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1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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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难免摩擦,有些是小摩擦,吵吵架拌拌嘴,但有些动手打架,闹到派出所也是有的。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打架,男性由于体力上强于女性,所以女性吃亏居多,所以不建议女性选择和丈夫扭打,可以找机会走。如果对方真的动手了,直接去医院做检查,然后依据造成伤害程序进行处理。
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会给予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方家暴,另一方想要离婚,一定要记住如此保留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报警回执、决定书副本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
面对家暴停止忍耐和妥协!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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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敏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原告诉称】2015年原、被告相识,2016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儿。由于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2020年10月27日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自其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也未满一年。原告到离家较远的售楼处工作,为此租了房子。期间原、被告经常同居,原告也曾跟被告回家居住。被告与原告只是因为家庭琐事有摩擦,但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由于原告突然提出让被告为其购买10万元的轿车,因此引发纠纷。假如法庭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父母家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父母是高级教师,被告也是中学老师,能给孩子创造优越的学习环境,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于2016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18日生育女儿。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一女,双方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孩子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未满一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以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并当庭送达。
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9日再次作出(2021)鲁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交了租房合同,证明夫妻已分居,被告答辩,原告租房住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单位离家较远,在单位附近租房住为了工作方便。原告第二次庭审时又提交租房合同证明夫妻分居,被告答辩原、被告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并提交了开庭前其与原告在租住屋内同居的视频和原告跟被告回家同居的视频(涉及隐私被告提出不公开审理)。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虽再次起诉离婚,但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我们都知道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其中第五款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哪些才算是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并没用明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今天的案例,是讲夫妻一方吸食笑气,后来带配偶一起吸,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离吗?
小红、小明登记结婚后,小红及家人发现小明有吸食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或吹气球)的恶习,但小明对小红隐瞒了该恶习。小红及家属多次劝说,小明及其母亲也一再承诺改掉此恶习,但最终愈演愈烈,还将小红传染此恶习。
2020年6月22日,小红母亲再次制止二人逃离沈阳吸食一氧化二氮,小明将小红母亲打伤(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和监控视频为证),至今为止小红母亲面部仍然青肿。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小明吸食具有成瘾性的一氧化二氮,吸食后开车、打人等行为也相当危险且屡教不改,故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小明辩称,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还应相互关心、爱护,故不同意离婚;小红诉状陈述不属实。
1、小明没有吸食一氧化二氮的习惯,相反小红具有该习惯,但是小明基于对小红的感情愿意原谅小红,也相信小红可以改正。
2、2020年6月22日,小明从未带小红吸食一氧化二氮,更没有躲避小红母亲寻找一事。相反是小红与其母亲之间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是小明一直在劝解、拉架,小明从未对小红母亲动手,后来小红父亲赶来不问缘由就对小明拳打脚踢,但是小明处于对长辈的尊重和小红的感情,从未还手过。
法院认为,小红与小明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小红诉称小明吸食一氧化二氮成瘾,且屡教不改,但小红也吸食一氧化二氮,双方均有过错。现小红要求离婚,小明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关爱,共同改掉恶习,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杭州律师律师由本案例可知,法院会将吸食笑气作为婚姻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之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判离,主要是因为双方都吸食笑气,都有过错,所以法院会再给双方一次机会,改善夫妻感情,争取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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