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1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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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离婚与正常人离婚是否有不同?
银雷律所离婚律师:残疾人离婚与正常人离婚在婚姻缔结与断绝没有不同,残疾人婚姻自由。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如果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是可以判离的。但是残疾人离婚也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离婚后权责的不同。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事人双方可先共同协商,未达成协商可以诉讼。
小张(化名)和小王(化名)是一对特殊的夫妻,小张因交通事故肢体残疾,小王有先天性听力障碍,两个同病相怜的人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并有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两人原本打算互相取暖,互相依靠,共同走过这一生,然而婚后因为双方均有身体残疾无法参加劳动,沉重的家庭负担加上沟通障碍让这对夫妻逐渐形同陌路。最后,小张选择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并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请求与小王离婚。今年5月,与小王已分居近5年的小张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双方的婚生女诉至法院请求小王支付与小张分居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
两个案子均由阎良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承办抚养费纠纷的吴金燕副院长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情况后认为,为了双方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为了两家人以后的和平相处和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两个案件应该并案调解。于是,吴院长与双方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沟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因双方身体的特殊情况,为了有效沟通,审理当天,小张和小王的父母及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了解到小张和小王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两位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了法律对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规定,并以婚生女已享受国家低保政策为突破口,成功打开了双方的心结,化解了两个残疾人家庭的矛盾,最终两个案子均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表示满意和感激。
当前,为了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成效,阎良法院扎实开展了一系列“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办案过程中,针对特殊群体,要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处理案件,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多思考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多替弱势群体着想,才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张晓燕)
编 辑:赵佳欣
夫妻感情亮红灯
双方分居
残疾妻子
两次遭丈夫起诉离婚
夫妻关系还能否维持?
法院该怎么判?
维护妇女权益
司法应当作为,不能缺位!
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妻子身患残疾,双方分居,丈夫两次起诉离婚,且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如何依法裁判......
案情回顾
张某与妻子王某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张某在得知王某身患残疾后,仍被其所吸引,两人于2018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因家庭矛盾,张某曾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也未有改善、缓和,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均未为缓和夫妻关系而做出努力,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
被告王某身患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双方2019年10月分居后,被告王某一直随其父母生活至今,靠父母接济度日,原告张某在此期间未对被告王某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离婚时原告张某应在经济上给予被告王某一定的帮助,综合双方婚姻存续的年限、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原告张某的收入情况,酌定补偿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张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补偿款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对一个家庭却有重大的影响,尤其是身患残疾的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
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有无和好可能作为衡量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至今,且经法院反复多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果,关系无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既是重要的法律义务,也是我们崇尚的社会公德。离婚经济帮助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离婚时的救济措施之一,是指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本案中,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情形下,考虑到“被告是一个身患残疾的女性,暂不具备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结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在经济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力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度,为社会营造了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示范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杨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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