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离婚法律属于什么范围,离婚时复员费处理

时间:2022-11-23 07:0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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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等如何分割?丨离婚律师
  • 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 甘肃法院涉军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等如何分割?丨离婚律师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国家会给予其必要的物质保障,那么对于这类费用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应地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归属应作区别对待: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公式: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三、《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人的一生要疯狂一次,无论是为一个人,一段情,一段旅途,或一个梦想。”

    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军人离婚怎么办理?

    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社会、人民的责任,因此在对自身的感情方面投入的关注就会比较少。出于对军人的关爱,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有比较特殊的保护规定。关于军人离婚时财产怎样处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专业的问题,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军人管理的相关法规,在离婚诉讼时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很重要,使自己在分割财产时不易吃亏,也是对方不找麻烦,但是这个问题一般不好解决。在军人婚姻宣告失败,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怎么办理?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刘彦立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一、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是给予保护的,如果长期两地生活,一方想离婚。那么,和军人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一寸照片两张。(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三)本人的结婚证;(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刘彦立律师补充:

    二、和军人离婚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执业十多年来,深受客户信赖,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以争取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不懈努力。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获得优秀律师称号,调解能手等荣誉,身兼仲裁员等职务,愿以自己的努力,实现自身价值。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刘彦立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我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1、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不是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的,需军人一方的同意:2、作为军人,必须是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军队里的后勤人员、人民警察等;3、军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受该款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存在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的(如婚外情等),非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无需征得军人一方得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非军人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法院首先作调解,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双方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需判决离婚,而军人一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一般的操作是,通过军人一方所在单位团级或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作思想工作,让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根据“同意书”判决离婚。

    刘彦立律师总结:

    故,军婚的处理,与普通婚姻的诉讼有很多不同之处,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军人的特别保护,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性,鼓励军人在履行职责保家为国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

    甘肃法院涉军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

    一、妥善处理涉军劳动争议纠纷 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于1997年退役安置到某粮库工作。2002年该粮库改制,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陈某由企保科调入面粉厂,其以新岗位为有害工种为由提出辞职,粮库同意。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粮库支付经济补偿金38650元、失业金31480元。粮库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粮库支付经济补偿金32168.1元、未休假工资差额580.9元、失业金16770元。天水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加判赔偿陈某失业保险损失2736元。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是值得尊重且更值得守护的特殊群体,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大局。本案涉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陈某作为退役军人,对于诉讼期望值较高,天水中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考虑陈某仍处于失业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于陈某因失业继续扩大的相应保险损失给予支持。本案宣判后,法院向双方进行了释明,双方均表示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慎处理军队停止有偿服务案件 确保顺利收回军产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甘肃省军区某干休所与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其房屋出租给商贸公司,租赁期为2年。约定合同期满后,商贸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前期2年,后期6年,总期限不超过8年。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干休所根据中央军委文件,通知商贸公司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要求其腾交房屋。但商贸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期,拒绝腾交房屋,双方酿成纠纷。城关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干休所因军队停偿政策原因不再对外出租案涉房屋,商贸公司优先承租权已无实现的前提条件。干休所作为房屋权利人,其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向商贸公司主张收回房屋既是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也是其作为房屋权利人行使其物权权利的体现,判决商贸公司支付相应期间房屋占用等费用。

    【典型意义】

    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强军兴军目标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该案审理中,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官耐心倾听承租方的陈述,详细讲解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政策、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积极探索案件处理新思路,最终促使承租方理性放弃部分赔偿要求。同时,为了力促案件顺利执行,法官对租赁场地进行现场勘验,咨询鉴定机构装修残值事宜,考量承租方租赁房屋的期许及装修投入的事实,确定承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及各项费用的标准,为案件顺利审结、执行奠定扎实的基础。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军队合法产权,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确保军队财产不流失,人民利益不受损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一次生动实践。

    三、和风细雨化积怨 高效执结促稳定

    【基本案情】

    尚某等十户住户基于历史、政策等客观原因,居住在某军区招待所的危旧房屋内,在该所已对房屋停水、停电十五年的情况下,仍坚持居住并多次上访。因双方对抗情绪激烈,军区招待所向城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申请尚某等十户腾交房屋。案件受理后,了解到该房屋系七十年代所建房屋,现已老旧破损属于急需拆除的危房,被执行人继续居住可能会发生危险;且本案影响面广,处理不当影响军民团结,案件需要快速、精准、高效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尚某等十户被执行人先后自动腾交案涉房屋、息诉罢访,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涉军案件政治敏感性高,既要维护部队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又要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促进军地和谐、军民和谐。尤其在双方积怨矛盾很深的情况下,处理不当容易激发群众与部队之间的矛盾。为此,城关区法院派出执行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执行团队,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本案执行中,办案法官放弃周末休息,天天坚守在执行现场,与被执行人正面接触,疏导情绪,了解被执行人的利益诉求,反复向其释法明理。通过与申请人沟通,结合十户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努力寻找法、理、情的平衡点,有针对性的依法采取执行策略,仅用十余天就妥善化解双方二十余年的积怨与矛盾,顺利腾退10余间案涉房屋。在保护部队合法权益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司法救助伤残军人 充分彰显法律温度

    【基本案情】

    赵某驾车将现役军人韩某撞伤。经多家医院治疗,韩某出院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肃州区法院依法对韩某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认定并作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申报司法救助,为韩某审批拨付中央司法救助资金18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妥善审理涉军维权案件,是各级法院的一贯要求和重要使命,亦是稳定官兵思想和部队安全稳定的现实要求。本案关乎军人健康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韩某所在部队亦对该判决结果满意。在执行中,发现赵某仅以种地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除负担了部分费用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韩某需要长期陪护,其母亲已经放弃工作陪护儿子,经济收入非常有限,家庭困难。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为韩某申报了司法救助,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

    五、用心用情用法审理军属纠纷 让军人安心服役

    【基本案情】

    黄某驾驶宿州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因避让前方车辆时与王某女相撞,致其受伤。王某女的父亲王某系现役军人。当日,王某女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女左股骨折、右股挫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并注明“在成长过程中如果出现肢体不等长的情况,可另行补充评定”。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亦发生在承保期限内。一审法院对王某女的相关赔偿请求作出处理,王某女、保险公司对部分费用提出上诉,经过协调,各方对赔偿项目达成一致,并保留王某女后续治疗费用的请求权,酒泉中院据此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依法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能够安心保家卫国。军人远离家庭在部队服役,家属受到侵权势必会让军人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本案系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是事故受害一方王某女系军人子女,为了让孩子早日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让作为军人的父亲在军营安心工作,酒泉中院本着涉军案件无小事的理念,坚持将调解工作贯彻始终,牺牲休息时间,就王某女的赔偿项目及费用等各个细节多次和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面对面协商,尤其是王某女的后续治疗问题,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逐渐趋于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力维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国防建设的高度政治责任感。

    六、以柔性审判方式 解军人军属心结

    【基本案情】

    闫某某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王某系医院护士,两人于2016年相识,次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矛盾频发,王某于2018年9月向西固区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闫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若能珍惜彼此之间感情,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在改善的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4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法官采用柔性审判方法,组织双方观看“融情时刻”宣教片,充分化解双方矛盾,在与部队沟通确定调解离婚对闫某某无不利影响后,最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院为双方制作发放了《法官寄语》和《离婚证明书》,通过调解方式妥善的解决了这起离婚案件。

    【典型意义】

    正确处理好涉军婚姻关系,对稳定军心,稳固国防具有积极意义。法官在本案中,引入家事审判的最新理念,考虑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调解离婚的思路,通过不断劝导、各种形式的协调,充分运用“柔性审判”方式,使双方打开心扉,进而促使矛盾得以化解,最终以调解方式和平分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妥善解决了这起军婚案件。

    七、快立快审快结 保护伤残军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韩某系江苏省姜堰市人,入伍后在武警部队某支队服役。2014年在训练中受伤致残,部队一直将其作为滞留战士护养,为保障韩某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妥善照顾和安置,其祖父母申请韩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韩某所在部队积极支持。凉州区法院受理后,在十天内委托作出鉴定,法官远赴韩某家乡,对监护人进行询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于韩某祖父母(其父母已故)年事已高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帮助其办理了诉讼代理手续,并及时进行审理,判决宣告韩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韩某叔父韩某喜为韩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考虑到韩某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为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从立案受理、委托鉴定、做出判决仅用了15天时间。判决宣告韩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了监护人,使军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国防建设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同时本案判决彻底解决了部队忧患,保证了部队正常的军事活动,维护了国防利益。

    八、依法处理营房维修案件 充分保障军营建设发展

    【基本案情】

    武警某中队营房因雨受损,2011年4月兰某施工队维修,武警某支队支付65万元。工程竣工后未结算,某区政府联合调查组与实际施工人兰某对工程量勘查后,确定工程结算价125万元。武警某支队向兰某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元。兰某所挂靠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实际施工人与武警支队结算并签订协议且已履行,其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该挂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平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营房维修工作,是部队营房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部队发展大局。依法维护部队权益,保障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涉案工程属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实际施工人挂靠建设公司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下,部队与实际施工人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在工程价款已结算的情形下,挂靠公司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挂靠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保护部队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部队营房建设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九、保护军婚稳定,彰显社会核心价值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甘肃某部队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李某与杨某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继续在部队服役,杨某在礼县某镇政府工作,双方婚后虽在异地生活、工作,但感情尚好。2013年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杨某抚养,寒暑假杨某带着孩子和李某一起生活。后因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现李某和其他女性在外游玩的照片,怀疑李某对婚姻不忠诚,加之双方聚少离多,遂产生隔阂与矛盾。李某退役回到其原籍江西省后,向礼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因工作原因分居,但夫妻感情基础好,为维护家庭的稳定,给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典型意义】

    妥善审理涉军离婚案件,维护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军队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拥军优属”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案属于退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更应尊重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婚姻法,维护军人忠诚、尽责的崇高形象。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为给双方提供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在女方没有过错,且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下,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了不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

    十、依法审理涉军建设工程纠纷 为国防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某部队就新建随军公寓楼工程项目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因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致使工程延期,2016年3月,经审计后部队按约定向建设公司支付了95%的工程款,但建设公司未向部队移交工程及单元门、入户门钥匙,造成随军家属无法按期入住。2017年8月16日部队向临夏市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移交门户钥匙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交付承建的随军公寓楼主体工程及门户钥匙。部队提出上诉,经过临夏州中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部队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随军公寓建设作为新时期人民军队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部分,对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意义重大。本案是一起部队随军公寓建设工程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直接影响官兵的家庭生活质量、家庭和谐与思想稳定,该案的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依法维护驻地部队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基层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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