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1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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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之前经常会讲,婚前个人付首付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但这个增值部分怎么计算?李晓娟律师今天就讲一下这个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除还贷部分价值需要分割要,取得产权一方还要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是简单的给付共同还贷的一半。
首先,要先确定房屋的现价值,如果双方可以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双方认可金额计算,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确定房产价值。
离婚时,需要补偿给未取得房产一方还贷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现价值×50%
其中,总购房款=购买时总房价+银行总利息
这是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公式,现在各地法院基本都会参考使用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有律师问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为什么参考的是买房时的价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格?
这是因为,要考虑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在整个付款过程的价值,虽然结婚前已经存在一部分升值,但婚后还贷部分对房产的整个升值过程都是有贡献的。
举个例子大家就比较清楚了:
男方婚前付首付100万买房,贷款本息共60万。(那么购房成本就是160万)
结婚时,按揭贷款还没有批下来,但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
按揭批下来后,双方一起把60万的贷款还清了。
这个案子中,贷款部分,也就是婚后还贷部分占购房款的37.5%。你能说结婚时已经升值的40万中的37.5%也就是15万和婚后还贷没有关系吗?
这15万是银行贷款也就是男方结婚前的负债带来的,女方和男方一起偿还了负债,怎么能说对应的增值部分和女方无关呢?
关于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的计算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联系李晓娟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参考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今天休息,李晓娟律师看了一下之前写过的文章,竟然没有写过《民法典》新增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便,离婚案件对离婚经济补偿判决金额不高,它也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法律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杭州专业离婚律师需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不受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的限制。
《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受夫妻财产形式的限制,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都可以使用。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为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在实务案例中,并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都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法院会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
当事人自己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过,法院一般不会和你说,你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你要不要请求。还是自己操点心吧。
第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请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因为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第五,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实务金额一般不高。
对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能协商好的,就按照协商的来支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付出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计算是我们在实务中难以核算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李晓娟律师建议可以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来考虑。
目前来说,现有的判例中,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都不高,最高的应该是北京一法院判决了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上,这个金额远远低于当事人的实际付出。
所以,如果想在离婚时取得更多的财产,把精力放在争取经济补偿金上,不是一个好办法。如果共同财产较多的情况下,大家可以把精力用于如何收集财产证据,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上。
第六,由另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进行补偿,而不是用共同财产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这个补偿应该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中支取,而不是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分割。
第七,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离婚财产分割不影响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二者是平行关系,不是分割了财产,就不能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了,二者可以同时请求。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婚姻律师李晓娟。
司法实务中,抚养费的金额有两种确定方法,一种是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一种是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
无论是哪种形式确定了抚养费支付的金额,如果有新情况发生导致孩子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的,都可以和对方协商增加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增加,可以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非你去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就会支持你增加,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杭州婚姻律师总结,法院会支持增加抚养费诉讼请求的第一种情况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实务判例中,关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确定,可以子女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由于各地消费水平差异比较大,所以法院一般在具体案件处理时还会适当考虑子女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数确定。
法院会支持增加抚养费诉讼请求的第二种情况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杭州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里的患病特指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后新发现的,需要长期治疗、耗费大额医疗费用的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是不包括日常生活中子女一般性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因为这些疾病属于可预见性疾病,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之前协议或者裁判文书里已确定的抚养费金额里,是抚养费组成部分。
这里所说的上学实际需要,也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
比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寄宿而支出的费用等。至于子女进入私立学校、或者参加课后补习班或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上学实际需要。
比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这些常规教育费用支出也已经包含在之前确定的抚养费之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条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这就要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由于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也千奇百怪。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仅有本条规定的前两项情形,不足以涵括所有客观上需要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所以婚姻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作为兜底条款。
在具体实务中,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正当,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原抚养费确定之后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抚养权争取以及抚养费确定问题,你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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