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23: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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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社会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化,加上育儿的压力等原因,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从而引发纠纷。那么谁真正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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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华和小梅都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两人恋爱多年,在双方父母的不断催促下,才缓缓步入婚姻殿堂。小华的父母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颇有声望,但只有小华一个宝贝儿子,而且小华父母的兄弟姐妹家都是女孩,所以一结婚,小华的父母就催促小俩口赶快备孕,好生个孙子将来能传承家族企业。
但小梅却不这样想,她经济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独立,娘家家境也颇为殷实,她是因为爱情才结婚的,才不想成为生育的工具,觉得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没有孩子,亦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在一次意外怀孕后,小梅悄悄瞒着小华做了人工流产。
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小华及其父母知道真相后,非常失望和痛心,认为小梅对男方家庭极度不尊重,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试问,小华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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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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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流产,诚然会伤害到比较和谐的夫妻感情,甚至会影响到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小梅未经小华同意私自堕胎,不构成对小华生育权的侵犯,法院会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3.小华和小梅因为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能协调一致,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华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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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生育是婚姻的一个重要职能,孩子是双方爱情的结晶。但随着当下价值观的多元化,丁克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递增。所以选择生育还是丁克,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协调,深度沟通,意见统一。
2.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想要生育孩子的愿望都是合理的。如果双方坚持各自立场、互不相让,无法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未必不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相信自己选择的结果,也有勇气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淑臣 记者 李子璇)郑某与杨某结婚半年后,有了身孕,本是一件喜事,产检后却发现胚胎发育不良。无奈之下,2021 年 2 月,俩人决定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流产后,俩人多有矛盾,同年 6 月,丈夫郑某要求离婚,可是新婚不到一年的杨某并不想离婚。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杨某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终止妊娠,郑某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诉要求离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表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法律还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作出了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法律条文体现了对妇女特殊时期身体及心理的人文关怀,属于禁止性规定。法官告诉记者,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殊时期,如果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严重打击,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女方终止妊娠尚不满六个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为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睿震思考】
生育虽然不是婚姻的目的,也不是必然结果,但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合意的体现。
从女性一方来说,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注意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
现实生活中,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生育孩子的合意。第三,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一般都应当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从男性一方来说,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双方确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准予双方离婚。需注意的是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并给予其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与否的权利,以维持社会整体的和谐,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选择孩子出生与否前应更多的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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