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3:1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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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离婚怎么处理
有四点需要明白。首先看看是不是真的只因为性格不合而导致离婚。一般是不可能导致离婚的原因是非常多的。然后尝试指出对方的性格缺点。发现了缺点就要及时改正缺点。然后出于真心地承认自己性格上不对的地方。性格跟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是有非常大的联系的,可以尝试改变一下自己的生活环境。进而改变一下自己的性格。最后看看是否能够互相磨合,珍惜一段美好的婚姻。
一、明白是否因为性格不合而导致离婚
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绝对不可能是仅仅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比如对方的脾气。脾气太过暴躁也不行,会导致做出极端的。事情。性格太过温顺也是不好的,太过温顺会让人觉得你没有自己的主见。而从而加深两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可能是因为男方或者女方比较花心,然后用性格不合来当借口,想要结束掉这段婚姻。总之有很多,反正一定要找清楚原因,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不确定的原因就要离婚。
二、及时指出对方性格缺点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瑕的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你特长也有自己的缺陷,而性格好性格坏都是自己的一大特点,性格好说明你人肯定非常的活泼开朗,乐观可以交到许多的朋友。那性格坏也并不是全盘否定你自己是有很多优点的,一定要自信。如果能够切实的感觉到,并且他的性格。缺陷比较明显,那我就要及时的指出来,因为如果性格,缺陷比较大的话,那么以后的相处也必然会有较大的冲突。
三、勇于承认各自的性格缺点
犯了错误就必须要承认,而性格缺点也是一样的。别人发现了你性格上有缺陷的对方比你指出来。你也一定要加以思索,然后虚心改正。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就大大方方地承认,这并没有什么丢脸的。因为毕竟你们两个人要一起过日子,如果不及时做出改变的话,以后的生活也是十分有障碍的,交流起来也十分的困难。毕竟性格是根据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为人处世的方法有密切联系的。如果不承认的话,你会一味地继续错下去。也会失去很多不不必要失去的感情。
四、两人相处要互相磨合
生活当中必然会有一些磕磕绊绊来阻碍你们幸福的生活。也正是因为这些磕磕绊绊才有了更多让你们继续交流的机会,也也能够继续地互相磨合,互相深入的了解,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俩人一起探讨,共同研究。生活就像,雕刻一件精美的艺术品一样需要细心地打磨。细心的磨合。毕竟成年了就不能意气用事,做事要三思而后行。那么想明白以上几点,你也就不会因为性格不合而去冲动的离婚。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当女儿年满二十周岁时将该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
根据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处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承担归还房屋贷款的义务;二是对女方设置赠与义务,在女儿年满二十周岁时,女方应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女儿名下。现女方已经还清房贷,具备变更产权登记的条件,而女儿尚未满二十周岁,未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间,故女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将房屋产权由共有状态变更登记为其一人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
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分割给女方所有,故不属于男方的遗产,基于此,其他人继承人对该套房屋也就不享有继承权,故而,女儿放弃对该套房屋继承权的表述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还是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他继承人的实体权利无任何影响。
涉案房屋并非男方的遗产,仅因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下负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故在其死亡后该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接,本案实质上不是针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的继承纠纷,而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其与被继承人孟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江阴市××街道××号××室房屋由其享有全部所有权份额。
2、判令王某某、孟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其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王某某系孟某某母亲。孟某系杨某、孟某某生育的女儿。孟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死亡。
2018年11月1日,孟某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1年11月29日在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于2009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名孟某。因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伍仟元整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婚后无共同存款分割。(2)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当孩子年满二十周岁时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孟某名下;位于河南省固始县的自建房归孩子孟某所有。(3)其他财产:婚后无其他财产分割。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说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六、离婚时女方未怀孕。七、上述协议各条款双方永不反悔,离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的婚姻、生活自由。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018年11月1日,孟某某、杨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另查明: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孟某某、杨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20年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明确孟某某在该行的贷款总额为290000元,该款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共同人为杨某、孟某某,现杨某已经结清案涉房屋的贷款,具备过户条件,孟某某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因孟某某现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孟某明确不继承该房屋,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孟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明确放弃继承该房屋,王某某应当协助杨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应由杨某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由杨某享有全部所有权份额。
二、王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杨某办理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
上诉意见
王某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房屋在女儿孟某年满二十周岁时过户至孟某名下,此赠与行为系双方共同作出,杨某在离婚后无权单方撤销赠与。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孟某尚未满二十周岁,条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目前其作为孟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仍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2、孟某系未成年人,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孟某放弃继承权,严重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再婚后将孟某寄养在外婆家,且欲转卖案涉房屋,用于她和再婚配偶在苏州另行购房,此举将严重损害孟某的合法权益。
二、其新增诉讼请求,希望法院调解。
1、对于孟某某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安葬费、抚恤金,请杨某配合其至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领取。
2、位于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庄组××房××住房,全部由其出资,且系其的唯一住房,孟某某无权处分该财产,孟某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处自建房归孟某所有,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
杨某辩称:
江阴市××街道××号××室房屋的所有费用均系其所出,贷款也系其在离婚后向亲朋好友借钱归还,王某某没有出过任何费用。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贷款由其归还,房屋归其所有,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有权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另外,王某某的第2、3项上诉请求与本案无关,应予驳回。
孟某述称:
其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在父亲孟某某去世后,其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全部由母亲杨某所出。其在一审法院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情况属实,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中,王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表示与其聊天的人系杨某的姐姐杨某2,谈到杨某想出售江阴房屋之后在苏州买房,证明杨某的真实目的在于出售案涉房屋,此举不利于对孟某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质证,杨某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确定与王某某微信聊天的人是否系杨某2,而且杨某2与王某某之间的聊天内容对其不产生约束作用。
二审中,杨某陈述:女儿孟某上学的事情已经解决,目前没有必要出售案涉房屋,其也不准备出售,在孟某年满二十周岁时其会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孟某。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江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当孩子年满二十周岁时将该房屋过户到孩子孟某名下”,且经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与孟某某名下,确系夫妻共有财产,二人有权进行处分,故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处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杨某所有,并由杨某承担归还房屋贷款的义务,二是对杨某设置赠与义务,在女儿孟某年满二十周岁时,杨某应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孟某名下。现杨某已经还清房贷,具备变更产权登记的条件,而女儿孟某尚未满二十周岁,未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间,故杨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将房屋产权由共有状态变更登记为其一人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分割给杨某所有,孟某某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不属于孟某某的遗产,基于此,孟某和王某某对该套房屋也就不享有继承权,故而,孟某放弃对该套房屋继承权的表述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还是法定代理人杨某的意见,对孟某的实体权利无任何影响。
关于王某某上诉提出的“新增诉讼请求”,杨某不同意二审处理,故本院依法不予理涉。1、如前所述,案涉房屋并非孟某某的遗产,仅因孟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下负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故在其死亡后该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接,本案实质上不是针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的继承纠纷,而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因此,有关孟某某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安葬费、抚恤金等遗产继承问题,与本案无关,王某某可另行主张。2、杨某与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河南省固始县的自建房归孟某所有”,是否侵害了王某某的权益、该约定是否有效,亦与本案争议的江阴房屋确权事宜无关,王某某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苏02民终6772号
来源:丽姐说法
案例:2012年,吴先生与张女士的女儿出生了,一家三口幸福美满,但好景不长,2015年初,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与父亲吴先生和奶奶在一起生活。而在2018年时张女士找吴先生商量,说她现任丈夫经济状况不错,又是外派工作,以后可以带女儿到国外学习,希望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吴先生考虑到张女士的收入较高,而且能够给女儿更好的生活和未来,便同意了。但在张女士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后,吴先生及其母亲提出探望女儿,却屡次遭到拒绝。她们从邻居那里得知,张女士一家四口都在拿低保,女儿在家经常吃不饱饭,在家睡地板,还要做许多家务。学校老师也说,女儿上学经常迟到,甚至旷课,而且经常与父母联系不上。为此吴先生非常气愤,当初他想让女儿过上更好的生活才把她交给张女士抚养,可没想到张女士以女儿名义申请低保,还变相地虐待了孩子。因此,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女儿归自己抚养。
那像上述案例这种情况,离婚后母亲对孩子不好的,父亲可以争取抚养权吗?顶律网律师肯定的告诉大家是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由于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
3.年满十周的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从事与其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吴先生的女儿满足第二种情况,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对子女有虐待行为。所以吴先生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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