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属于哪个领域,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总结

时间:2022-10-27 07:08:12来源:法律常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

(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3.家事诉讼程序探索创设。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4.家事审判专业水平大幅提升。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有效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5.家事审判配套设施加快建设。各地法院积极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促进家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

(二)依法审理各类家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民法典贯彻实施

自2013年1月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569.1万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加大债权人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该司法解释被民法典直接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清理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确保法律适用新旧衔接平稳有序。

(三)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注重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持续构建对特殊群体保护的顶层设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布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依法撤销不称职父母监护权案等典型案例,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在2016年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的基础上,2021年与中国残联首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2021年、2022年,先后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依法制裁“强行啃老”、理财骗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2017年,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发布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首次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再次表明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和坚决打击的态度,弘扬平等、和睦、文明的良好家风。

(四)持续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反家庭暴力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和保护。同年6月,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截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498份,呈逐年增长态势,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6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五)开通“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周强院长出席开通仪式并讲话。网站设置了典型案例、家事审判文化墙等栏目,促进家事审判信息实时、动态交流,提升家事案件审判质效。“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的建立,打破了家事审判的地域性壁垒,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造了直链全国的信息化实时路径,也为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涉外及涉港澳台家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近年来,跨境经济文化交流频繁,涉外婚姻、继承类纠纷明显增多。为统一涉外家事审判规则,提升涉外家事审判工作质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部分法院涉外家事审判交流座谈会,就法律文书送达、外国法查明、翻译人员选择、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子女抚养及探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研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部分法院探索创新涉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云平台”最大限度便利跨境家事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托我国驻外使领馆、相关侨联组织开展家事调查、家事调解、查找涉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2022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两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承认和执行实现质的突破,极大地便利了两地当事人。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家事审判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到家事审判领域,突出表现在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婚姻家庭利他性的冲突以及经济理性与家庭伦理性的冲突等方面。

(一)家事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整体增长平稳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65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190万件,涨幅为15%,增长速度平稳,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其他案件数量较多的纠纷包括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法定继承纠纷。

(二)家庭财产类型多元,财产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除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外,知识产权、股权、保险、虚拟财产等引发的争议增多,涉案标的额增大,矛盾冲突激烈。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现有法律供给不足,案件处理难度大。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新的焦点。在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查明难度大,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较难界分。继承纠纷中,同样存在遗产种类多样、范围查明繁琐、再婚财产权属复杂等难题。

(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特征

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趋多元,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纠纷、亲子关系认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三、当前全国家事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

(一)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求凸显

民法典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新的挑战。

(二)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对家事审判提出新要求

如何协调具有浓厚伦理道德属性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具有经济理性特征的财产法关系,增进婚姻家庭制度外在体系与内在价值的融合,在家事审判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是目前家事审判面临的难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家事审判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事审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一)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

由当事人对抗主义向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转变、由偏重裁判职能向兼顾裁判和服务职能转变、由偏重财产分割向重情感心理和修复关系转变、由片面保护婚姻自由向兼顾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转变、由偏重诉讼效率向注重办案效果转变。

(二)深入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

及时总结家事审判改革经验,巩固阶段性成果,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科学规划机构设置,探索建立更加适应新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的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推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融合发展。

(三)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搭建好大调解服务平台。

(四)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事审判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在家事案件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在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时要注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以及普法进社区、进乡村等方式,大力宣传和弘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五)持续研究家事法律前沿问题

近年来,家事领域疑难复杂问题层出不穷,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交织。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遗产管理人、“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新制度需要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司法裁判标准。涉外家事审判领域问题突出,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下一步将持续加强调研论证,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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