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7:23:11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下午一个权利部门与我通话,做我的说服工作。我说希望他们给一个书面答复。他们说不给书面答复,只是电话通知。我说要给电话做录音,他说不要做。我记得2022年1月28日也是这家单位的女同志来过电话,所表示的意思是一致的。这次他们这个单位来电话了,又要叙述同样的理由。
我一想,他们不希望我进行电话录音;而他们肯定是在进行电话录音的,要做工作记录。根据对等原则,我们对与他们的通话做录音也是应当的。你作为律师不电话录音,则在证据方面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