男解除婚姻关系,孙男却以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孙男、王女的夫妻关系存续超过10年,且婚后又生有一女,能够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在婚后生活中,双方虽然发生过矛盾,王女亦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综合分析来看,孙男、王女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家庭的稳定、子女抚养等因素,一审法院对王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女不服,遂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时,孙男表示双方的婚生女不希望他们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就要采取过激手段自杀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王女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四年时间,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故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一审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是一种承诺,是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承诺终身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婚姻同时又是一种基于感情基础的相互结合。恩格斯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时还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将成为幸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离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标准还是要求法官根据全案情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孙男对王女多次实施家暴行为,且王女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后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四年,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明显失当。虽然双方婚生女不同意双方离婚,孙男亦以判决离婚即跳楼相威胁,但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应该成为阻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
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的本质应当是男女爱情的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升级”,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降温”或“消灭”。婚姻应当成为爱情的“堡垒”,而不应该是“坟墓”。
因此感情基础是夫妻关系能够存续的关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阐释了这一点。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并共同生活的,也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才不失为一种更加理智的选择。
来源: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
作者:沙瑞新 陈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由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使协议离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
那么,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判决离婚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五种情况之一,法官通常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这里有几点需要提醒注意:一是“与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的一次婚外性行为不构成此处的“同居”。二是“因感情不和”,是指夫妻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的,不属于此种情形。三是“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实践中一般要求不在同一住址居住,对于“同屋不同室”“同室不同床”等,均不属于这里的“分居”。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夫妻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不要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相混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意思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需要满六个月后才可以再起诉,这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至于起诉后能否叛决离婚,还需要进行实体审理。
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另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以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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