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怎么产生法律效应,离婚时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2-11-23 02:4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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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有关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院意见)
  • 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离婚分财产,商量好的协议不一定有效,这几个误区你知道吗?
  • 离婚案件中有关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的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由协议双方自愿履行,而不能给予强制执行力。

    郭律师观点:

    夫妻之间签订的关于一方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具有可诉性,对于这个问题,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争议点在于,一旦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会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会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另外,捉奸的非法方式比如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更为恶劣的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情感纠葛就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对忠诚协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里边有提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也仅限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因此,最高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认为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的问题不予处理,更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由: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3月1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邓家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尹东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经济补偿款162800元,双方所生小孩尹向阳(化名,女)的抚养权变更为男方尹东海,一场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风波就此尘埃落定。

    案件回顾: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7月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2月,被告生下儿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生下女儿尹向阳。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较少,导致婚后矛盾冲突不断,两人于是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为:

    1、两人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负责两个小孩的一切费用;

    2、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3、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中10万元于离婚当日付清,其余20万元在离婚后6年内付清。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这30万元的用途,尹东海支付给女方1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并于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前妻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理由是尹东海认为约定的30万中只有10万是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款,而其余20万是给女儿的抚养费,而两人离婚后,女儿尹向阳几乎都由男方带在身边抚养,因而他拒绝支付余下的2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将尹向阳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审中,女方表示,30万元是尹东海说好支付给自己的经济补偿款,自己想抚养女儿但是尹东海以各种理由推脱。邓家铺法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对协议中的各条各款约定明确,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的效力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分财产,商量好的协议不一定有效,这几个误区你知道吗?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上涨。经调查,2020年全国平均结离率已高达39.33%,在离婚现象频发的夫妻中,不少人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想着两人商量好了财产分割,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就能快速离婚,但是“说好了的”分配方案就一定有效么?法律会全部认可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协议离婚的内容除了夫妻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夫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的抚养等等,不能只凭一纸协议来处理,有的协议约定了一堆最后都是无效。

    今天就来说一说协议离婚中分割财产的误区及约定无效的情形,可千万别错过!

    一、误区之房产:

    房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典型之一,由于房产性质和取得方式各不相同,夫妻在房产分割的结果可能会让人意想不到。

    情况1、白纸黑字赠房子 过户之前可撤销

    小李和小章认识不久后闪婚,李先生在结婚前就与章小姐签订一份协议,表明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婚后归章小姐个人所有,但两人的婚姻没维持多久也就散了伙,李先生没有按当初协议中履行过户程序,章小姐气不过,二人走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别墅归李先生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可在婚前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但李先生这份协议实际上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别墅产权变更之前,李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

    情况2、签协议未离婚 离婚协议不生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不少家产,但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共同拟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屋一人一套,并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但就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孔女士无意发现林先生竟出轨多年,孔女士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2套房都归她所有。

    事实上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身条件法律行为,只有正办理离婚后协议才会生效,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然签署了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变更的两套房子产权应当恢复原状。

    情况3、分割经适房只给本市人

    北京的周先生和黄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周先生通过摇号在北京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两人共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按月还供。两人离婚时都想要房子,给对方经济补偿。双方商量未果,起诉至法院。

    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经济适用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五年方可上市交易。这套房子只能由具有北京户籍的周先生享有产权,最终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情况4、违建房屋指定居住权

    石先生和周女士在上世纪70年代结婚。夫妻俩曾擅作主张,找来装修队在自己的院落中私自盖两层房屋。二人离婚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面积和二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房屋。

    但这套房屋未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私自改扩,事后也未补办手续,属于违法违章建筑。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二、误区之公积金:

    公积金是单位为自己缴纳在自己名下的,很多人都觉得公积金为一方个人财产。但事实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李和小王结婚八年。小王所在的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至今已有15年。其中婚后部分为9万元。小李在私企上班,没有缴纳公积金。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小王账户中的9万元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王婚前缴纳的公积金为其个人财产。

    三、误区之孩子抚养费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常见协议中规定支付年限为“给付至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要注意的是,“独立生活”其实是个模糊概念,独立生活不能等同18周岁,因此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写明抚养费支付年限为“支付至孩子18周岁”或“至孩子高中/大学毕业”。

    大家都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益,为了让自己争取更大利益,可能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存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约定的情况,这些都是属于无效约定的,那么具体哪些约定为无效约定呢?

    1.干预再婚后的生育权

    “再婚后,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你不能再生孩子!”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2.限定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你再婚生子可以,但是生的孩子无权继承产业”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他人无权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3.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离婚后,这房子就转给女儿”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如果在离婚手续生效之前双方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4.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离婚协议里约定好了,你在这两年内都不能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自然是无效的。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18周岁以后,若其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制约。

    6.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为了补偿你,我爸爸那套房子也归你!”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如果各位朋友有任何法律问题,可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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