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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01:04:07来源:法律常识

法眼看球l借朋友30万,因为微信上三句话,他一分钱也没要回来

赌场、天台、监狱,哪里才是赌徒的“归宿”?

每逢大赛,就会涌现出一批新赌徒,世界杯期间,为球喜为球狂更是成为一种常态。当眼见卫冕冠军德国队0:2黯然离场、巨星梅西C罗双双回老家,看客此时只需叹一声“凉凉”,而天台上的赌球客则需要思考更多问题:欠下的赌债谁来还?下一轮的赌本又从哪里找?该不该及时收手?亦或转行当个开盘的更加稳当?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键入“世界杯”、“赌球”这两个关键字,304份法律文书会告诉他们,不赌也许才是最好的答案。

A: 61份民事纠纷八成涉及借贷 证据成为关键要素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世界杯”、“赌球”涵盖的公开法律文书,61例民事纠纷中涉及借贷的就有52起,占比高达85%左右。

在世界杯期间借出的钱,多半是用在了赌球上”也成为了许多球迷的共识,这种“借钱”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筹措赌本,赢家想乘胜追击,输家想一搏翻盘;另一种,则是在赌球失败后没钱清账,被迫签下了借条。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我国,赌债并不受保护,要求偿还赌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等等,这是否意味着非法赌球的赌徒们可以欢呼雀跃不用还钱了呢?对此法院有话说——未必,关键在于有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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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绑架?被下套?没证据法院都不认!

面对债主的“欠债还钱”之箭,欠款人最常拿“赌债不是债”当做盾牌。记者在查阅相关法律后发现,对于赌博等非法债务,法律的确是不予保护的,但纵观多起涉及赌球的官司,法院却大多支持了持有欠条的债主。这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说好的赌债不受保护呢?这难道是法律与实践的矛盾吗?且来看看其中的门道。

福建省的方先生叫屈声尤其大,面对自己签下的115万巨额欠条,他坚称这是自己在被绑架后被迫签下的。他所描述的自己是个倒霉的替罪羔羊,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期间,他的朋友与朱某一同赌球,在清账时双方不欢而散,自己却被朱某绑架,被逼写下“因我做生意急需用资金,现向朱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壹拾伍万元整”的借条后才被放走。而因为涉及赌球,他并没有报案。

听上去确实挺冤的,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这是为何呢?原因很简单,赌球欠债、绑架逼迫都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也“未能提交证据推翻其自己出具的借条以及“借到”现金的自认”。

广州的蔡先生更是觉得自己被下了套,在他口中,30万元的欠条和转账凭证都是精心制造的圈套。他在法庭上表示,廖某的岳父张某开设赌场并提供赌球业务,自己于2010年南非世界杯举行期间参与其中,如果自己当天输球后未能当场结数,张某即要求以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为了方便追索赌债,制造借款流水的假象,张某还会从账户中向蔡先生的账户转入相应的“借款”,随后要求将该款再次转回张某指定的其他账户,以使双方关系合法化。

解释合情合理,可在法院看来却不合法,广州市中院认为对方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及划款凭证,而蔡先生提出30万元系“赌债”,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该30万元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

在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友木看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对借贷系赌债及胁迫书写借条的辩解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未提交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赌债借款人而言,所谓赌债往往涉及高利贷,在出具借条后要证明借款是赌债举证困难,法院亦面临取证难、认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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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小心,三句微信对话可定性赌债

对于到底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还是赌债?即使是三句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也很好使。

在广西百色的李先生看来,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借10万元给梁某时,还以为他是去做生意的,对于借款用于赌博是一点不知情。要是知道梁某借钱是用于赌博,自己才不会借给他。不仅如此,梁某被发现赌球后,还在微信上设套,在30条回复中,提了16次赌球、愿赌服输等词语,试图用不断重复的方法让李先生口误或陷入意识错误,从而把合法债务变成赌债。

而李先生确实因此留下了把柄,在微信中,李先生回复的三句话分别是“差不多1年了,你知道我有多痛苦吗?你赌钱是我帮你给你的钱”、“球是你赌,钱是我借帮你垫给人”、“你赌球不算欠别人的钱吗?你去玉林街上问问?”。他用了三句话作为反击,也正是这三句话将自己陷入败局之中,法院由此认为,李先生对于梁某因赌球发生赌债是清楚知悉的。

明知的后果是很可怕的,百色市中院在判决清楚写明,明知将款项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李先生要求返还本金没有支持。

杨友木认为我国法律对赌债不予保护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定、遏制赌博行为,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良性诱导,但同时也是对赌债借贷双方的约束,对出借人而言,赌债借出后面临无法得到法律即国家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对赌债借款人而言,所谓赌债往往涉及高利贷,在出具借条后要证明借款是赌债举证困难,法院亦面临取证难、认证难问题。

B:诈骗层出不穷 开设赌场成犯罪高发区

赌球牵扯出的刑事犯罪更是不胜枚举,按照裁判文书网上提供的数据,几乎快是民事纠纷数量的3倍,又以诈骗、挪用公款、开设赌场问题最为显著。在这些刑事案例中,参与赌球的无外乎三种身份,号称“这真的是最后一盘”的投注玩家,下线抽水、上线返水的庄家代理,自以为立于不败之地的赌场庄家。然而,无论是哪一种身份,他们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成为不折不扣的输家。

诈骗花样多 涉案金额大

玩“足球竞猜”是踏入赌球游戏的第一步。方钦(化名)借钱时的对外身份是从事外贸出口的老板,当他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亲戚朋友借钱时,没有人产生怀疑,几十天的利率高达8%-10%,也能连本带息顺利归还,为什么不继续借呢?十万、百万、千万,最后累计的数字以“亿”计,最大的一笔借款高达7000万元。当他还不出钱时,债主们才反应过来,原来他是个诈骗犯。

陈建明(化名)作为湖南省常宁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公交股副股长,光鲜外表下也是一颗赌棍的心。在2014年6月份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他痴迷赌球,不仅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高档小车变卖筹措赌资,还利用自己担任的职位,以免费公交交通事故赔偿及保险备用金的名义打借条从本单位会计处借款几十万元,用于购买足球彩票。等待他的是法院的一纸判决,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罚金50000元。

四川人付伟(化名)则花样编造自己是销售大王,有特殊的营销门路。在2014年7月1日至18日期间,他谎称其有销售苹果5S手机给光大银行做活动的渠道,骗取成都市青羊区某贸易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以4670元左右的市场价格骗取苹果5S手机共计1518部,再以低于市场30-40元的价格装卖给罗某某,其中价值262万元的640部手机款均被用于赌球挥霍。

庄家代理七成来自“皇冠”网 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所谓的“庄家代理”,不仅可以从下线投注者的奖金中提成,还可以从上线处“抽水”,是不甘心仅作为投注者的赌徒的下一步选择。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依靠信用额度赌球的“皇冠”网涌现的庄家代理最多,占据盘口代理群体的七成以上。

邹焕风(化名)和时创(化名)就是盘口代理的一份子,联系上线交了20万元押金后,他们获得赌博网站“皇冠网”的赌球代理账号,因为赔率比正规彩票高很多,会吸引想要一步登天的人。作为盘口代理的操作并不复杂,参赌人员会在每场比赛开始之前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下注的金额、种类,比赛结束后第二天,两人再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输赢赌资,每星期再与上线结算一次。仅仅25天,邹焕风和时创就作为盘口代理接受各处赌徒的下注赌资1000万余元,以上线2%的返利、参赌人员所赢赌资2%的返利、报低赔率三种方式从中获利29万余元。

两人在前往广东与上线结算赌资的过程中被警察抓获,以开设赌场罪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所获赌资及违法所得也会依法追缴收归国库,输人又输钱。

坐庄参照网站设赔率 赌球还送手机躲警察

代理是帮人打工,哪有自己组局做球盘来的便捷利润大呢?有人动起了自己当庄的念头。自设赌场的通常做法是参照赌球网站上的标准,设定球队押注赌入球数和输赢的赔率,在接受赌客报注赌款额信息,通过赔率差、大小球押注等方式确定赌博输赢后,再收取和支付输赢赌资。

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绰号“杰子”的衡阳人吕俊杰(化名)发现赌客在博彩网站上进行赌球大部分会输这一规律。但又想获取赌球利润,便从博彩网站获取赌球信息后,以庄家发盘的形式向赌客发送信息,召集其他有意向的人与自己赌博。作为庄家,吕俊杰还创造出“赌球送手机”活动,购买了多部手机送给经常下注的赌客,用于发送和接收赌博信息,为的就是保证赌局的顺利进行并逃避警察的鹰眼。他还以每天500元的酬劳聘请员工与赌客通迅联络、汇集赌客报注的赌款金额、收取和支付输赢赌资。世界杯球赛期间,他共设赌局43场,赌资累计585090元。

四川广元的李小军(化名)、吴瑞(化名)想出的招数,也是按照互联网赌球网站标准共负盈亏。他们的“赌场”选址并不讲究,茶楼、自家住宅都成为了组织地点。同样是坐庄,湖南的付林则选择在居民楼固定设立小型赌场,参照某赌球网站的赔率进行结算,并雇佣员工在赌场接听投注电话,记录投注计算输赢,同时发展下线接收投注,按其所接收投注额的2%给付报酬。

按照“庄家通杀,永远是赢家”的说法,自己设局坐庄赌球就能笑到最后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虽然在短时间内获利26万余元,但仅坐庄开盘后的第27天,吕俊杰就被抓捕归案;李小军、吴瑞和付林同样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并没收赃款。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强认为,开设赌场罪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从原来的赌博罪分离出来后,在司法实践中与聚众赌博不太容易区分,盘口代理易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之间摇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高贵君、张明、吴光侠、邓克珠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表示,论及关于赌博网站代理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刑法和《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编辑 李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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