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法律空子可以离婚证作废,假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还有效吗

时间:2022-11-23 06:19: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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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变真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还有效吗?
  • “想离就能离”成为过去式,离婚新设两道新规,不满足者离不了
  •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婚姻法、继承法等九法废止。
  • 假离婚变真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还有效吗?


    编者说:李某与余某甲原系夫妻,2014年8月为了儿子就学问题办理了“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230万元给女方,否则女方有权将其产权收回。当天,双方在第三人见证下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因儿子入学问题,双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离婚,为避免弄假成真,双方协议: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并以上述房屋归属作为条件。现双方均不同意复婚,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依《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本案中,该《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定期限内复婚,并以房屋归属作为条件。因此,可以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


    案号

    一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941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56号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34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


    李某(女)与余某甲(男)于2014年8月1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男方与女方于1995年5月认识,于1996年7月25日在福州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2月5日生育大儿子,名余某乙,于2008年8月27日生育小儿子,名余某丙。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同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李某与余某甲除在民政局签订的上述《离婚协议书》之外,于同一天在案外人叶娇见证下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因小儿子余某丙的入学问题,双方不得不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避免弄假成真,使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现订立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三、双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作废,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赔偿,并净身出户。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另查,被告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兹欠李某房屋款计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登记于余某甲名下。诉讼中,被告称《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除有产权面积210平方米,还有部分为无产权面积。原被告一致确认《离婚协议书》系被告所书写的。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余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因此,李某与余某甲已于2014年8月15日离婚。李某与余某甲当天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一份为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为《协议书》,《协议书》中第四、五条对男女方的违约责任,均附加条件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该附加条款无效,因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面积为21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因余某甲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房屋差价款转到女方指定的账户,构成违约,李某诉请余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23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余某甲主张二人除本案讼争的房产外,还有其他夫妻共同房产,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判决:余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房屋补偿款23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现有证据及上诉人余某甲、被上诉人李某的陈述,双方系为了“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余某甲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判认为本案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存档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为准不当,予以纠正。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后三个内要求复婚而余某甲不愿复婚,且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双方均已违约。依《协议书》关于“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的约定,李某亦无权要求余某甲履行230万元欠条的偿还义务。遂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余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订了《协议书》。从《协议书》内容以及双方在二审的陈述看,双方为了子女就学方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讼争房屋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复婚,并以讼争房屋归属作为条件。因此,双方对房屋进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为复婚提供保障,并非为了离婚而对房屋进行处理。二审认为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与双方二审陈述相印证,可以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是否复婚应遵循自愿原则,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想离就能离”成为过去式,离婚新设两道新规,不满足者离不了

    文|秘籍君

    曾在一首歌下看到这样一个热评,女孩问奶奶:为什么你们那个年代的爱情可以维持60年。奶奶回答:因为那个年代什么东西坏了只想着修,可你们却只想着换。

    是呀,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待婚姻都过于草率。不知道是人们的选择性增多了,还是思想发生了改变。可离婚率的升高,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数据显示,在2019年,全国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的人有947.1万对,离婚登记是415.4万对。离婚登记已快达到结婚登记的一半,还是蛮吓人的。因为在2018年,全国登记结婚的人数是1010.8万对,离婚308万对。


    结婚人数和离婚人数形成反比,一个减少,一个增加。因此,有网友说,现在的年轻人对婚姻太草率了,说离婚就离婚。对普通人来说,离婚就离婚,没什么大不了,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幸福。但是在大的层面来讲,结婚率的降低和离婚率的升高,会影响生育率。生育率过低,会导致老龄化到来,继而影响经济和创新能力。

    因此,为了缓解和解决这件事,离婚新设两道新规,让“想离就能离”成为过去式,不满足者就离不了。


    两道新规

    所谓的两条新规,其实就是两个门槛,为婚姻设立一个“冷静期”,增加离婚的难度。具体是这样的,自婚姻机关收到离婚申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若在三十天内,没有人申请,则完成第一步。之后在三十日内,办理离婚证书,发给离婚证。若在这之后的三十天,没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则视为作废。

    简单的说,就是离婚的俩门槛,增加了60天的冷静期。若想要离婚,第一步,申请离婚后的三十天内,若有一方后悔,这婚就离不了。第二步,若平安度过第一个30天,但是到第二个30天的时候,对方不和你一起去领证,这婚也离不了。


    新规的好处

    其实这样的新规还是蛮好的,也有一些好处。例如,可以防止冲动离婚,如果夫妻正在气头上,就把婚离了。气消之后,后悔了该咋整。复合浪费时间,不复合又觉得遗憾。所以这项措施可以防止冲动离婚,给人一个“缓冲期”,也避免以后夫妻俩尴尬。也是对自己,对婚姻都负责的表现。

    新规的弊端

    其实,这样的新规是有弊端的。例如,若有一方不想离婚,那另一方就一直被束缚着,是不公平的表现。例如,若是被家暴的,一方好不容易答应离婚,但在“冷静期”又反悔了不想离,这该怎么办?所以这个弊端,存在不公,引起很多人质疑。

    网友们,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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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婚姻法、继承法等九法废止。

    全国人大十三届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全票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它全文共1260条,从你的吃饭穿衣、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物物交易等无所不包,被称为中华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1、首先离婚有了“休眠期30天”。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你俩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记准啊,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也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居住权新名词,你也许正享受。

    房屋居住权,就是指房屋没有产权证,只有居住权。那么如果该房屋拥有者获得居住权的话,要进行登记;该居住权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高利贷止步,借款不标明利息,你可以不还。

    高利放贷被禁止,现代杨白劳不复存在,借款可以有,但它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否则不于支持,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听明白,不提利息就没有利息!

    4、个人的信息不是别人想用就用,弄不好就违法。

    媒体及社会场合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a、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C、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以上四条民法典规定特别细,个人信息的处理量大、面广、不易掌控,也很容易自觉不自觉的违法了!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5、债只能是“自己的”,父债再不用子还。

    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听明白了吗必须为家庭开支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父妻借债双双死亡的,子再不用还。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一方承担,但是人家债权人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要除外。

    6、住高楼随易高空抛物坠物易,想好了再扔,弄不好你要坐牢。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开窗抛物也不在说随手之劳,构成伤害的一经锁定,你将被追责。

    7、小区电梯、楼顶、墙面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由物业管委会协议解决!不再由物业公司说了算。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有什么法律空子可以离婚证作废,假离婚约定的财产分割还有效吗】,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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