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5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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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假离婚”买房,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假离婚”后买的房,是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之后购买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处理结果各有区别,但大体可以总结为:
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房,通常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但是:
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第一种情形:假离婚后买房,复婚又离婚
双方离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财产混同,且共同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涉案房产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一:小美与小胖结婚后,为规避当地购房政策买二房,签署了“虚假”的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购房成功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就二房的归属发生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但小胖在庭审中提供了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1]。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第二种情形:假离婚后买房,假戏真做未复婚
另一方无法证明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二:小俞和小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为了购房而“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财产补偿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离婚后小燕购买了房屋,双方仍共同居住,未再复婚,后小俞起诉要求分割共同房产。
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在未依法设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并不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必然地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燕与小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并签订了财产分割明确的离婚协议,该协议经民政机关登记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双方,并不因双方合意“假离婚”而无效,即便小燕在“调解意见”、微信交流中承认离婚是为了购房等,亦不能改变离婚登记以及为了离婚之目的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因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产生之风险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小燕一人名下,系二人离婚后取得,该财产并不能比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应考虑出资、登记情况来确定房屋产权人。根据本案证据,小俞向小燕转账的时间,虽然为购房首付支付期间,但是并不能区分是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还是首付款,且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二人名下存款归小燕所有,小燕账户款项存取金额也与小俞账户款项存入金额并不一致,不排除有其他款项来源可能性。因此,从目前证据并不能看出小俞支付了购房款,系争房屋是小燕在离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其一人名下,是其个人财产。
这些真实的现实案例,告诉我们:为买房“假离婚”,可能钱没,房没,家也没。
钻了法律的漏洞,可能被洞里的刺,刺得伤痕累累。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随着购房热的兴起,很多城市都开始施行房产限购政策。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限购政策难不倒“有心人”。有一些夫妻为了获得购房资格或者规避相关税费,不惜“假离婚”。小张和小王就是这样的“有心人”,并且小王也吃到了“假离婚”的苦果。
事情是这样的:
小张和小王结婚多年,共同育有一女,名为妞妞。妞妞出生后,因妞妞入学择校问题,小王想要再购买一套学区房。但苦于经济压力,为了如何凑齐首付款和契税的问题,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后在朋友的建议下,二人决定“假离婚”,即先离婚,等房子到手再复婚。二人很快签署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了让这出戏更逼真,小张还特意回到张母家住,一住就是一年多。
房子到手后,小王想要商量复婚之事,但小张以各种理由推脱。原来小张已经和邻居小李在一起,且小李已怀孕数月。无奈之下,小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无效。但小张认为离婚的事实已经成立,坚决不同意复婚。最终,心灰意冷的小王撤回了起诉。后来,二人又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小张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看了小张和小王的故事,相信很多人都很感慨。感慨之余,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以“假离婚”的方式购买房屋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假戏真做,覆水难收
“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在现实生活中,拆迁、买房是“假离婚”的主因,但“假离婚”往往引发真离婚,小张和小王的故事就是血淋淋的教训。虽然双方当初约定“假离婚”,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就是既成事实,不容后悔。也就是说,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只要一方反悔不同意复婚,婚姻基本就到了覆水难收的境地,假戏真做就是最大的风险。
二、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离婚”后,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复婚,也会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同时,对于“假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因为是在离婚后取得,复婚后也属于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弄假成真,则更糟糕,其中一方很有可能会陷入“人财两空”的窘境。
三、对簿公堂,陷入诉累
司法实践中,因“假离婚”导致的财产纠纷,比比皆是。在假离婚购买房屋的情形下,很多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是抱有复婚的念头的。因此,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难免约定不明,无论复婚与否,都极易引发纠纷。除可能因婚内财产分割不明引发纠纷外,也可能因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昔日夫妻因财产分割对薄公堂,实在让人惋惜。
四、面临处罚,颜面扫地
除了前述办理真正离婚手续的“假离婚”,还有一种是真的“假离婚”,即通过伪造离婚证等手续来蒙混过关。殊不知,此种行为不仅违反基本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而且可能因逃避税款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面临法律的处罚,严重者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从而使自己颜面扫地,得不偿失。
婚姻是神圣的,不要因为眼前的利益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感,更不要因一时的得失而降低自己的道德底线。吉林雅成房产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要慎重选择“假离婚”购房,切勿因小失大、重蹈小张和小王的覆辙。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王晓影
一男子钟某伪造离婚证,违规购买宁波市限购区的房屋,后在办理房产证时“假离婚证”被识破。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钟某在宁波市限购区内已有两套住房,均登记在妻子名下。按照宁波住房限购政策,钟某不能在限购区内购买第三套房屋。2019年9月,钟某又看中了限购区内的一套房屋,遂通过街头小广告委托对方伪造了离婚证。同年10月,钟某凭借伪造的离婚证等材料在限购区内成功购得第三套房屋,并完成房屋交付。
2021年12月,钟某持伪造的离婚证件等材料至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很快,伪造的离婚证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钟某委托他人伪造离婚证造成了违规骗购房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钟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关的量刑建议。鄞州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如上判决。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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