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婚姻家庭律师哪个比较好,离婚冷静期针对协议离婚

时间:2022-11-23 06:0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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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祥律师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
  • 疫情和冷静期致协议离婚难,律师灵活处理助双方快速实现离婚
  • 为争夺女儿抚养权夫妻对簿公堂,律师化身“劝解师”促成和平离婚
  • 汇祥律师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

    2022年10月30日,《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发布会暨“千万家和”婚姻家事服务生态圈公益共建行动启动仪式上,中国首部《中国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发展报告》正式首发!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女工委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一部主任冯晓蜜律师凭借优质出色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卓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成功入选《精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2)》(以下简称“《指南》”)及“律新社精品律师库”。

    本次《指南》,是在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的指导下,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港澳台除外)数百位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律所及律师进行调研。基于律所、律师主动申报、调研及同行推荐,编撰形成了该《指南》,共收录了全国71家律所或其婚家专业组织和百余位从业8年以上的婚姻家事律师信息,从用户视角设计了展示维度,包含了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标签、服务案例、文章专著、所获荣誉等多维度品牌信息。

    家和万事兴,千家万户情,情理法相融,千万爱同行。冯晓蜜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多年,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处理能力。

    冯晓蜜律师表示,很荣幸入选《指南》及“律新社精品律师库”,接下来将继续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积极参与“律新帮”公益服务行动和“千万家和”婚姻家事服务生态圈公益共建行动,用优质、创新、高效的法律服务,共同为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助力。

    此次入选《指南》及“律新社精品律师库”,既是对汇祥律所专业化建设成果的认可,也是对冯晓蜜律师专业实力、优质服务的肯定。未来,汇祥律所将继续秉承“专业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方针,夯实专业基础,不断突破创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个性化的优质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冯晓蜜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一部主任,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及家族资产传承;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等公司法律事务。

    典型案例:

    (一)部分婚姻家事案件:

    1. 和某2等与和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

    2. 潘某1与潘某2继承纠纷案;

    3. 王×1与王×2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4. 杨某3等与范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5. 张某2等与张某4等继承纠纷案;

    6. 王×1等与王×3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7. 连×1等诉连×3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8. 张某4等继承纠纷案。

    (二)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张某与北京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 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 满洲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 北京某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与新乡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 北京某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诸多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7. 浙江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诸多分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8.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多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


    (三)部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 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数十名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洁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霍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 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 杨某某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6. 孙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 徐某某与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等。


    (四)部分其他类型合同纠纷案件:

    1. 某集团与北京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 北京某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3. 中国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4. 北京某保洁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5.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6. 某音乐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7.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8. 臧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等。

    疫情和冷静期致协议离婚难,律师灵活处理助双方快速实现离婚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常年分居没有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准备协议离婚,但疫情政策及离婚冷静期使登记离婚事项无法顺利办理。张盼律师提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摆脱30天冷静期的规定,同时申请线上开庭摆脱疫情防控的制约。最终经法院线上审理,双方当庭达成离婚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思路灵动,有效解决疫情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障碍,及时有效的解决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均是离异且独自抚养自己孩子的当事人,AAAA年AA月AA日双方在本市登记结婚。婚后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一年之后,因乙提出自己想去G市发展,遂询问甲是否愿意共同前往。甲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年纪尚小,且自己在本市生活稳定,拒绝了乙的要求。于是,乙便携带自己的孩子,前往G市发展。此后,甲、乙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且双方几乎没有联系。甲认为:自己和乙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向乙提出离婚。乙表示同意离婚,但是,由于疫情原因,自己无法回到本市和甲办理离婚手续。后,乙又突然致电甲,表示自己近期很可能因公途经本市,希望甲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届时,双方可利用乙途经本市的机会,和甲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甲到婚姻登记机关询问登记离婚的相关准备内容问题,婚姻登记机关答复甲,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离婚的流程是:(1)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2)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3)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4)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5)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因此,如果甲、乙双方要登记离婚,甲、乙双方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书”,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冷静期满30天后,才能向甲、乙二人颁发离婚证。

    甲认为,自己和乙利用乙途经本市地的机会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需要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届满,那么,乙是不可能在本市坐等30天的。另外,乙也不可能在30天以后,再来本市和自己办理离婚手续。因此,甲认为,法律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当事人才能拿到离婚证,这是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当事人情感痛苦的一种漠视。

    同时,甲还考虑到,即使不受30天的离婚冷静期的制约,乙利用途经本市的机会和甲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乙到达本市后,要根据防疫政策居家观察,这样,势必也会导致自己和乙难以利用乙途经本市的短暂时间,及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

    为此,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不经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以及“居家观察”的限制,而利用乙途经本市机会,及时和乙办理完毕登记离婚手续。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届满,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能向甲、乙二人颁发离婚证的,这是不可违背的法律原则。同时,根据本市目前的防疫要求,不受居家观察的限制,而利用乙途经本市的短暂时机,随到即办的和乙办理完毕登记离婚手续,这几乎是根本做不到的。

    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图源网络,侵删)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法律目前已经对登记离婚的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本案中讨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否合理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但是,登记离婚并不是离婚的唯一途经,如果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可以不受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之约束的。因此,甲完全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

    至于根据本市目前的防疫要求,从外地到达本市的当事人,虽然“必须居家观察”,但是,由于防疫期间法院有线上审理案件的先例,因此,通过申请法院线上开庭的方式,来解决乙到达本市后,需要“居家观察”的问题,应该是有可能的。

    甲认同我们的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解决自己和乙的离婚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认为,虽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不受30天的离婚冷静期的约束的,但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在程序上是要受《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关规定制约的,因此,“掐准了”乙途经本市时间节点,要求法院的工作服从甲、乙双方的时间节奏,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只要我们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甲是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方式,解决自己和乙的离婚问题的。

    1、甲要向乙说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仅仅是为了摆脱30天离婚冷静期的约束,并不是甲要和乙真正的“对簿公堂”。

    2、在前述工作争取到乙的理解和配合的情况下,甲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在法院接受甲提起的离婚诉讼时,我们需要向法院的立案部门说明,虽然甲、乙双方均同意利用乙途经本市的机会,尽快、及时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本市防疫的要求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大问题。所以,法院能否通过线上审理本案的方式,来处理甲、乙双方的离婚问题。如果法院能够通过线上审理本案的方式来处理甲、乙双方的离婚问题,那么,是否一定需要“利用乙途经本市的机会,尽快、及时的办理离婚手续”,就不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了。

    据此工作方案,张盼律师首先和乙沟通,在征得了乙对“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个问题的理解以后,帮助甲向法院提交了要求离婚的起诉状。同时,张盼律师还结合甲、乙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五年之久,且双方几乎没有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结合本市目前的防疫要求,向法院提出了线上开庭审理本案的申请。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后,同意了张盼律师提出的线上开庭审理本案的申请。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线上审理本案,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为争夺女儿抚养权夫妻对簿公堂,律师化身“劝解师”促成和平离婚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吴慧玲

    【导读】 甲乙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就财产及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周晓菲和吴慧玲律师认为,因财产归属清晰应交由法院判决,针对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的争执,建议双方以对话代替对抗,和平解决离婚后女儿健康成长的问题。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并解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分析、处理当事人之间对立的原因理性、睿智,工作方法选择得当,帮助当事人和平处理婚姻纠纷。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 ,甲(男)、乙(女)双方结婚,后生育女儿丙。同年BB月BB日,乙父母全款购买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一辆,登记在乙的名下,此后该车基本由甲使用。

    BBBB年CC月,甲、乙双方共同申购XX市保障共有产权住房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乙一人名下。为购买涉案房屋,甲、乙双方各出资N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M万元。剩余购房款由甲、乙双方共同还贷。

    二年前,甲、乙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矛盾加剧,双方正常的沟通日渐减少。乙感觉无法与甲继续共同生活,于是提出离婚并搬离夫妻双方共同住所,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居住。此后,甲、乙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甲一开始并不想离婚,但和乙多次沟通无果后,也同意离婚。但是,甲、乙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乙提出,①离婚后,女儿丙由乙抚养;②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为乙的个人财产;③要求甲共同承担涉案房屋未还贷款。

    甲认为,①离婚后,女儿丙应该由甲抚养;②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③涉案房屋未还贷款不能由自己一人承担。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得到的解答意见归纳起来为:

    ①因为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以上,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甲、乙双方离婚。

    ②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分割。

    ③涉案房屋未还贷款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甲、乙双方平等分担。

    ④女儿丙的抚养权,甲、乙二人都可以争取由法院依法判决。

    甲认为,这些律师的解答意见和乙的要求差距很大,遂又向我们咨询,希望向我们核实这些律师解答意见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甲、乙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虽然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以上,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达到了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的程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乙的认知,但是,如果甲也和乙一样,认为甲、乙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彻底破裂,和好无望的程度,法院一般是不会强行维系甲、乙双方的夫妻关系的。因此,甲本人需慎重对待并向法院表达自己对婚姻关系是否需要维系的态度。

    对此,甲向我们表示,自己一开始是不同意离婚的,其主要的原因是感觉离婚会对女儿丙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现在,鉴于乙坚决要求离婚,且甲、乙双方客观上已经分居二年有余,甲、乙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自己同意离婚,但是,自己在离婚后,坚决要获得女儿丙的抚养权。

    第二,本案中,关于涉案房屋、涉案车辆以及涉案房屋未还贷款(以下统一简称:涉案财物)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甲、乙双方对涉案财物来源的陈述完全一致,因此,即使甲、乙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理,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所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纠结,是没有太多法律意义的。

    第三,从乙要求在离婚后抚养女儿丙以及甲关于第一个问题的态度,我们可以认为,离婚后女儿丙的抚养权,很可能是本案重点的争议核心。

    甲完全同意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具体处理这个问题。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因为乙除了坚持自己关于涉案财产的分割意见以外,首先重点围绕女儿丙的抚养权提出了甲离婚后不宜抚养女儿丙的理由。而甲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坚决要求抚养女儿丙。这样,甲、乙双方就首先围绕女儿丙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相对激烈的争执。

    针对这样的情况,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认为,甲、乙双方首先围绕女儿丙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相对激烈争执的现象,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以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争执,带动整体情绪对立,从而导致当事人难以理性对待离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这种现象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对于这种现象,不成熟的律师往往会不自觉地跟随当事人的情绪而加剧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而睿智的律师则会遵循这样的方式去处理类似问题:

    首先,律师心中要有己方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要善于分析当事人之间对某一个具体问题争执背后的真实思想动机。

    第三,在找到当事人之间对某一个具体问题争执背后的真实思想动机以后,围绕当事人真实的思想动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缓解当事人之间因对某一个具体问题争执而带来的对立。

    第四,争取以化解前述争执为方式,带动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在当事人之间得到理性、和平的处理。

    为此,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认定,甲、乙双方首先围绕女儿丙抚养权问题产生的激烈争执,本质上体现了甲、乙双方对自己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的关心。如果我们能够以此为切入点,首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解决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的问题上,很可能会取得女儿丙健康成长的问题得到解决,亦可带动与本案离婚案有关问题通盘得到解决的良好效果。

    所以,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首先和甲充分交换了意见,向甲说明了“和平解决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的问题”,而不是“采取对立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与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之间的关联。随后,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也对乙指出,作为母亲,希望离婚后能够担负起女儿丙的抚养教育问题,合情合理。但是,一味用指责对方的方式来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未必是对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而采取的最佳方式。因此,对话代替对抗,应该是妥善处理离婚后女儿丙健康成长问题的最佳途径。

    经过周晓菲律师和吴慧玲律师的前述工作,甲、乙双方平息了怨气,均开始理性的思考和对待与离婚有关的具体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达成离婚协议,不仅和气地解决了女儿丙的抚养问题,而且也通盘解决了与离婚有关的其他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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