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5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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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不少家庭仍被笼罩在家暴阴影之下,面对家暴,有的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多数旁人也会劝和不劝离,殊不知,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严重时还会危及生命安全。贵州12348律师来教您保护自己,对家庭暴力说不!
案例回顾
2019年11月26日,博主宇芽被家暴登上热搜,11月25日,凭模仿蒙娜丽莎妆容成名的美妆博主宇芽通过微博上传视频,写道:“我被家暴了,过去的半年我仿佛活在噩梦里,关于家暴的这一切,我必须说出来!”并置顶此条微博。视频中,一戴眼镜的男子将宇芽从电梯里死劲拽出去,尽管宇芽拼命反抗和呼救,并没有人过来帮她,宇芽显得非常的无助,画面令人发指。随即宇芽讲述了被家暴的过程。在长达12分多钟的讲述视频中,宇芽称电梯里的一幕是她的第四次家暴。
什么是家暴?
家暴是家庭暴力的简称,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注意,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暴的对象,很多人都认为家暴就是老公对妻子实施,其实家暴的实施也包括妻子对老公、父母对孩子、父母对祖父母等。家暴的形式,不仅仅是殴打行为,还包括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如何保护自己
1.保持冷静,不要直接顶撞和刺激施暴者,避免家暴升级,被家暴时保护好自己的头、颈、腹部等重要部位,免受严重伤害;
2.如有机会,及时躲避到房间或其他安全地方,将房门反锁并大声呼救。
3. 可以向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投诉、反映或求助,可以拨打12338妇联维权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4.必要时拨打 110 报警,如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案;
5.疫情期间如条件允许,受害者可先行搬离现有居所(戴好口罩哦),与施暴者分开居住。特别提示,要对自己的居住信息保密;
6.如果没有其他住处,可以与居(村)委会、街道、妇联、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联系前往临时庇护场所暂住;
7.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应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收集证据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受害人与施暴者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包括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病历资料和伤情鉴定等材料。包括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家暴现场的完整录像、录音、伤情照片等资料。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者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庇护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8.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施暴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家暴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者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受害者应当注意,虐待家庭成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施暴者才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受害者应当注意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受害者已经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施暴者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3.刑事责任
虽然在《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但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会涉嫌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施暴者以暴力手段威胁受害者不许提出离婚等行为,可能构成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施暴者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涉嫌虐待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施暴者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施暴者在施暴过程中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施暴者在施暴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出警后可向施暴者出具“告诫书”,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并且对于施暴者违反人生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实行失信惩戒,将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律师提醒
1.被施暴后应及时将伤痕、淤青、家暴工具拍摄下来,或将谩骂、恐吓等信息保存好,如果受到了人身伤害,受害者应在24小时内到医院去验伤和治疗,妥善保存证据;
2.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间、翁婿间、兄弟姐妹间遭受家暴,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 可以拨打12338妇联维权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面对家暴
受害人不可一味忍让
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权益
防“暴”路上
经人介绍,刘女士和李某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刘女士逐渐发现,李某不仅游手好闲,而且还有家庭暴力的恶习。李某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刘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暴力。
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刘女士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并承担起赚钱养家的责任。
事情往往事与愿违,随着孩子渐渐成长,李某不但没有任何改好的迹象,反而开始殴打和辱骂自己的儿子,为此,刘女士多次选择报警处理。
家暴屡次发生,居委会和民警也多次对李某进行劝导和警告教育,但均无效果。
为了让自己和孩子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刘女士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不仅不改善家庭关系,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出手伤人,并扬言若起诉离婚就做出极端事件。
眼看李某的家庭暴力持续升级,刘女士带着儿子躲回了自己父母的家中。百般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再次向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建议她申请法律援助。
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刘女士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本案中,鉴于李某的严重暴力倾向,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李某接近刘女士。
最终,在法院、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等各方参与和努力下,刘女士与李某调解离婚,刘女士得以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家事或个人私德问题,更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由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闫 漫
编辑:李冰倩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十多年遭受家暴欺凌,直至起诉离婚都不敢去法庭,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通过援助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她终于走上了法庭,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
?该案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更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暴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支持的重要信号。
“你最近情况怎么样?”
“还好,我一个人带孩子过呢。”
“离婚以后,你是否要求过与他复婚,或者他是否要求过与你复婚?”
“没有。我们离婚没几天他就再婚了,好像几个月后又离婚了。”
……
这是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近日与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当事人张某的一段通话记录。尽管距离办结案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检察官仍一直牵挂着张某的情况。
办案人员在讨论案情
女子遭受家暴
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求你们救救我女儿吧!”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的母亲打电话报警,称女儿张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这次从家里逃出来后又被其丈夫强行带走。老人请求民警能够解救被女婿“绑架”的女儿。
老人的求助痛苦而无奈。在女儿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这一恐怖的阴影,几乎从未消散过。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王伟(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王伟动不动就殴打张某,还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不让其单独出门,也不让张某带身份证和手机……终于,张某忍无可忍,从家里逃出,结果还是被丈夫发现并被强行带走。
接警记录显示:派出所民警接到张某母亲的报警后,立即与张某的丈夫王伟取得联系。王伟却称,他是带张某外出打工,并拒绝让张某返回。民警使用张某母亲的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其所在位置,张某不敢说出实情。民警要求让王伟接听电话时,电话立即被挂断,并一直处于拒绝接听状态。民警驾车在武邑县县城附近寻找未果,后到刑警大队寻求帮助。刑警大队通过查询发现,王伟正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往辽宁方向行驶。为劝说王伟返回,民警找到王伟的父母进行电话劝说。最终,在民警和父母的共同劝说下,王伟这才驾车返回武邑。
2019年6月26日,张某向武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丈夫离婚。同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张某因为害怕被丈夫抓住殴打和失去行动自由,以“有病无法参与庭审”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敬如宾。”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多年,彼此携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婚姻生活。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关系暂时不睦,但不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会对孩子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极需要父母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彻底破裂。故为顾及子女之利益,家庭关系之稳定,社会之和谐,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与丈夫离婚,这令十几年遭受丈夫殴打和恐吓的张某痛不欲生,她来到武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2020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律师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调查后决定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你们检察机关能不能介入?”2020年4月初的一天,时任武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的李延灵,依据该院联合县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实施意见》,到辖区某律师事务所搜集农民工讨要欠薪案件线索时,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向他咨询。
在李延灵的询问下,律师讲述了张某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胁,以致法庭开庭时都不敢出庭的遭遇。“这一次她又因为家暴起诉离婚,武邑县司法局指定我们所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案子,要是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从诉权平衡、指控效果上应该更好一点儿。”法律援助律师充满期待地对李延灵说。
回到院里后,李延灵向同行前辈请教,查询法律依据,并向衡水市检察院请示汇报。该院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护时,检察机关应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李延灵等办案检察官吃了颗定心丸。随后,他们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
“为什么要起诉离婚?”
“丈夫经常殴打我,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
“你是否有遭受殴打的证据?”
“有。”
“你还有什么要求?”
“请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支持我起诉。”
在认真查阅原一审法院卷宗,并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原一审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张某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通过查阅张某受伤的照片、微信通话记录、张某母亲的报警材料、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的丈夫王伟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王伟所实施的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
“我局受理张某离婚一案,为切实有力维护弱势群体,望你单位支持起诉并帮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2020年4月12日,武邑县司法局向武邑县检察院发函表示。
综上,武邑县检察院研究认为:武邑县法院第一次庭审未认定张某丈夫的家暴行为,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解。张某丈夫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行为,已经造成其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等身体伤害,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丈夫未悔改,并对张某实行恐吓、威胁等精神伤害。张某系弱势群体,其婚生子女均未成年,理应维护妇女及儿童等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起诉。
依法支持起诉
助弱女子勇敢走上法庭
“在研究张某案能否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时,起初,检察官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李延灵介绍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表现形式为直接暴力和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在办案工作中,检察官在咨询法院员额法官、资深律师后,发现对该案中家庭暴力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暴力”的程度,各方也有不同的意见。
经过多次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被殴打的证据仅有两次被打后的照片、一次报警记录,以及张某丈夫承认殴打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零散的证据难以形成张某“多次”被打的证据链,其被强行带回被困家中无行动自由更是缺乏关键证据,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程度和被伤害频率次数是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武邑县检察院认为,张某遭受了殴打和威胁、恐吓,其诉讼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可以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支持起诉。
决定受理此案后,该院向张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书除告知张某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此案以外,还注明了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附有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
“张某与丈夫离婚纠纷,武邑县司法局移送我院支持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检察院向武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时,还附有一册检察卷宗,后装在法院卷中,检察卷宗里有张某遭受丈夫家暴的主要证据:检察官询问张某的笔录、张某丈夫的微信语音文字整理、张某母亲报警记录及张某两次被打受伤后的4张照片。”李延灵说,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丈夫经常殴打她,她本人的意愿是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她起诉;张某母亲于2019年6月2日向派出所报警记录证明张某被其丈夫经常殴打,并在当日被强行接走的情况;张某两次被打后的照片证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和5月27日被打后的情况;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丈夫在2019年8月13日与其微信聊天时承认曾动手打过张某。
在提交法律文书及证据时,办案检察官还将办案中了解到的张某因受威胁、恐吓在第一次起诉庭审时不能出席法庭的情况向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和提醒。
2020年5月26日,武邑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宣读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书》。张某因武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不再像以前一样害怕不敢露面,而是挺直腰板勇敢地与丈夫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离婚
家暴受害人摆脱噩梦
“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有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法院对于张某及其丈夫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婚生子情况、婚姻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该两份婚内财产、债务约定的协议显失公平,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提供的两份协议,依法不予采纳。
2020年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张某与丈夫王伟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儿子,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女儿;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年7月1日,王伟提起上诉。2020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女儿,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儿子,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支持起诉后,我们积极主动联系法院,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特别是张某丈夫上诉后,分析研判案件走势,及时掌握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果。”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武邑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受伤照片、张某家人报警记录等,法院认为均系书证,有较高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结合家暴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多重证据,武邑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维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书中援引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对张某进行了照顾和保护。
“我已摆脱噩梦,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2021年夏天,办案检察官两次对张某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一是了解其离婚一年后,生活是否恢复了常态,是否有工资性收入,两个孩子是否得到了合理安排;二是了解其前夫是否对其生活进行骚扰,其精神状态是否得到了改善。张某告诉检察官,她现在外地生活,也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没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支持起诉,就没有我现在平静的生活。”张某感慨地说。
反家暴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倡导和谐文明婚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是建设文明社会、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作用。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
一是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职中,应重点关注那些笼罩在家暴阴影下不敢、不能反抗的“弱势群体”。
二是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供协助,适时启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受害方因顾及家庭名声而极力掩饰家暴,助长了施暴者气焰,造成家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释法说理,鼓励其说出真相和证据线索,引导其收集遭受家暴的证据;受害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法协助。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询问申请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引导或者协助受害人掌握潜在的证据或者证据痕迹,进行甄别、固定,并对接警人、劝架人、送医人等与案情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逐一笔录、录音等固定,对于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用谈心谈话的方式了解案件真相,确保证据收集到位、掌握到位、了解到位,确保办理具体案件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认一致,避免出现证据不到位、保护不力的情形。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大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者: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检察长 李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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