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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解纠纷;2由当地村委或司法所组织方当事人进行调解;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法律分析家庭纠纷一般由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或契约关系,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部分,基本百分之80的婚姻家庭诉讼都是因为财产纠纷而起。这种纠纷都比较好解决,一般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双方在法庭上协商,都能达成一致,就算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然后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想要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这种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一般存在这种纠纷的家庭中,大部分都有一方比较偏执,不是很好的沟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主要想法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妥协,从而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没有目的,干脆就是以两败俱伤的方式,让双方都不好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建设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社会学婚姻家庭问题包括哪些
家庭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借鉴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研究婚姻家庭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 家庭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家庭制度既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又能传递人类文化。通过对家庭制度的研究,为人们提供家庭行为模式和社会行为模式,从而促进社会控制的实现。 家庭结构 构成家庭的要素很多,不同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家庭的不同结构和不同类型。家庭社会学研究各种家庭类型的产生、变化和特点,从而促使人们自觉地把握各种家庭类型的优劣和兴衰。 家庭功能 家庭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家庭功能决定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影响着家庭功能。家庭社会学研究家庭各种功能的消长及其原因,推动家庭的健康发展。 家庭关系 家庭是最富有感情色彩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桥梁。家庭成员间的交往构成家庭关系。家庭社会学注重研究面对面沟通、交往的家庭关系,研究制约家庭关系的各种因素,寻找协调家庭关系的最佳模式。 家庭角色 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在承担家庭义务和享有家中权利方面所表现出的一定行为模式。家庭社会学研究家庭角色的变化以及影响这种变化的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 家庭管理 家庭的建设涉及衣、食、住、行,包含家务劳动、娱乐休息、安全等各方面,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作为家庭社会学前身的家政学曾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现代的家庭社会学包容了这一内容,为人们提供管理家庭的技巧和艺术。 家庭观念 家庭的存在产生家庭观念,家庭观念是家庭变化的先导。家庭观念包括婚姻观、道德观以及法律观念。20世纪中叶以后,各种观念的变化加快,东西文化冲突,对家庭观念的探讨愈来愈成为家庭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家庭的演化 家庭是历史的产物。在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第一阶段侧重于研究家庭的起源和演化。当代家庭社会学注重于对家庭未来的研究,着力探索未来家庭的模式。 在家庭社会学的研究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大多是因为研究的角度不同造成的。有从社会整体角度研究家庭的,有从系统综合性的角度研究家庭的,还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研究家庭的,等等。这些从不同角度的研究,并未在体系上形成有重大分歧的学说或学派。家庭社会学的不同学说,较多的情况是触及到它的理论研究,在家庭理论上出现分歧。 制度论 从控制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来研究家庭,分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两种。宏观研究是探讨家庭制度在不同社会中的特征及其变化趋势,微观研究是剖析家庭成员间的行为规范的变动。 结构功能主义 家庭社会学中影响较大的流派。它从家庭和社会的相互影响中研究家庭。认为家庭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个人服从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冲突论 注重从冲突角度研究家庭。认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冲突是自然的,与其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秩序、平衡、一致或功能主义系统的存在和平衡,不如把注意力集中在冲突的规律和调解上。 符号互动论 一种受社会心理学影响较深的微观分析理论。认为家庭与社会、家庭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通过象征性的行为来沟通的;强调个人对家庭的顺应,强调家庭内部的协调;认为夫妻之间的行为决定整个家庭的命运。 社会交换论 认为家庭关系或家庭行为是一种彼此交换的关系。当一方表现出一种行为时,另一方则以相应行为作为互换。掌握这种互换的度是协调家庭关系的关键。 发展论 认为家庭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这就是家庭生命周期。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上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
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2、喜新厌旧;3、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能很好的担负家庭责任;4、法制观念淡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与重婚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5、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2、喜新厌旧;3、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能很好的担负家庭责任;4、法制观念淡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与重婚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5、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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