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14: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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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乎谁就输了,日子往好处过可真难。
即使我气得胸闷、身体不舒服,承担后果的仍然还是自己。
由于房东要卖房,迫使我们又要再次搬家,这是三年来我们搬的第四次家了。这一个月以来,我每天下班了都在收拾东西,以往的几次搬家,总有我妈和我弟弟的帮忙,这次完全靠自己。收拾的过程中,因为东西太多非常苦恼,发现好多放柜子里的东西从上次搬家到现在一次也没用过,于是,我选择了断舍离,一部分在闲鱼二手处理了,一部分送朋友同事了,还有一部分直接丢了,可尽管这样,东西还是出奇得多。
约的搬家公司明天早上来搬,今天上午他开了店里的面包车,我们自己搬了一部分东西过去,9点多到了新租的房子楼下,我和他开始搬东西,当我看到里面的三个轮胎时瞬间气不打一处来,原因如下:因为新租的房子没有茶几,前段时间过来打扫卫生时,他发现墙边靠了一块钢化玻璃,于是突发奇想,说要从他们店里弄几个轮胎过来,把玻璃放在上面,铺一块桌布当茶几,这个想法当即遭到了我的反对,我认为茶几的作用不大,现在住的房子是因为没有饭桌所以在茶几上吃饭,但搬到这边之后有一个吃饭桌子,并且客厅的柜子也很长很宽,已经有足够空间可以放零碎的一些东西了,如果放几个轮胎就会占用一些空间,并且又要多几样东西在家里,我现在一心地想减少家里的东西。中间听他说过把轮胎准备好了,我仍然是反对的,但他不顾我的再三反对,今天还是毅来决然的把轮胎带了过来,我在搬东西上楼的时候碰到他正好下楼,我再次表明希望他把轮胎再带走,可当他再上来的时候还是把轮胎搬了上来,我生气了把其中一个轮胎从楼梯上扔了一层下去,并且给他打电话说不用搬了,我已经把轮胎扔下去了,他说那是他花几十块钱买的,我也不知道是花了钱还是没花钱,但我说无论咋样你都不用搬上来,可他再上来的时候又把轮胎搬了进来,并且恶狠狠地看着我。我说你咋这么犟呢?他反问我咋这么犟?我说是不是一开始你说这个事的时候我就是持反对态度的,并且确实这个东西不起啥作用,如果用得上的我也不反对。他沉默不语,也许他觉得有用吧并且觉得不占地方,我接着说:撇开这件事不说,两个人有啥事是不是要商量着来,我没有同意的事情你为啥非要做,并且做了这件事于你也没有多大益处啊?如果总是因为一些生活小事意见不统一最后吵得不开交,日子还咋过?最后他说有事关门走了,关门的时候,我盯着他说:这个家我不想要了,他回了句随便你。就是这句随便你让我觉得好绝望,原来一直在乎的是我,而他一直是无所谓的态度,并非是对他有多大的感情,总感觉是性格使然,对什么事情都不容易放下,可能是自己心气太小。
这个过程中,姑娘一直在场,她一边亲我让我不要生气,一边跟她爸爸说这个轮胎颜色不好看,想劝他爸爸拿走,他却说到时候刷点东西在上面,并且还跟我说放个轮胎是种艺术,我说咱都是普通老百姓,别谈啥艺术。
他走后,我仍然久久不能平复,坐在凳子上想了很多,想和他一拍两散,本身我们就不是法律夫妻了,可我还是没有勇气独自一人承担抚养娃子的任务,迈不出去那一步,所以当时我也忍住了说一些难听话。姑娘劝了会儿我,看我还是不动,就说她要练舞蹈,因为下午要考级,于是我把手机给了她,我坐在那还是觉得很难受,便起身走到窗户边,看了会儿外面,眼泪却想要流出来,我想不能哭,于是去收拾刚搬过来的东西,收拾时看到姑娘一个人在房间认真练舞的小身影,我瞬间鼻子一酸也好内疚,她那么懂事、那么努力、那么体贴,而我给不了她最好的生活,还总是把自己的坏情绪发泄给她,她只是个孩子啊,为什么要面对这些黑暗,我当时的想法是:以后只为了自己和姑娘好好生活,每天把自己安排得满满的,尽量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做,不要对她爸爸抱任何希望,尽量做到不需要他的任何帮助,尽可能的让自己独立起来。
虽然这只是一件生活小事,因为意见不统一而产生的矛盾,我也不知道自己是对还是错,但生活中总是这样的矛盾累积得多了就容易爆发,我脾气不好,却也总想着做一个情绪稳定的人,但家里的他也常常不能好好跟我说话,互相冲来冲去,互相唉声叹气,那么久而久之,互相影响,全都是一家的坏脾气,自然也把孩子带得脾气不好。
我不知道是我的问题还是他的问题,是应该继续和他过着这样离婚不离家的日子,还是离开重新开始。。。
今天刷头条,看到一篇文章提到山东一对夫妇,经过结婚到离婚,再到复婚又离婚,但彼此都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看到下面评论区的回复,类似的情况还挺多。
为什么同样的两个人,恋爱时互相倾慕,彼此珍惜,走进婚姻的殿堂后却变了味、水火不容,而一旦离婚后,又能相安无事,彼此敬重呢?难道是那一纸婚约闹的?它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为什么呢?
每一个婚姻或者是家庭,造成这种局面的态势,可能各有各的具体事情引起,比如生活习惯、双方的家庭社会关系、孩子教育、婚外情、经济等等因素。但真正的因素无非以下几点。
首先是因为两个人都比较坚持自我,不愿意为对方去妥协和改变,而骨子里都认为对方应该做出改变和让步。这种婚姻结合,哪能有安宁和幸福?其实两个人无论在婚前是多么亲密相爱,结婚后都要做好为彼此去改变的准备,牺牲自我的准备。一个过于坚持自我,强调自我的人,是没办法快乐的,也是没有办法给对方幸福的,即使对方一再让步和改变,但他(她)都不会有满意的那一天,因为一个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的人,他看到的都是别人错和自己的不幸。
第二种,是因为对婚姻过于的理想化,把婚姻想成了童话。再伟大的婚姻,它也离不开柴米油盐,彼此间都会有俗事烦恼,个人都会有情绪,需要生儿育女,需要人情往来。
第三种原因就是责任和界线问题,我们很多的夫妻谈恋爱可以,离婚后在一起生活可以,但就是不能有结婚、夫妻这个关系。因为他们认为成为夫妻了,对方就应该无条件地承担所有的责任,他(她)就必须不能有一丝自己的个人空间和隐私。再恩爱的夫妻,都他必须建立在彼此平等的朋友关系基础上,彼此忠诚、信任和尊重,互敬互爱,相互体谅,家庭以外的人事经济问题不能一言堂,先斩后奏。因此幸福的婚姻不只是因为你能为对方做什么 ,而还需要你能理解对方为什么那样做。彼此有“间隙”、有界限,清楚明白自己的责任。
离婚不离家的婚姻状况,需要彼此的不断成长,懂得尊重和自重,因此我们传美德里对幸福婚姻的表述有一个词叫“相敬如宾”。人之相交不能失礼,和睦的家庭,幸福的婚姻更需要“礼尚往来”。
现今为了抑制炒房、调控房价,购买住房需要指标;为了控制车辆数量飞速上升,购买小客车亦需要指标,为了多买一套房或者一辆车,很多夫妻选择了“假离婚”来规避现行政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离婚不离家”。当然,也有一部分人“离婚不离家”是为了躲避共同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逃避犯罪的刑罚。还有一部分“离婚不离家”是真实的离婚以后,一方暂没有住处,仍居住在原房屋内。不论哪一种情形,“离婚不离家”都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阐述一下“离婚不离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案例一、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离婚不离家”,躲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张某洗钱案”,本案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上游犯罪是其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至2012年间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前夫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该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
此案例中,二人是否在离婚前已串通好以假离婚的形式躲避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并不重要,重点是其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和对外交往,给外界的讯息是其二人仍然是“夫妻”,给二人共同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想以“离婚”为借口躲避刑罚显然行不通。
案例二、“离婚不离家”情况下,一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2020)苏0391民初2663号马开明(原告)与刘敏(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12日育有一子马绅硕,于2015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在一起居住直至2018年年初,二人才告知双方父母已经离婚的事实,后被告才搬离原告住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均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离婚后同居期间,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该淘宝账户绑定原告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二人均知悉。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原告淘宝账户支出14088.55元,该淘宝账户所购物品既包括帽子、皮鞋、裤子等女士用品,也包括卫生间纸巾盒、晾衣架、多功能除雪铲、电热毯等家庭共用物品,还包括钢笔、智慧熊小学生美文大百等给孩子购买的物品。所购物品的邮寄地址既有原告单位的地址,又有被告所在地址,还有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地址,另有部分扫码付款等无法区分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支出。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费用。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不论是从原告提供的淘宝消费明细清单上还是从商品的邮寄地址上均无法区分涉案的淘宝消费是原告的支出还是被告的支出。其次,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告知双方父母二人离婚的事实,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主张的淘宝消费行为发生在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原告一直知道被告使用其账户进行消费且并未修改支付密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借用其淘宝账户进行消费并向其返还金钱的意思表示,基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涉案的淘宝消费里即便有被告的消费支出也应视为是原告对被告的一种赠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淘宝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中,被告购买的物品中既有共同生活需要的东西,也包括其个人的自用物品。但二人对外并未公布离婚的事实,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被告用原告账户消费的金额被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即便原告并无此意,也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三、“离婚不离家”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便违背一方本意,也可能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2020)冀0803民初1357号原告邢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在双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其中第四项内容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营子欠男方的工程款伍万元整,归女方享有,其他债权与债务归男方享有与承担。"而2020年6月15日,原告到营子矿务局询问工程款结算情况,被告知已将工程款5万元全部结算给被告陈某。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但被告扬言就是结算了也不给付原告,其主张在《离婚协议书》上不是自愿签字,当时并不想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提到的5万元债权,是营子矿务局欠付的工程款,已在离婚第二天全部结清。被告并没有把这笔钱给原告的原因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说“离婚不离家”,因此并未将该款项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但被告在离婚后分四次给了原告共计101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邢某、被告陈某登记离婚时,对5万元债权已经达成分割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将工程款5万元结回,现该债权已经实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条件成立,但原告已经收到的10100元应予扣除,判决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邢某39900元。
此案例中,被告和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愿,但其已签字,该协议也在民政机构备案,当其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时,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采取“离婚不离家”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共同债务的目的未必能实现,而为了表示对另一半的忠诚而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是白纸黑字、合法有效,花钱买的东西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另一方、而不是借贷。万一对方偷偷结婚,还可能导致重婚罪这样的无妄之灾……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的“离婚不离家”,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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