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6:0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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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严华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吕强的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该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据了解,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内先后向严华转账300余万元。此外,他还瞒着妻子魏云,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他把如此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法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为什么说是无效行为?支牮坤解释道,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支牮坤说。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牮坤说。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转账,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原配一方对这种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的几位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要求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受访的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补充道。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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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严华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吕强的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该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据了解,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内先后向严华转账300余万元。此外,他还瞒着妻子魏云,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他把如此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法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为什么说是无效行为?支牮坤解释道,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支牮坤说。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牮坤说。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转账,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原配一方对这种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的几位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要求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受访的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补充道。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法语峰言
转自:法语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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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夫妻忠诚协议到底行不行?这应该是很多律师及法学生被七大姑八大姨问得最多的问题了。这不,它来了。厦门大学蒋月老师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解读!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3100字,预计阅读时间33分钟
夫妻忠实,既指夫妻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又包括不得恶意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牺牲配偶另一方利益。狭义的夫妻忠实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保持对另一方的性忠贞和对第三人的专属排他性,夫妻双方互相均以对方为唯一性伴侣。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底线,是一夫一妻婚姻最基本要求和核心。一夫一妻制文化塑造了人们的婚姻观,已婚者须将性行为严格限于婚内。因此,夫妻忠实与人格尊严直接关联。单身自然人享有独立人格权,但不涉及夫妻忠实。没有婚姻,就无“夫妻忠实”。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是夫妻不忠实的典型情形。民众通常使用“背叛”“婚外情”“出轨”“有外遇”等词来归类描述和定义夫妻一方不忠实的行为。夫妻忠实协议是在2001年以后,民众根据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智慧地创新的行为,努力要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落实自己的婚姻生活中。本文结合数个真实案例,对论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情形,均是法定离婚事由;而且第3款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进入新中国立法,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46条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部分已婚者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滋生了婚外情问题。为此,民众新创了“二奶”“小三”等名词用来特指与已婚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女性;也有针对介入他人婚姻的男性的专有名词。当年修正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和推动力正是试图遏止婚外情现象进一步发展。其效果如何,您懂的。
二、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争论
夫妻忠实协议,也称“婚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通常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有婚外情,否则,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害或者放弃一定财产利益等内容的协议。该类忠实协议约定的内容,通常涉及三个方面:财产性质事项;人身性质事项的;既涉及财产性质事项,又包括人身性质事项。因此,引发了关于该类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争议,且该争论持续至今,在法学界、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认识。
(一)主张夫妻忠实协议应当有效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而且诉诸法院时,原则上,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其理由如下:(1)它维护一夫一制婚姻,且有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2)此类协议具备合同有效要件;(3)此类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5)发生争议的,指向明确,司法能够裁判。
笔者一贯主张夫妻忠实协议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或排除法定义务的条文除外。
(二) 否定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该观点不承认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如下:(1)夫妻之间无法定忠实义务,相关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应理解为一种道义责任;(2)忠实协议限制了当事人人身权;(3)损害赔偿金事先约定与损害赔偿法法理不合;(4)此类协议不能强制执行;(5)若赋予法律效力,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此处所称“有违善良风俗”是主要指容易诱导捉奸成风。
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的认识分歧,明显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忠实问题时的立场取舍。
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开放单独受理专门针对夫妻忠实争议或者夫妻忠实协议履行争议提出起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司法解释正是20年前相同司法解释的翻版或者保留。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这规定有可商榷之处。随着《民法典》确立家庭文明建设要求,拒不受理单独就夫妻忠实协议争议提起的诉讼的司法立场应该有作出适当调整的必要。
千万别误以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不审理夫妻忠实协议哦!夫妻忠实协议时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并裁判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夫妻忠实协议争议。
四、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决
(一)支持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岳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被告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为了家庭完整原告未提出离婚。2014年起被告完全丧失了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发展到与第三者在宾馆开房、在外同居的地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家人一起劝导,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不再与第三者来往,如与第三者来往,被告净身出户,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赔偿原告青春损失费50万元,车间、设备、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归岳某某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与第三者断绝来往,仍然在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感情及精神,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原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50万元。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与他人在宾馆开房等事实属实,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没有再犯上述错误,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做出更大的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给婚生子孟某乙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因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前途。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缔结婚姻,婚后感情和睦,生活和谐,未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和更大矛盾,现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如岳某某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原系同一工厂同一车间的工友,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岳某某怀疑孟某某与有夫之妇即案外人曹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因岳某某查到了孟某某与曹某在宾馆开房同居的事实后,孟某某为岳某某出具保证书2份,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并承诺改正,不再与曹某往来,如有违反,位于××路某建筑公司的住房、××的车间归岳某某单独所有,放弃孟某乙的抚养权,孟某某净身出户。孟某某出具保证书后,岳某某发现孟某某仍与曹某未断绝来往,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他人协调,孟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再次书具保证书1份,承认与曹某犯下伤害岳某某的错误,并再次承诺不再与曹某交往,如违反,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和××的车间及设备、孟某乙的抚养权均归岳某某单独所有,孟某某净身出户,并赔偿岳某某青春损失费50万元。孟某某的父亲孟×兴、母亲高××,见证人王×山、李×勇在保证书上签名。其后,岳某某又发现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查到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开房的线索,为此岳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诉求。
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到公安机关核实,岳某某提供的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在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名义开房的线索属实。
孟某某、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经营的车间1处,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现由岳某某保管)。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原系孟某某父亲孟×兴于2006年5月29日为孟某某、岳某某二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原购买人为岳某某,后更改为孟×兴),2009年5月25日以25.5万元卖给孟某某,孟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时,岳某某放弃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孟某某名下。孟某某、岳某某从2006年秋搬入该房居住,并进行了装修,婚后在该房产中生活至今。2014年5月28日,孟某某以借吉××借款30万元为由,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吉××,并为抵押权人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数额35万元。
孟某某个人债务有借岳×平的借款5万元,借岳某某爷爷借款2万元,借吉××借款30万元,使用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刷卡消费7万元,孟某某认可均系个人债务,自愿承担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岳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短信截屏、照片、财产清单、他项权证书,被告孟某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夫妻房屋权属约定协议书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孟某某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发展到在外开房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岳某某作为妻子,曾几度原谅孟某某的过错行为,给过孟某某改正自新、重新和好的几次机会,但孟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珍惜妻子给予的机会,仍然数次作出伤害岳某某感情的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孟某某也同意离婚。综上,法院认定岳某某与孟某某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岳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孟某乙现跟随岳某某生活,由岳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孟某某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岳某某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接受孟某某不与第三者交往及违反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承诺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孟某某违反不与第三者交往的约定,故孟某某关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成就,岳某某可依法主张关财产的所有权和损害赔偿。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车间1处的经营权为夫妻共同享有,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岳某某所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为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多年,增值较大,其关于该房产归岳某某所有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对岳某某的损害赔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孟某某个人承诺,此房产系孟某某个人财产,孟某某有权处分个人财产,故岳某某诉求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故岳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诉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0万元,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岳某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孟某某个人债务,其自愿承担,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孟某某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的辩驳,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二)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岳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抚养费4000元及2015年1至6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5年7月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孟某乙18周岁止。(三)位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的车间1处及经营权归原告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归原告岳某某所有(已由岳某某控制管理)。(四)被告孟某某名下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原告岳某某所有,被告孟某某应依法消除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五)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岳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六)被告孟某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孟某某自行承担。(七)被告孟某某用原告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7万元,由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或直接偿付给原告岳某某。(八)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参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章民初字第2452号】。
案例2:在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李某起诉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参见(2018)黔01民终5882号】。
案例3:在刘某与杨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2019)川01民终1078号】。
(二)不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
案例4:江苏省溧水县法院判决案件, 2005年。
2005年4月, 江苏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某位妇女通奸,故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承诺“如自己再发生婚外情,将自愿与妻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2005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打开被告放置文件的抽屉,发现被告详细记录有婚外情的日记本。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亲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赔偿10万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原告10万元赔偿金请求。
总而言之,关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越来越多法院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胁迫,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方遵守协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v
夫妻忠实,既指夫妻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又包括不得恶意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牺牲配偶另一方利益。狭义的夫妻忠实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保持对另一方的性忠贞和对第三人的专属排他性,夫妻双方互相均以对方为唯一性伴侣。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底线,是一夫一妻婚姻最基本要求和核心。一夫一妻制文化塑造了人们的婚姻观,已婚者须将性行为严格限于婚内。因此,夫妻忠实与人格尊严直接关联。单身自然人享有独立人格权,但不涉及夫妻忠实。没有婚姻,就无“夫妻忠实”。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是夫妻不忠实的典型情形。民众通常使用“背叛”“婚外情”“出轨”“有外遇”等词来归类描述和定义夫妻一方不忠实的行为。夫妻忠实协议是在2001年以后,民众根据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智慧地创新的行为,努力要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落实自己的婚姻生活中。本文结合数个真实案例,对论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情形,均是法定离婚事由;而且第3款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进入新中国立法,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46条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部分已婚者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滋生了婚外情问题。为此,民众新创了“二奶”“小三”等名词用来特指与已婚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女性;也有针对介入他人婚姻的男性的专有名词。当年修正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和推动力正是试图遏止婚外情现象进一步发展。其效果如何,您懂的。
二、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争论
夫妻忠实协议,也称“婚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通常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有婚外情,否则,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害或者放弃一定财产利益等内容的协议。该类忠实协议约定的内容,通常涉及三个方面:财产性质事项;人身性质事项的;既涉及财产性质事项,又包括人身性质事项。因此,引发了关于该类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争议,且该争论持续至今,在法学界、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认识。
(一)主张夫妻忠实协议应当有效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而且诉诸法院时,原则上,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其理由如下:(1)它维护一夫一制婚姻,且有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2)此类协议具备合同有效要件;(3)此类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5)发生争议的,指向明确,司法能够裁判。
笔者一贯主张夫妻忠实协议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或排除法定义务的条文除外。
(二) 否定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该观点不承认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如下:(1)夫妻之间无法定忠实义务,相关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应理解为一种道义责任;(2)忠实协议限制了当事人人身权;(3)损害赔偿金事先约定与损害赔偿法法理不合;(4)此类协议不能强制执行;(5)若赋予法律效力,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此处所称“有违善良风俗”是主要指容易诱导捉奸成风。
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的认识分歧,明显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忠实问题时的立场取舍。
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开放单独受理专门针对夫妻忠实争议或者夫妻忠实协议履行争议提出起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司法解释正是20年前相同司法解释的翻版或者保留。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这规定有可商榷之处。随着《民法典》确立家庭文明建设要求,拒不受理单独就夫妻忠实协议争议提起的诉讼的司法立场应该有作出适当调整的必要。
千万别误以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不审理夫妻忠实协议哦!夫妻忠实协议时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并裁判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夫妻忠实协议争议。
四、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决
(一)支持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岳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被告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为了家庭完整原告未提出离婚。2014年起被告完全丧失了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发展到与第三者在宾馆开房、在外同居的地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家人一起劝导,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不再与第三者来往,如与第三者来往,被告净身出户,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赔偿原告青春损失费50万元,车间、设备、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归岳某某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与第三者断绝来往,仍然在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感情及精神,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原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50万元。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与他人在宾馆开房等事实属实,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没有再犯上述错误,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做出更大的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给婚生子孟某乙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因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前途。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缔结婚姻,婚后感情和睦,生活和谐,未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和更大矛盾,现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如岳某某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原系同一工厂同一车间的工友,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岳某某怀疑孟某某与有夫之妇即案外人曹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因岳某某查到了孟某某与曹某在宾馆开房同居的事实后,孟某某为岳某某出具保证书2份,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并承诺改正,不再与曹某往来,如有违反,位于××路某建筑公司的住房、××的车间归岳某某单独所有,放弃孟某乙的抚养权,孟某某净身出户。孟某某出具保证书后,岳某某发现孟某某仍与曹某未断绝来往,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他人协调,孟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再次书具保证书1份,承认与曹某犯下伤害岳某某的错误,并再次承诺不再与曹某交往,如违反,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和××的车间及设备、孟某乙的抚养权均归岳某某单独所有,孟某某净身出户,并赔偿岳某某青春损失费50万元。孟某某的父亲孟×兴、母亲高××,见证人王×山、李×勇在保证书上签名。其后,岳某某又发现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查到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开房的线索,为此岳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诉求。
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到公安机关核实,岳某某提供的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在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名义开房的线索属实。
孟某某、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经营的车间1处,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现由岳某某保管)。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原系孟某某父亲孟×兴于2006年5月29日为孟某某、岳某某二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原购买人为岳某某,后更改为孟×兴),2009年5月25日以25.5万元卖给孟某某,孟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时,岳某某放弃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孟某某名下。孟某某、岳某某从2006年秋搬入该房居住,并进行了装修,婚后在该房产中生活至今。2014年5月28日,孟某某以借吉××借款30万元为由,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吉××,并为抵押权人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数额35万元。
孟某某个人债务有借岳×平的借款5万元,借岳某某爷爷借款2万元,借吉××借款30万元,使用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刷卡消费7万元,孟某某认可均系个人债务,自愿承担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岳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短信截屏、照片、财产清单、他项权证书,被告孟某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夫妻房屋权属约定协议书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孟某某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发展到在外开房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岳某某作为妻子,曾几度原谅孟某某的过错行为,给过孟某某改正自新、重新和好的几次机会,但孟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珍惜妻子给予的机会,仍然数次作出伤害岳某某感情的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孟某某也同意离婚。综上,法院认定岳某某与孟某某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岳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孟某乙现跟随岳某某生活,由岳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孟某某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岳某某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接受孟某某不与第三者交往及违反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承诺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孟某某违反不与第三者交往的约定,故孟某某关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成就,岳某某可依法主张关财产的所有权和损害赔偿。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车间1处的经营权为夫妻共同享有,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岳某某所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为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多年,增值较大,其关于该房产归岳某某所有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对岳某某的损害赔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孟某某个人承诺,此房产系孟某某个人财产,孟某某有权处分个人财产,故岳某某诉求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故岳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诉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0万元,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岳某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孟某某个人债务,其自愿承担,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孟某某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的辩驳,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二)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岳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抚养费4000元及2015年1至6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5年7月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孟某乙18周岁止。(三)位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的车间1处及经营权归原告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归原告岳某某所有(已由岳某某控制管理)。(四)被告孟某某名下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原告岳某某所有,被告孟某某应依法消除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五)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岳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六)被告孟某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孟某某自行承担。(七)被告孟某某用原告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7万元,由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或直接偿付给原告岳某某。(八)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参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章民初字第2452号】。
案例2:在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李某起诉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参见(2018)黔01民终5882号】。
案例3:在刘某与杨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2019)川01民终1078号】。
(二)不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
案例4:江苏省溧水县法院判决案件, 2005年。
2005年4月, 江苏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某位妇女通奸,故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承诺“如自己再发生婚外情,将自愿与妻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2005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打开被告放置文件的抽屉,发现被告详细记录有婚外情的日记本。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亲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赔偿10万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原告10万元赔偿金请求。
总而言之,关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越来越多法院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胁迫,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方遵守协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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