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5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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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
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学部教授,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主任。曾长期在地方教育科研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深度参与了国家一系列教育决策和地方实践,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志勇教授有关高考改革、学校德育、教师工资等方面的许多观点都引发了教育界内外人士的关注。对于家庭教育,张志勇教授更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之际,就促进家庭教育依法前行等话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志勇教授。
家庭是实施教育的重要组织
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对家庭教育明确了哪些要求?
张志勇:人类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现代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大教育实施主体意义上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围绕教育实施主体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教育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家庭教育促进法》把过去长期以来人们视家庭教育为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宁的私人领域的“家事”,上升为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国事”,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的家国情怀,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从法律上确立了父母家庭教育的职业角色地位,二是从法律上确立了全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与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家庭既是人类社会人口再生产的重要组织,也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组织。在人类社会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出现以前,人类的教育活动是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融为一体的。
儿童在家庭中孕育诞生,首先接受的就是以父母为代表的家庭成员的抚养和教育。学校教育体系诞生后,人类教育下一代的责任更多转向了学校这个专门的教育机构,但是在儿童的道德、习惯、品性养成方面,家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教育作用。
家庭既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生的终身学习之地。随着人类信息社会的到来,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的知识教育进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时代,“处处可学、时时可学、人人可学”的学习化社会已经到来,教育开始向家庭回归,家庭成为具有重要教育职能的社会化教育组织,家庭教育在人类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中华民族历来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齐家治国平天下,特别重视以亲子血缘关系来界定家庭教育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家庭家风家教,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与新需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家庭所担负的重要教育职能,意味着家庭作为重要教育机构的职能属性从法律上得到了确立。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及其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人。如今,教育孩子成为家长的法定职责,我们需要唤醒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但同时,家庭教育又是一个具有专业要求的教育行为,家长如何提高家庭教育素养,如何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职责,这是一个新的重大挑战。
家庭教育需要回归育人本位
记者:家庭教育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家庭教育如何回归育人本位?
张志勇:面对新时代的变革和挑战,家庭教育需要尽快回归育人本位,进入科学施教、家校合作的轨道。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开创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新局面,需要构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新生态、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时代呼唤科学的家庭教育,呼唤美好的家庭建设,呼唤温馨的家庭生活,呼唤和谐的家庭学校协同。
目前的“双减”改革,给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带来三个重大的倒逼:一是学校超长的学习时间,这个所谓提高升学率的路径被斩断;二是题海战术行不通了;三是大量
学科补习的时间和空间被规范。对此,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都必须做出调整与改变,家庭教育需要回归育人本位。
从总体来说,家庭教育具有三大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潜移默化,家庭教育是环境熏陶的教育,是在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里潜移默化对孩子产生影响的教育。第二个特点是生活教育,家庭教育是在生活中进行的教育,脱离了家庭生活,家庭教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个特点,家庭教育是相机而教的,就是在家庭生活中唤醒孩子成长意识时给他一个相机的引导,而不是刻意的说教。
过去的家庭教育更多是学校教育的附属物,学生在家庭里进行的主要是作业和补习,这样的家庭教育丧失了它应该承担的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要对孩子进行道德品质的教育、身体素质的教育、生活技能的教育、文化修养的教育、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家庭教育的定位回到了家庭教育自身的本质特征上来。
家庭教育回归生活教育本位,要让儿童参与积极向上的家庭生活实践,因为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的本身就是最好的家庭教育。今天,人类教育面临着两个重大的挑战。一个是儿童的知识学习本身已经过度,再加上这样一个应试本位的教育环境,儿童的知识学习、学科学习与为了考试科目而参与的学习过多,上课、作业、考试、补课占满了孩子的生活空间。
相反,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实践学习贫乏了、没有空间了,这对儿童的智慧发展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为此,我们今天必须大声疾呼:要让孩子积极参与丰富多彩的劳动生活、阅读生活、体育生活、自然探索生活、社会实践活动等。让孩子走进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美丽,在自然中感受阳光、大海,探索人生的智慧和哲学,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发现人性之美。
家长如何爱孩子是一门科学
记者:家长如何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做好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张志勇:天下父母,没有不爱孩子的。但天下父母,要真正做到懂孩子、会爱孩子、会教育孩子,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并不是每个家长天生就是一个好的教育家,教育孩子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中,要更多地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爱孩子需要的是行动,并不仅仅是言语。
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是会爱孩子是一门科学。《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规范和引领广大家长要把家庭教育作为一门科学,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引领家庭教育走上科学的轨道。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需要提高家长的素养,以下三个方面的素养非常重要。
首先,要有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现在学校的考试不让排名,考试成绩整体不公开,许多家长心里就没底了。过去孩子的考试成绩下来后,家长都要算名次。往前提了,心里很高兴;停滞不前了,就开始坐不住了;后退了,更是天下大事。如果家长能够通过每次考试找到孩子前进的动力、未来进步的方向、学习的方法,家长的教育焦虑、考试焦虑也许会大大减少。其次,要掌握一点科学的教育知识。我们之前曾做过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发现非常喜欢艺术和体育的孩子和不喜欢艺术体育的孩子相比,学业成绩会高出40分左右。这说明学习艺术、体育不仅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再次,要尊重家庭教育规律。
家庭是儿童最早也是最持久的生活场域,帮助儿童个体实现独立生存是家庭教育的主旨,儿童实现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儿童对生活世界的一切认识几乎都是从家庭开始的,儿童的思想品质、性格和良好行为习惯,都是在家庭中潜移默化形成的。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父母的素质是最核心的影响因素,父母的言行举止等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明天。教育好孩子,不仅需要父母的爱,更需要科学和专门的知识、方法与艺术。
1968年,美国家庭教育协会把家庭教育专业化作为讲座的重点议题,并于1970年正式成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委员会”。之后,家庭教育专业化逐渐成为各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学校教育而言,教师是经过专门教育机构培养的专业人员,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教师,与学校教育对教师职业素养的要求虽然有所不同,但也应具备基本的家庭教育专业素养。
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这些规定,从教育学、心理学、营养学、健康学等多个方面给为人父母者提出了重要的专业要求。父母要担负起合格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必须成为自觉的家庭教育者,成为有实践智慧的家庭教育者。
家庭教育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记者:实施家庭教育有待家长素养提升,如何不断推进家庭建设?
张志勇:家庭教育的根基是家庭,家庭教育的根本是家庭建设,因为家庭教育是润物无声的影响,是生活的教育。
如果家长想有一个富有爱心的孩子,首先自己要成为一个富有爱心的父母。如果家长无法帮助孩子形成好的习惯,那么家长可以言传身教。因此,家庭教育需要美好的家庭,家庭教育水平的提升需要不断推进家庭建设。
一是要建设一个有爱的家庭。美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顾问、脑科学家约翰·梅迪纳发现,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最有预测性的一个指标就是家庭情绪的稳定性。而家庭情绪的稳定性取决于父母的关系。所以,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有爱的家庭,一个温馨的家庭。
二是要建设一个道德的家庭。儿童的教育与家庭教育,最核心的内容是品德的教育。品德的养成要靠环境、靠榜样。我的母亲是一个不识字的农民,但是她对我讲的话影响了我的一生,“一个人什么时候都不能偷懒耍滑,什么时候都不要让人家看不起你,在背后戳你的脊梁骨”。母亲的这些教诲对我的影响极大。
三是要建设一个安全的家庭。这里不是指身体的安全,而是儿童心理的安全,儿童需要和谐的、情绪稳定的父母。最可怕的是,孩子有着性格非常暴躁的父母、随时发火的父母、随时就要干仗的父母。孩子需要一个温馨的、安全的家庭环境。给孩子提供心理安全,这对儿童积极的情绪情感培育和人格养成非常重要。
四是要建设一个热爱学习的家庭。去年秋季学期开学之前,我收到了一位朋友发来的他亲戚家孩子自杀留下的遗书。遗书里有一句话,“今天这个时代挺有意思的,跷着二郎腿、天天不读书的人,在天天训着我们这些读书的人。”这个孩子说的是他的父母,是一个不爱学习的家长典型。孩子需要一个爱学习的家庭氛围、一个爱读书的家庭氛围。
(作者:姜乃强)
来源: 《教育家》杂志社
摁住家暴的“拳头”,法治之手必须管起来。近年来,宁夏各部门积极行动,构建起“投诉—告诫—人身保护—损伤鉴定—庇护”的链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新举措。
“娘家人”为妇女撑起保护伞
“打‘老婆’还要判刑?”近日,一起因家暴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在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村民中引发热议。
案件当事人马某多次被同居男友李某用木棍、充电线殴打。再也无法忍受的马某到自治区妇联寻求帮助。因怀孕,马某伤口未及时处理,有些已化脓。自治区妇联了解情况后,为马某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并联系银川市妇联,为马某做伤情鉴定。同时,自治区妇联启动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合力开展反家暴工作。妇联干部陪同马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人身伤害对李某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判,并在现场以案释法。“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很大,也对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说。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近年来,宁夏妇联积极履职,着力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强防线,坚持反家暴工作常态化,积极推动构建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机制,联合多部门,联防联动,形成了集宣传、咨询、预防、庇护、处置、援助为一体的反家暴工作网络。自治区妇联先后推动出台了《高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13条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从法规政策层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争取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对反家暴工作重点督查。
同时,自治区妇联不断深化与政法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联动,合力开展反家暴工作,实现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妇女维权工作网络的“九个全覆盖”,即:市级以上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暴损伤鉴定中心,县级以上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村(社区)妇女之家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同时,动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等热心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妇女普法宣讲团,重点宣讲反家庭暴力法、《宁夏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在全区组织开展了390场宣讲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家暴者一记重锤
“法官,我被丈夫家暴,是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银川市民李静(化名)戴着口罩走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向法官哭诉。
李静与余兴(化名)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初期,感情较好,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在一次家庭争执中,余兴将妻子打伤。法院审查了李静提交的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受伤害的照片、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等资料,认为李静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余兴对申请人李静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函告李静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2020年8月,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为申请人杨某(女)开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王某(男)对申请人杨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如其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还成立“妇女维权反家暴工作室”。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仅用2小时30分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在调解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2020年9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发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妇女维权合议庭作用,进一步筑牢妇女儿童维权的司法防线。《办法》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据职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传递了以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鲜明价值导向。”11月19日,自治区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截至2020年底,全区法院深入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签发人身保护令146件。
家暴不是“家务事”
近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副所长刘谊,联合妇联干部、银川市婚恋家庭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辖区一起涉家暴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介入,最终在社区民警的见证下,丈夫贾某就实施家庭暴力写下了保证书。双方纠纷也在各方调解下得以化解。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民警在维权警务站为群众做咨询。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不是公安一家就可以做好的,必须多方动员,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将工作做实做到位。”刘谊说。2018年7月9日,玉皇阁北街派出所以青山警务室为阵地,建立了由公安、司法、妇联、行业协会及专业团队联动处置的共建共治新模式、新体系,并挂牌成立了全区第一家妇女儿童维权警务站。维权警务站成立后,辖区内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民警接警后会第一时间联系社区妇联干部,共同到事发地进行联动处置,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形成处理、告诫、调解、打击“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同时,警务站还为辖区群众提供预防家庭暴力法律宣传、家庭法律服务教育、维权讲座、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调适指导等服务。
“妇女儿童维权警务站的建成,让我们的工作形成了从单打独斗到团队作战、从粗线处置到精细调处、从刚性处罚到柔性疏导的全面转变。”刘谊说,自维权警务站成立以来,共摸排受理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362起,调处率达到98.7%;治安立案25起,行政拘留处罚25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72份;组织各类活动236次,受益群众达3万余人。
刘谊介绍,家庭暴力不是旧观念里的“家务事”,是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施暴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触犯刑法,会对孩子升学和就业造成一定影响。
临时庇护,反家暴“避风港”
“遭受家暴的人,身上带伤,心里也有伤,他们需要的不仅是一个住的地方和一日三餐,还需要温情与关爱。我们这里就是一个缓冲地带,一个小小港湾,让他们暂时脱离困境。如果需要法律支持的,我们就协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11月19日,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杨惠敏说。
今年5月10日晚,9岁的凯凯(化名)放学后因琐事遭到父亲殴打,造成皮外挫伤、脾脏积液,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将其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将详细情况告知民政部门、学校、乡镇。随即,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紧急介入,杨惠敏和社会工作师胡斌前往医院探望凯凯。经了解,凯凯的父亲刑满释放后出现性格异常,经常因琐事虐待殴打妻子和孩子,母亲离家出走后,凯凯的生活几乎无人照料。凯凯出院后,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将他安置在专门的家庭暴力庇护区域生活学习,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在承担凯凯临时监护人职责期间,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还多次尝试联络孩子的母亲,科学评估其近亲属家庭状况,积极为他寻找合适的监护人。5月末,凯凯的父亲拘留期满,提出接领孩子回家照料的诉求。为避免孩子回归家庭后受到“二次伤害”,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多方协调公安、乡镇、学校、辖区民政局对凯凯的父亲进行家庭暴力告诫谈话,并为父子二人做了亲子调适,最终凯凯的父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一定尽到家长的责任,并愿意接受大家的监督。
据了解,银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组建12支专业队伍,并实施快捷庇护救助,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并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供更加有力、高效的维权和帮扶服务。该中心还发挥服务阵地作用,引进社会优质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转介等服务。
目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在全区共建立7个救助管理站共建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暂时无法回家居住、无力解决食宿的受害者,提供应急居住场所和需要的临时救助庇护,按需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律师支招:遭遇家庭暴力 如何维权
“面对家庭暴力,要拒绝沉默。”11月22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金苹告诉记者。
去年底,范金苹接受指派承办一起离婚法律援助案件。“李女士来到律所时,将自己裹得很严实、脸上还戴了一个很夸张的墨镜,将围巾和墨镜摘下来后她的眼睛周边乌青,整个脸是肿的。”2016年,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刘某某正式交往,2018年,两人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但随后,李女士发现刘某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还因吸食毒品先后两次被强制戒毒,刘某某向李女士承诺会洗心革面,但却经常因琐事殴打李女士。李女士认为家暴是家事、私事,每次都默默忍受。2019年12月,刘某某再次将李女士打伤,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求救,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事隔不久刘某某又开始对她动手。
经范金苹多次沟通,李女士的邻居同意作证。今年1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交了照片等证据。期间,刘某某再次打伤李女士,范金苹告知李女士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4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损害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刘某某支付抚养费。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与一般家庭冲突存在本质区别。”宁夏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银川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刘丽敏说。
刘丽敏介绍,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后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会作出相应的处罚或处理,协助受害人就医、进行伤情鉴定等;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为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我们要勇敢向家暴说‘不’。”刘丽敏说。
心理疏导,开出家庭“幸福处方”
家庭暴力的伤害,部分体现在精神层面,心理疏导就显得十分必要。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构建的,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都需要彼此尊重、接纳和爱护。尤其是青年朋友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择偶观、婚姻观。”11月17日,宁夏和谐婚姻家庭辅导咨询中心婚姻咨询师李晓文开出了家庭“幸福处方”。
据了解,截至2021年10月底,宁夏和谐婚姻家庭辅导咨询中心共受理来自自治区妇联、银川市妇联受理的妇女维权案例共计131例,家暴案例占50%;来自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家事委托案件190件,家暴导致离婚占35%;来自银川市兴庆区婚姻登记处案例348例,其中离婚调解81例,家暴占20%。受理的家暴案例中,施暴者均通过单方辅导、双方面对面调解改变了观念,与伴侣形成更加良性的家庭模式,大部分未出现后续的家暴行为。
“施暴者观念的彻底转变是家庭关系转变的核心和关键。在我们受理过的案件中,很多施暴者由于‘大男子主义’‘打倒的老婆、揉倒的面’等迂腐观念,认为自己的行为理所应当。”李晓文说,她曾接到了来自银川市妇联委托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施暴方是一名38岁的男子,常年对其妻子拳打脚踢,妻子一直选择默默忍受。直到他将“拳头”伸向了年幼的儿女,妻子才选择到当地妇联寻求帮助。然而,恼羞成怒的男子竟然也找到当地妇联,酒后扬言找不到妻子就要用汽油放火。“就是这样一个大家眼中的‘无赖’,经过我们专业化的辅导后,竟然在辅导现场号啕大哭。”李晓文介绍,该男子从小成长在一个父亲家暴母亲、爷爷家暴奶奶的家庭环境里。“说这些并不是为施暴者找借口,只是希望受害者不要害怕和恐惧,而是积极寻求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帮助自己。”据了解,上述案例中的施暴者经过专业的婚姻辅导,逐渐转变了自己的观念,学会了尊重伴侣、情绪控制和自我调节等必备的情感技能。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李晓文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首先要重视第一次,受害人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坚决不会忍受家暴;其次要积极寻求帮助,发生家庭暴力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拨打12348法律援助;最后,树立证据意识,积极取证,勇敢维权。
来源:宁夏日报
来源: 中国妇女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婚姻家庭编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亲属人身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因离婚、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法律事实而消灭,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亲属财产关系以主体间存在特定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与身份密不可分,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价性,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例如,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度并不考虑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无论共同财产的积累由哪一方完成,无论贡献大小,只要双方具有配偶关系,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父母对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与子女对父母所支出的赡养费,在数额上不具有对价性,这是由亲子关系的伦理属性及其双方共同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来看,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部门法、实体法,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1980年,在总结3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经验和问题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这次修改采用修正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1980年《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正是婚姻法完善的第一步,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其完善的第二步。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体现了大民法的理念,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民法的共性,又具有婚姻家庭法的个性。按照大民法的理念要求,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要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个性,彰显身份法特点,充分考虑人法的特殊属性,不能以财产法原理遮蔽婚姻家庭属性,更不能将商品经济的财产法规则直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为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不是每个人都会开公司、做贸易、建工程,但自然人一经出生便产生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任何人,无论性别、年龄、婚否、有无子女,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然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婚姻家庭担当着繁衍和延续人类社会的重要功能,自然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流的婚姻观,婚姻关系应当在男女两性之间依法缔结。婚姻从来不是简单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从来不是简单的民事契约,以它为基础构建出来的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伦理大厦。
婚姻家庭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人为地附加条件和期限。例如,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全凭男女当事人的自愿,但双方一旦决定结婚,就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当婚姻有效成立后,夫妻的权利义务便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义务,也不得对另一方的权利加以限制;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涉及婚姻家庭身份的法律行为都是要式的,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婚姻家庭法都明确规定,有关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登记、注册或公证等公开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均由婚姻家庭法调整。在当今社会,法律当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制效力的重要手段,但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亲情、民俗习惯,方方面面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的所有问题,法律也不应当介入所有的婚姻家庭问题。正所谓: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同性婚姻的问题
一直以来,有人呼吁给同性伴侣合法的婚姻地位,认为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必须纳入统一的婚姻制度中加以保障。目前全球范围内包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法国、英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虽然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代表社会的进步,但也能从侧面表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有意见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由于争议过大,涉及公序良俗和大众的接受能力等深层次问题,这次并没有在婚姻家庭编中予以规定。前些年曾有长沙两名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登记被拒而状告民政局的案例,被称“全国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原告孙某某、胡某某称,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某区民政局拒绝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区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法驳回孙某某和同性恋人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这场诉讼原告的败诉在很多人看来是“意料之中”,包括原告孙某某本人。
二、同性之间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日前,浙江省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同性恋伴侣的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纠纷,这对伴侣在美国洛杉矶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分别分娩一子一女(美国国籍),但两个胚胎的卵子均为其中一方提供。2019年双方感情破裂,结束了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一方声称女儿被另一方抢走,以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由于子女系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因素的案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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