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法效性

时间:2022-05-16 13:00:09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离婚协议书起效的先决条件是彼此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离婚登记的,协议书中的承诺对彼此是沒有约束的。即使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会按夫妻共有财产的真实情况做出对应的宣判。

  案件

  肖某(男)和张某(女)2005年1月结婚登记。结婚后肖某开设了一家企业,运营得非常好,双购买了2套房地产,后因肖某有婚外恋被张某发觉,彼此签署离婚协议书,协商一致离异,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子归张某全部,肖某此外付款张某赔偿50万余元。彼此未去办离婚登记,后肖某后悔,一直推迟没办,张某向法院起诉规定离异,并按离婚协议书切分资产。

  生活中经常出现那样的状况:夫妇两方闹离异,彼此就离异和离婚财产分割达到了一致意见,并自主签定了离婚协议书,但鉴于一些缘故,一直都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時间拉长了,一方迫不及待了,向法院起诉,规定离异并按彼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切分资产,这时,这一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应怎样评定呢?

  讲解

  这一份离婚协议书是没用的,原因如下所示:

  从罪刑法定角度观察,离婚协议书是夫妇彼此消除夫妻感情,与此同时解决孩子抚养权和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起效的先决条件是彼此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离婚登记的,协议书中的承诺对彼此是沒有约束的。

  从操作角度观察,离婚协议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內容,该是以彼此根据协议离婚方法办理离婚的承诺,这类承诺通常是一方做出让步的結果,因而,不可以自然适用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不然,会产生实际上的不合理。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与婚后财产承诺的关联。婚后财产承诺可以做为离婚后时资产处置的根据,夫妇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不可做为婚后财产的承诺,假如在夫妇发生争执全过程中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沒有包含离婚的条件,仅仅承诺了某种资产的所属,则应当评定是婚后财产承诺,彼此在无论怎样离异都能够规定依据该协议书切分资产。由此,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张男的需求,均值切分房子合情合理。

  在这里,刑事辩护律师提示被告方留意,假如彼此单单是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而未办离婚登记。协议书是没用的,即使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会按夫妻共有财产的真实情况做出对应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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