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1:44:48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李某涉嫌盗窃案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22)皖良刑辩字078号
尊敬的检察官: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盗窃犯罪活动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本人的委托,指派付廷斌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并与李某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后,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建议对其不起诉。具体如下:
一、辩护人经过与李某的几次沟通发现,其本人是个很内向的女孩,本性不坏,在看守所拘留的15天里,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非常后悔,悔罪认罪态度非常诚恳。
二、2022年6月x日,xxxx。被害人(xxx)对李某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并自愿出具了和解协议书,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此次盗窃是一时糊涂,犯罪情节轻微,其没有其他前科和不良行为,到案后,积极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退赔。
四、考虑其犯罪时刚满21岁,涉世未深,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被立案调查后,能及时悔改,悔罪态度十分明显,希望贵院能酌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给予年轻人知错悔罪重新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
五、xxxx
此致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
辩护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付廷斌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