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6:0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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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
最烦恼的未必是财产分割
而是“孩子归谁”的问题
离婚案件判断抚养权归属的
14个法律要点
今天,一文讲清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
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离婚对于当代人来说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有多大,却难以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大人因为“感情不和、过不下去了”有选择离婚的机会,可是孩子呢?不但连说“不”的权利都没有,甚至还要承受父母离婚造成的伤害。
前段时间,夏克立与黄嘉千离婚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本来是夫妻两人的事情,可随着女方爆料“男方私会异性”、“家暴”等事件后,在网上掀起舆论大战,双方甚至还拿女儿当筹码争夺。
11月7日,夏克立发文控诉被阻止任何通信,并晒了一张喂女儿喝水的温馨合影,控诉黄嘉千阻断父女联系,他表示自己特别想念女儿,但是已经有340天没有见到。
网友们看到这条博文后,在评论区留言:
“最不想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为什么大人的事情非要牵扯到孩子的身上”
“不管离不离婚,他们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要让孩子受到伤害啊”
的确,对于孩子来说,长久见不到父亲确实很悲痛,父女之情是无法割断的,就算是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允许探望的。再加上孩子一天天长大,在青春敏感时期情绪波动很大,更不应该因为大人的事情而影响到孩子。
夫妻婚姻破裂,孩子是无辜者,希望夏克立与黄嘉千能够心平气和解决离婚事情,按照法院判决抚养孩子,千万别上演夺娃大战。
若离婚成为必然,也请照顾好孩子的情绪,委婉地告诉孩子你们的离婚决定,不要把争吵、谩骂的硝烟完全暴露在孩子的面前。对此,我建议当事人可以这样与孩子沟通:
1. 说明离婚是大人的决定和责任,减少孩子的自责与内疚。
2. 理解孩子的情绪变动,给予孩子充分的陪伴与安抚。
3. 父母共同向孩子说明离婚,用词必须简单清楚,避免不同版本的离婚解释扰乱孩子的内心。
4. 逐步对孩子透露未来的安排(时间/地点/人),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尊重与重视,减少孩子因父母离婚而对未来生活产生的担忧。
5. 对孩子强调夫妻关系解体不等于亲子关系解体,父母的爱永远存在。孩子可以思念他想念的人,并允许孩子与对方谈话和维持关系。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处理过大大小小的离婚案件,在我经办的这些离婚案件中,最难处理的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财产分配,更不是债务承担,而是子女抚养问题。
此前,我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陈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经过协商1岁半的妞妞的抚养权判给了爸爸,但考虑到孩子还小,便先由妈妈王某带回去照顾。
一转眼,妞妞到了该上初中的年纪,为了户籍迁移,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当陈某得知消息后坚决不同意变更。
庭审中,王某称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并且孩子从小就是在母亲身边长大,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而陈某依旧态度坚决,他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希望,如果失去抚养权,就会永远失去孩子。
案件几经调解,陈某态度依然坚决,不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结束后,妞妞和陈某单独待在一起,她向父亲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她更希望和妈妈生活在一起,并表示会经常回来探望。倔强的陈某虽流下了眼泪,但是依然不肯放弃抚养权。经过主审法官再三斟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变更了抚养权,尊重了妞妞的意见。
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夫妻之间先可以协商,协商不通,由法院来判决:
1、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除外;
2、对于2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一般会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有无其他子女、有无疾病、以及孩子之前的抚养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判决;
3、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产生争议的,会优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还有一种裁判方式是,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前提下,判决父母双方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父母在离婚时,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想抚养孩子时,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
(1)父母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生育能力的;
(2)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比较久,改变当前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3)父母一方还有其他子女的,而另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
父母离婚时,孩子已满八周岁的,父母还要征求孩子的意愿,孩子愿意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意愿对于双方争取抚养权来说是一个很重要优先条件。
父母选择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争取抚养权时一定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核心,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心而毁了孩子的一生。
离婚时,父母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当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如果你能做到以下这几点,有利于得到抚养权。
1、证明你的经济条件比较好
2、证明你的生活环境比较好
3、证明你的身体条件比较好
4、父母可以帮忙照顾孩子
5、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
6、证明你的生活习惯比较好
7、孩子的意见也很重要
孩子是这个世界最纯粹的存在,亲情弥足珍贵,尽管不能继续相守,但请别忘记多给孩子一些呵护和关爱。离婚后,若双方能保持开放的沟通交流心态,并且愿意站在孩子的立场,尝试与对方心平气和地探讨,这样更能帮助孩子适应离婚转变后的生活。
从无话不谈到相对无言
当婚姻里的两个人
最终被生活琐事打败而分道扬镳
孩子从“爱情的结晶”
变成“婚姻的羁绊”
又该如何自处?
孩子不是“财产”
不能被冷冰冰的“分割”
当婚姻无奈走到尽头
也不要忘了听一听孩子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故对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那么
孩子的意愿
是否能最终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呢?
答案却并不是肯定的
今天要讲的
就是两个情节相似
结局却截然不同的案例
尊重孩子意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李静和张鹏(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慧。2016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慧跟随母亲李静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待孩子有主观判断能力时,再自己决定跟随哪一方生活。
两人离婚后,张鹏按照双方约定定期支付抚养费,并时常探望小慧。李静于同年再婚,婚后育有一个男孩,张鹏则于2019年再婚,妻子与前夫育有一子,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1年暑假期间,张鹏将小慧接来与自己同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小慧数次表达出想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为此,张鹏将前妻李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小慧的抚养权。而李静则认为小慧长期和自己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慧跟随父亲一同来到法庭,她明确表示,想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为了确定这是小慧的真实想法,法官单独与小慧聊了聊。原来,小慧跟继父的关系并不融洽,她时常觉得继父偏爱弟弟,而弟弟也经常欺负她。相比之下,小慧觉得跟父亲一家生活在一起更舒服,继母对她很好,也不会偏袒弟弟。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孩子本人意愿后,采纳了小慧的意愿,判决变更小慧由父亲张鹏抚养。
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
法院缘何作出不同判决?
王丽和杨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鹏。2012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时年2岁的儿子小鹏跟随母亲王丽生活,父亲杨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鹏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0年,杨明将王丽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鹏的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鹏到庭表示愿意跟随父亲杨明生活,但法院在多番调查和多方考量后,最终还是判决小鹏由母亲王丽抚养,那么法院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作出的判决呢?
原来,离婚后不久杨明在一次探望小鹏时,私自将小鹏带走,且拒不将小鹏送回王丽处。期间王丽也曾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孩子,法院判决抚养权归王丽后,杨明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偷偷将孩子送回了内蒙古老家,玩起了人间蒸发。
几年间,王丽一直没有停下寻找孩子的脚步,多次往返内蒙古打探孩子的下落,终于在2017年找到了孩子就读的学校,并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母子相见。至此,母子已经分离整整五年。
为了争夺抚养权,杨明再次将王丽诉至法院,开庭时,杨明将小鹏带到了法庭,小鹏表示自己在读二年级之前没有见过母亲,跟母亲还比较陌生,相比之下更愿意与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通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隐匿孩子的方式人为阻断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亲子交往,人为割裂母子感情,严重侵害了孩子享受母爱关怀的权利,也剥夺了母亲关心、照顾、陪伴孩子的权利。杨明通过违法行为人为制造了孩子长期随其生活的状态,使得孩子作出愿随其共同生活的意愿,从某种意义上说,杨明的行为限制和剥夺了孩子自主、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形下的尊重子女意愿并不等于保护子女利益,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此外,结合杨明先前的行为,若将抚养权判归杨明,对于杨明今后能否保障王丽探望孩子的权利,法院持怀疑态度,若杨明无法保证王丽的探视权,则可能使母子关系进一步疏离和割裂,母亲和孩子的权益都将再次受到损害。再者,如若杨明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可能会引发更多“骨肉分离”式的家庭悲剧和民事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两个案例中,在已满八周岁子女同样作出愿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却做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年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仅系确定或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予以进一步审查。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按照子女的意愿变更了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系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横向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快乐成长的选择,法院理应予以尊重该选择。而在案例二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按子女的意愿变更抚养关系,是因为该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亲一方人为制造的母子长期分离的事实基础上,是在无横向比较且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意愿并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故法院仍从最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
现有法律规定将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和年满八周岁子女的主观意愿作为判定直接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为此,部分父母通过抢夺、隐瞒子女等方式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此法官提示,该做法不仅不能成功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反而会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或母一方的关爱,容易造成人格缺陷,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对子女的情感和关爱,更多从子女的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保障子女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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