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1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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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
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1 年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适用前提限定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财产AA制。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般不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普遍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样就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率偏低。民法典第 1088 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取消了夫妻财产制AA制的要求,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夫妻关系,希望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不均衡、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1)时间上,需要在离婚诉讼时提离婚经济补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3)由付出较多义务方提出,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3,补偿标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4,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李振斌律师1??3?1???2?日读经典
《道德经》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2页: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的。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②责任主体:夫妻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③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3-334页:
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故错方可以另行起诉;
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④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3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通常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但实践中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事实,则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你说的简单,我有迫不得已的顾虑。”
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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