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判决有家暴的离婚申请,离婚时想要证明被家暴了,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离婚

时间:2022-11-21 04:36: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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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想要证明被家暴了,需要什么证据?
  • 中国发布丨家暴认定范围扩大,留好这10种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
  • “家暴”是否存在?法庭如何认定
  • 离婚时想要证明被家暴了,需要什么证据?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所述,可以证明被家暴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出警记录,家庭暴力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告诫书,伤情鉴定书,就诊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

    人民法院在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旦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还涉及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并非所有被家暴的人都会留存或者知道留存哪些证据,所以根据个案不同,法官也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不过在请求判决离婚和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证明标准会严一些,受害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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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发布丨家暴认定范围扩大,留好这10种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

    中国网7月15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家暴”是否存在?法庭如何认定

    遭遇家暴,是不少当事人的离婚原因之一。尤其是在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警示、惩罚家庭施暴者起到了重大作用。《民法典》中也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条款。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在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不少主张因对方存在家暴,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可以构成家暴,在法院审理中可以作出认定?不少人对此尚不了解。根据司法实践,法官往往要结合家暴性质、与离婚的关系、侵害后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

    有这样一起案件,老徐与小林是再婚夫妻,老徐称小林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老徐提交了近期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小林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老徐提交了小林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小林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老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小林拒不承认对老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老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老徐两下。小林不认可老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老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小林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小林遭遇过家庭暴力,还被威胁、辱骂和骚扰过,小林庭前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老徐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老徐威胁、辱骂、骚扰小林。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老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小林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老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老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小林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依照规定,判决老徐赔偿小林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该案例涉及了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实践中,法庭往往会对以下几点进行考察,认定是否存在家暴,例如“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存在家暴,但如果存在家庭,则大概率已经可以推断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对于认定家暴法庭一般会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比如要存在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但只有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的情况下,最好出现伤情的严重程度的记载,如没有上述情况,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较为困难。

    此外,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按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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