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59: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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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全职太太获赔一万家务补偿”登上微博热搜:位全职太太婚前经营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在诉讼时,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补偿。消息一出,评论区顿时炸开了锅:
“一万块,这就是免保姆啊”
“这真是应了句话——打发叫花子呢”……
而就在剑侗本┩肀ā贩⒉肌氨本┮蝗疤牖槭碧岢黾椅窭投钩ィ可椒ㄔ号恕保?strong>这也成为中华共和国民自秸行后首个引发全民热议的案例。报道提及的全职太太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款,网友们的也是“请保姆都不止这个价”“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么,全职太太/先生时要求的“家务补偿”数额基于哪些因素?“家务补偿”到底补偿的是什么?现实实践中对“家务补偿”氮怎么样的细化?
新闻晨报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的合惶律师。
Q新闻晨报:怎么看待一年中两例家务补偿引发的全民热议?
A:类似的新闻报道可能会给读者造种错觉,就是全职太太时只拿到了1万元或者5万元。但实际情,应该是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的基础之上,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所以建议媒体在报道此类新闻时,先对家务补偿的前提进行说明,如“在诉讼时,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外,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补偿”,这样就比较完整了。
根据民的规定,在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无论这些财不方所赚取。这本身就意味着认可女方的家务跟男方在外面工作的社会,两者对家庭的献和价值是同等的,即女方的家务是受到尊重的,绝对不所调侃的“免/价保姆”。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一直也是这么贯彻的。
但是原婚姻法四十条规定,“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时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家务献补偿限定在了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家庭。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夫妻都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也是为什么之前我们很少听到案例中有“家务补偿”的要求。
今年起实的民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时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这意味着不论是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还是法定财产共同制下的夫妻,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时卷一方请求补偿,不限于全职太太/先生。
立法作出这样的更改,更多地是加强了对婚姻关系济弱势一方的保护。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还是由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也即是加强了对女方的保护。
Q新闻晨报:家务补偿金额的确定基于哪些因素?如量1万元、5万元的金额是否合理?
A:民婚姻家庭编在家务补偿制度方面确实有较步,但现有条款只是性的,未出台货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时间等因素的细化。在实践中,也是各地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操作。
我个人的理解,家务补偿金额主要还是看家庭的实际财产情,并与夫妻双方年龄、婚龄、身心状、工作情、家庭献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水平、后子女抚养状、后承担家务过教育培训重新就业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因素都密切相关,确实具体情需要具体对待。
比如我们接触过的当事人中,有的家庭丈坊有五六千元,但妻子为了孩子选择全职。他们在时几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这时候妻子要求家务补偿就很合理。也有的家庭,丈夫是企业家,妻子已经分割了几千万元的共同财产,这时候再要求家务补偿,可能就不会支持。
还有位妻子婚前是公司高管,次试管才要了一个孩子,很大,之后就全职在家带孩子,事业发展成为断崖。这种情下她后重新回到原有工作岗位和经济水平的可能性就很低。如果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足以维持女方和孩子的合理生活水平,会影响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和教育质量的话,我个人觉得也应该考虑到女方为家庭的牺牲度,在家务补偿上给予适当照顾。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补偿金额都是没有可比性的。比如,北京例官司的承办法官后续予以回应称,这5万元家务补偿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孩子的抚养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并且在裁判时也考量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中具体付出的情,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所以,不了解具体情的网友来评论1万元或者5万元的家务补偿是高还是低,其实都是缺乏依据的。
从家事律师的角度,我们会尽可能地把当事人的状如实、全面地呈现给法官,看法官如使用自由裁。
Q新闻晨报:我国逐渐二胎、三胎政策,其实对职业女性造成了相当的心理压力。一方面生育魁们的工作变动,而另一方面就现有的判决来说,女性并没有获得在看来合情合理的弥补,我理窖认为两例官司中家务补偿过低的原因。您怎么看待由此可能引发的婚育虑?
A:作为一名婚家专业的律师,我也关注到适龄女性群体中有“不婚不育保平安”的。关的判例被公开后,女性群体将之与自己在实际生活中的切身体会进行结合印证,无形中可能引发婚育虑。
当然,婚育虑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情绪。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始是根据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对于的回应也是一直在进行,民婚姻家庭编相对于之前婚姻法的进步,就是很好的证明。相信我国后续也会对民婚姻家庭编中家务补偿的解释进行细化,关照到更大群体的利。
Q新闻晨报:民今年才开始实,包括家务补偿在内的很多条文确实都需要在实践中细化,可以介绍一下其他较为成熟的做法吗?
A:我大概说一下美国的做法。20世70以后,随着美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和革命导致的率的增,加速了夫妻财产制和养制的变革。美国各州的夫妻财产制并不相同,但无论是采用哪种法定财产制的州,分割夫妻财产时基本都采用“公平分割法”,以及对弱势方适用养。
公平分割即“授权在判决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或方所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不管这些财睬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值提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业信誉等,也被一些州认为是可以分割的财产。如纽约州法律中,考虑是否要对结婚期间获得的学位或职业执照赋予估算价值时,估价问题最常见的情是,一方在婚姻期间外出工作,对另一方获得学位或职业执照有经济支持。
而养则是指在后一方配偶面临经济困难而另一方配偶又有能力提供经济支持的情下,后者对于前者的维持或养之给付,包括恢复性养、补偿性养、临时性养久性养。
恢复性养,指对于后一特定时间内,一方配偶对有能力找到工作或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另一方配偶,提供包括教育用在内的较大数额的养,以帮助原配偶完成教育或培训,获得必要的生存技能,最能够鼓励受领方成为自食者或成的家庭。
补偿性养,是指时当配偶双方无积累财产可分割,而一方配偶获得了有价值但暂时不能转化为现实财产的事业(目前仅局限在获蛋业教育或营业执照这两种情),如果另一方配偶对该事业的取得作出过献,则作出献的配偶炕方就其有效的献而给付补偿性养。
临时性养,是指在提起诉讼但未判决之前的分居期间,经济困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可以向另一方对其进行暂时性养。
永久性养,只有在一方不能经济独立或年龄过大无法再进行教育和培训获得就业的情下才能请。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个人比较期待后续民解释对婚家编相关家务补偿制度的完善和细化,能出台既有可指导实操的方法、又可以适应家庭不同情、兼具性和灵活性的解释。
:周到上海
王女士的老业是医生,平时工作出差都挺忙的,结婚之后,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王女士的老公是外地的,有诞的这种,看到王女士生下的是女孩,本来就不太着家的老公更是当起了甩手掌柜。空下来的时间,到的不是家里的妻女而是打牌,跟朋友出去吃喝玩乐。
王女士生了女儿之后,就放在女儿身上,为女儿忙前忙后,也没工夫去管她老公。没想到王女士还没想着要和老公,老公先和王女士提出了。丈夫的这个举动让王女士很伤心也不,但是女儿是她最放心不下的。
王女士现在居住的房子首付是老公家结婚前支付的定金,大概30%右,之后的房款是王女士夫妇俩一起还贷款,由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出来的时候王女士和丈夫的名字都写。现在房子还剩少量的贷款没有还清,丈夫跟他爸爸妈妈还是有一套房子的,以后不至于没地方住。王女士也不是上海户口,她担心以后没有购房资格了,想把房子贷款还掉之后和女儿一起住,把房子的二分之一折价款给丈夫。
但是丈夫不同意,他也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并且房子他只能付10%的房款给王女士。王女士就很气不过,丈夫对女儿不管不顾,现在却要来和自己抢女儿。丈夫蛤为自己的母还是愿意帮忙抚养女儿的,生,工作比较稳定,收入条件各方面都比王女士好。
问:
夫妻并同时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会如判决?
根据最高审理婚姻案件当中对于小孩抚养权爹规定,比如说哺乳期的小孩,一般是给女方的。从王女士女儿的这个年龄上来说呢,不是一定要判给她,具体判给谁,要看小孩是跟谁生活为主,由谁主要带的,这是一个方面。另外还要看住房条件,家的个人的品行,包括夫妻双方有没有一方的家也帮着带小孩等等,整体考虑这些因素。
另一方面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话,么小孩子也会判给这一方,或者再婚的有一方是已经有小孩的,另一位是没有小孩的,会综合这些因素。就我看来,女儿平时都是王女士照顾为主,王女士的爸爸妈妈也经常帮忙带小孩,孩子又是个女孩子,爸爸带究不方便,所以判给王女士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问:
婚前男方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产证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在时该如分割?
就购房的情来看,是婚前就定了预售合同,付了首付,但是写了王女士夫妻两人的名字,应该说是夫妻的共有财产。首付尽管是王女士丈夫的母出资,但是婚前一方的母出资资助孩子买房,如果说写在孩子夫妻两个人名下的话,就视为对于他们的赠与。还有房屋的贷款,每个月还贷,尽管丈夫说他工资高占大头,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个人取得财产都是一个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对于这套房子,考虑到小孩如果判给王女士,王女士又属个限购对象,所以判决给王女士的概率还是比较。王女士要在上海生活,带小孩需要有相对的稳定的一个居住环境,王女士的丈夫和他的母有他们的房子居住,王女士的丈夫说只给王女士10%的房款,这种概率也不,尽多,他们付了首付的30%都是他们付的。但婚后,竟王女士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也就是对这这个房屋是有献的。
根据上海高院审理商品房案件,比如说,双方之间恋爱谈朋友,一方出资购房,写在两个人的名下,另一方一分钱没出。如果后来分手没有结婚的话,没出资的一方还是可以得10~30%。更,王女士还不同于这个情。一,王女士是婚后出资的,这个房屋是有共同出资的;二,王女士是,然后夫妻二人是从谈恋爱买房子,最核婚姻的殿堂,所以分割房产时绝对是要超过10%以上的,具体是多少份额,会根据这个出资比例以及献大小,酌情判决的。
士的女儿有恋情节,比她大很多的某和女儿相识相恋了,个时候女儿不知道对方有妻室。在一起半年后,女儿怀孕了,在此期间女儿多次跟某提结婚领证的事情,某阻四的。后来逼得紧了,某就对士的女儿坦白说其实他是有老婆的。某的老婆带着女儿在国外陪读,可这时候士的女儿已经快要生了,女儿很气愤,也很痛苦,更是无奈。但是为肚子里面的孩子,也没有采取什么过激的事。
孩子生下来是个男孩,某重男轻女的很严重,对士女儿生下的这个儿子也特别喜欢,就对士的女儿说会去的。但是一直到小孩读书了,某还没有去。士的女儿知道被欺骗,很气愤一直跟某吵架,但是没用。某和女儿的事情后来被某的老婆知道了,她也大吵大闹。结果最后,某选择了自己的妻子,士的女儿面临着和他分手以及接下来孩子的抚养问题。
之后女儿和某签订了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某的妻子要求在协议里添加某的儿子将来要放弃某家族或者他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士的女儿提出放弃可以,但要有个前提,某需在上海帮她母子两人买一套房子。当时某夫妻两个都同意的。接下来某让他的女儿去办了这件事,用他们的钱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子,由士的女儿和她的孩子委托去办理,最后也写了公证。
当时买的是期房,女儿和小孩没地方住,某就把他女儿名下的套房子让士的女儿和她的儿子去住了。小孩上学也在边附近上,后来房产证下来了,因为考虑到孩子还在某女儿的房子这边上学,过去住也不方便,就跟某商量,到儿子业了再搬回去。龟以后,士的女儿想搬回去住了,某的老婆就跳出来说个房出的钱,是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士的女儿没有权利要这套房子,士的女儿当时是不当得利。
问:
士的女儿和外获得的房屋是否为不当得利,该房屋的归属该如认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同依据,取得对方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叫不当得利。非婚生子女在商谈抚养的问题时,某的妻子提出来买房子是可以的,但是双方要在这个这个抚养协议上面要另外写上承诺,士女儿和某的儿子不继承某的,也就是与非婚生爸爸有关的产权,公司财产。
士的女儿提出来放弃可以,但是某在抚养额外要给她和孩子买一套房子,所以这个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就不存在不当得棱。么,另外从几个方面也可以看出,这买房子的行为也不是偷偷摸摸去买的,是通过某的女儿,是小孩子爸爸另外的一个女儿去委托公证买的。买好以后,某夫妻俩,还住在买好的房子里。所以从这一系列证据来看,买房子不存在不当得利,都是公开知晓的。龟以后某的妻子说是不当得利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
双方签订的协议将房产登记在士的女儿及,该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合同法都有规定,么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无效的,比如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签订合同,损害利;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三人利;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么士的女儿和某应该是说为了小孩的抚养权,双方互相坐下来好商好量协商一致,所以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这个房屋,应该还是归士的女儿有,不能说他们可以拿回这个钱款或者要求返还这个房屋,这些要求都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黑恋爱中,现在还没有结婚,然后一起凑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因为摇号的原因,在签购买合同的时候只能够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现在的房产证也没有拿到,只有购买合同。够通过签订协议来证明房一起买的吗?需要见证人吗?怎么样的一个流来操作呢?
由于摇号的原因,两个人买房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么网友担心,以后这个房子她的一半就没了,竟是在恋爱关系,不是夫妻。如果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写男的和女方都无所谓,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想法也很正常啊,竟他们俩共同出资买房,写只写在男方的一个人名下,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尽管是以公示公信的产权登记为准,但是也有一个例外的,就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可以订立关于物权的一个实例,变更转移消灭等等,这么一个合同,来确定物权的归属。
所以根据这么一个法律的规定,我是建议女方和男方确实是可以通过写一个书面的约定,这个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摇号的原因,只能写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因此这个房屋的实际产权权,女双方两个人共同所有,每人50%,如果双方签字签订了这么一个协议,么日后就不用担心,等结婚以后再加名,么就可以避免这个房屋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女方有什么担惊受怕的事了。至于在签订这份协议过当中需不需要见证人,两个人自己书写就可以,当然为了保险起见,再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也可以,比如说律师见证,好友见证,公证处公证都可以。
,我了一起上海市某区案件的调解,颇受启发。
我方为男方(被告),女方为原告,双方年龄都要60多岁。有2套房屋进行分割。
进入诉前调解阶。
先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先将原告(女方)请出去,然后问男方,你愿意吗?
男方说:我想知下女方想的理由。
调解员说:如果你爱一个人,他有100个缺点,你都会喜欢他,如果你不爱一个人,要和他,她会随便找个,女方的理由没有异议。你现在告诉,你是想还是不想。
(作为律师我觉得这个调解员说的还挺有道理)
之后男方说:一下女方对于财产如分割的意见。
调解员说:先说你愿不愿意,和财产不能混同,如果你不愿意,么也没有必要谈财产了。
最后男方说不愿意,然后签个笔录就走了,整个过可能就10分吧。
律吐槽:虽然说的是有一定道理,从法律上来说,是否愿意结婚和财产无关,但是从现实角度出发,和财产与抚很大的关系,很可能双方对于财产谈妥了,就直接了,其实对于双方也是一种解脱。
对于调解员这样直截了当的调解方式,律认为过于直接,虽然对于结案效率很有帮助,但是并不会增加当事人的福感。
是否不判,降低率,就是所谓的城市福感提升呢?
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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