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37: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了哪些东西不受法律保护,冷门但有用的法律小知识】,以下3个关于【离婚了哪些东西不受法律保护,冷门但有用的法律小知识】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一、基础篇
1.不要什么事情都打110
严格意义上讲,这点甚至算不上什么法律常识,但是太基础了又太多人不知道了,只有单独列出来放在最前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意外事故的第一反应就是打110,让警察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其实110受理管辖只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危及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事故事件;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紧急求助;违法违规行为这七大方面。
除此之外,你打110也没办法,不如打下面这些更专业的电话:
(1)12345 当地政府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这个电话一般用于提建议,问行政方面的问题,表扬政府工作人员,或者举报违法犯罪。如果要投诉当地政府,就不要打这个电话了,打中央组织部“12380”网上举报受理电话。
(2)12320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3)12358 发改委价格投诉
买到不合理定价的商品都可以打这个电话投诉。
(4)12369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质量投诉
(7)12333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安全投诉
(10)12319 市政监管 市委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一般的扰民时间,比如楼下KTV太吵了,打这个电话就成。
2.打官司不一定要请律师,尤其是证据充足的案件
其实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是可以不请律师自己打官司的,比如说双方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等,只要你觉得自己证据足够,赢面大,完全可以自己来打官司,不过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般准备材料包括起诉状、原被告双方的主体材料、证据材料,不过相对复杂的案件还是建议大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买到过期食品至少可以索赔1000
如果在超市你买到了过期食品,那么恭喜你要发一笔小财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或生产厂家要求退钱。并要求支付价格10倍或损失3倍赔偿金,最低赔偿金为1000元。
当然,现在大型超市管理还是比较好的,很难遇到过期食品,如果你“有幸”遇到了,付款后一定要保存好商品和小票,然后到服务台索赔,如果索赔无效可以拨打12331食药监管电话举报。
4.饭店、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
饭店、酒店禁止带酒水我们大家都习以为常,其实他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电话举报。
5.法院打官司要收费,但不一定要你掏钱
我们生活中遇到不可协调纠纷,第一反应大概就是打官司,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法院打官司是要收费的,叫案件受理费。对不同的案件收费标准不同,有按件收的,有按诉讼金额比例收的,比如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只不过是由原告预交,根据案件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我们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就算法院打官司收费,我们也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利。
二、借贷篇
1.资金融通时要写借条还是欠条
首先,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当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资金融通的情况时,一定要搞清楚双方的债务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写好借条(欠条),因为遇到债务纠纷时,它是解决问题最有力的证据。
如果你实在分不清,可以使用下面这个小程序——欠条说。一键签署电子合同,不怕丢也不怕距离远。
2.任何合同都不能随便签,落笔就会有法律效益
有交易的地方就避免不了风险,很多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是“老熟人”看都不看就翻到最后一页签字,最后被骗的一干二净。所以说无论多熟悉的亲戚朋友,在资金方面都不能粗心大意。
在签合同之前,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核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有抵押财产时一定要严格查验,不动产的抵押更是要及时办理抵押过户。这种书面材料证据一定要十分谨慎。
3.任何涉及钱财的行为都应该保留充足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应该都见过不少金钱老赖,无论你怎么催就是无动于衷,上了法庭也死不承认,赖到最后因为证据不足却逃过一劫。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大家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除了要写清楚规范的欠条外要保存好所有的转账记录,最好是纸质版,就算是一堆现金也最好拍张照片。当我们还款出现问题时,转账记录就是非常好的证据。
4.担保人具有连带还款责任,不要随便当担保人
“只要签名就可以,还款绝对不用你操心,就帮朋友这一次吧”听到这样的请求,很多人碍于情面,尽管心里有点不情愿但还是会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这一笔下去,可就承担了连带的还款责任,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你可就要为这次贷款兜底了。朋友情面固然重要,但担保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权衡利弊,能避开的尽量就不要给自己增加风险。
毕竟,合同只要满足了下面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
借款协议该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5.最有效的投诉欠债不还的小技巧
欠钱不还真的太常见了,直接进入主题,给你们介绍一下起诉的小技巧。
(1)写诉状书时一定要记录好起诉事由和被告人的信息,方便送达审判书。
(2)准备好纸质材料,借条(欠条)以及转账记录。
(3)催债记录(最好有电话录音,信息截图等)
三、就业篇
1. 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公司仍然要报销医疗费
如果公司跟你说,可以签协议自愿放弃社保,每个月到手的钱多一点,你答应也行不答应也行,
因为不管怎样协议都是无效的。
《劳动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了,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来赔付医疗费,如果公司拒绝,打12333劳动局电话,或者直接法庭见。
2. 入职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赔付工资
不少人在招聘时会遇到一些黑心企业,工作后却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双倍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只干十一个月就告他然后拿双倍工资走人,但是大家要注意赔付是有时效性的,离职一年后是无法索赔的。
3. 试用期被随意辞退也可以要求赔偿
绝大多数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都任劳任怨,恐怕不能得到转正,但是劳动合同法中针对试用期员工专门规定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也是需要单位事先向劳动者说明的,并不是单位一句话就能决定你的去留。
如果试用期遇到单位单方面辞退,我们大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相关赔偿,但前提是我们在单位没有任何出错和违反单位规定的行为。
4. 劳动合同虽然固定了年限但也是可以解除的
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一直在这家单位干?很多人都对劳动合同有些误解,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得一直固定在一个单位。其实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企业是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通过协商也是可以解除的。
5. 一进入单位就有权要求单位给缴纳社保
很多单位总是说转正之后才会缴纳社保,但是法律规定,正规用人单位必须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如果还想继续工作下去,我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由该部门责令更正。如果不想继续工作下去就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交辞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你补缴社保。
四、婚姻篇
1. 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忍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只能助长施暴者的恶习。受害者身心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办法。
(1)提起离婚诉讼
(2)请求损害赔偿(必须请求离婚为前提条件)
(3)提起刑事自诉
(4)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受害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5)对于轻微伤害,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还可以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
2. 举办婚礼不代表成立夫妻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成立夫妻关系,如果办完喜酒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
所以并未具有法律效益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直接同居的婚姻出现问题时不能按照相关婚姻法进行解决,建议大家尽量先登记再结婚。
3. 离婚不一定非要去民政局,法庭也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我们都知道离婚是需要拿着结婚证去民政局进行办理,其实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判决离婚的。
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 A、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多次教育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4. 夫妻分居多年也不算自动离婚,只要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还是夫妻关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分居满2年以上的,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可以判决离婚虽然分居已多年,但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或没有到法院起诉要离婚的,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5.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具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抚养方无权拒绝
很多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来看望孩子,进而希望孩子断绝与另一方的关系。但是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过父或母探望小孩时不利于小孩身心成长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前言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女性撑起半边天,妇女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妇女是弱势群体,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凸显法律实质正义。
01
政治权利方面
我国女性地位提升的最大标志就是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保障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明确规定妇女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02
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1.保障妇女生育权
问: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女性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从生理结构到孕育生命的整个过程再到生产、对抚养孩子成长各个阶段,妻子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和心理的负担,在入职、升迁、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牺牲。与生育自由相比,不生育更应具有绝对性,保护女方的生育权是司法公正和实质正义的要求。
问:2、遭遇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答:(1)表明立场,态度坚决,坚守底线,不给对方留下任何余地和幻想,防止再次被性骚扰;(2)收集并保存证据,为维权做准备。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隐蔽地录音、录像,保留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3)向用人单位反映或投诉,用人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4)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5)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比如强制猥亵、强奸等,公安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在封建社会,由于一直奉行“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广大女性无法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同时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方说:别上班了,我养你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子享有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参加各种社会交往、文化活动的自由,妻子有权自己决定从事生产、工作、学习及社会交往,并且禁止丈夫及其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4
劳动和社保权益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录用、报酬、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更是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问: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05
财产权益方面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问:婚内财产赠与给“小三”合法吗?
答: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因这种赠与合同的订立背后隐含着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未经妻子同意属于无效行为,妻子有权要求小三返还丈夫所赠与的财产。
问: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答:百善孝为先。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劳心劳力、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虽不是亲生儿女却恰似亲生儿女,这种情形下法律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06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在过去,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更多的像男性的附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从法律上明确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1.保障妇女的特殊权利
问: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答:由于女性的个体生理特征需要承担相应的特殊任务,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殊时期,妇女在这段时期,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虚弱,心理脆弱,更加需要男方的照顾和帮助,丈夫必须在这一时期履行对妻子的扶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对女性的特殊保障中提出“在女性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项内容。法律给予了女性更多的保护,对女性特殊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显示并不断完善,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2.保障家务劳动补偿权
问: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的事务,“而相比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这种对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体力、脑力外,还要付出情感,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能否“多劳多得”?
答:由于我国家庭通常为男主外、女主内的方式,不可否认,女性通常在家庭中承担着抚养老小、照顾家庭、协助另一半工作等多方面的义务。女性被天然限制于家务活动中,挤压了其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与男性在职场上抗衡,减少了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增设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付出方提出经济补偿,实际是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妇女,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这项制度是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凸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此项规定对于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妇来说扩大了保护范围,进一步保障女性的婚姻家庭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也予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与民意呼吁的共同成果,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否能真正有生命力、有权威性,切实起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尚须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不仅是女律师,在各行各业的优秀人群中都不乏女性活跃的身影,女性要实现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是她们最艰难的抉择,为家庭付出全部的爱,为事业倾注全部的热情。女性在成为女儿、妻子、母亲前首先应是自己。
梁琦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民商事案件、涉外案件,被评为“湖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长沙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为了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法律对于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
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则不受此限制,可以自由离婚。
2、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受此限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3、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也不受此限制。
(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现役军人有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4、如果现役军人没有以上重大过错,现役军人配偶起诉离婚,若现役军人不同意,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现役军人配偶一而再地起诉离婚,现役军人就是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当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二、限制男方特定时期的离婚请求权。
1、女方在怀孕期间(通常指夫妻双方发生两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也包括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也无论婴儿分娩出是否是活体),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3、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4、女方在以上期间起诉离婚的,不在此限。
5、如果确有必要(一般是指人身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等情形),男方也可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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