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4:40: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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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附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引用判决】
(2020)初1673号
【案件事实】
某1、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度瞻炖砝牖榈羌恰!独牖樾槭椤吩级ǎ阂弧⒆优а号赡蟹礁а恍枰Ц斗茫欢⒉撇指睿ǔ底印⒓揖摺⒓业纭⑹纹贰⒐哦⒁帐跗贰⑾纸鸺按婵睿撼底庸榕剿校渌槟蟹剿校蝗⒆堪才牛汗槟蟹剿蟹坎合喑值姥舫新稾X室,镇嘉元花园南区室;四、债权、债务:由女方承担。 拢砟?的母某2、某某募鄹癯鍪燮涠溆谠驼蚣卧ㄔ澳锨鳻X室房屋。房屋价款中2万元定金由买受方直接汇入某某账户。某2、某某收到剩余房款合蛐砟?转元、?拢砟吃募鄹癯鍪巯喑值姥舫新稾X室房屋。
某、?日、?1日,分别向某某转?60万元、15万元,合计635万元。 ?月间,某某每月向某1支付12000元,用于归还相城区街道阳澄湖中路XX室的房贷。为出售上述房屋,?4日,某某向某1转谝淮涡郧宄ド龇课菔S嘁写睢4送猓砟?、某某办理登记后,双方女儿某3的学、令营等均由某某负担。 ?7日,某某与案外人(周某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某购买周某某、某某工业园区琉璃街XX室房屋,房屋买卖过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由买受方承担。同日,双方补协议约定成交总价为985万元,评估价870万元,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剩余差额约吨Ц叮⒃级ㄗ芗奂?万元。周某某向某某出具50万元定金收条。 ?0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成交价格870万元。同日,某某向某某转账63万元。?2日,某某向托管资金账户转账支付261万元。剩炷衬成桃荡詈笾Ц丁?/p>
某某购工业园区琉璃街XX室房屋时,产生并支付各税合计646285.72元。上述房屋现登记于某某名下。
审理中,某2、某某出具明表示同意由某1在本案中就其出资的购房款160万元向某某主利。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办理登记后继续共同生活,在购买上述园区房屋后,双方以及原告母四人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某1另,某某购买园区房屋由其一人操办,其系在今年冠间才得知房屋产权仅登记于某某名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情说明、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补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收条、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登记簿、明以及当事人等附卷佐证。
审理中,某某认为,其为购买园区房屋,除出资归还贷款、支付购房款及各税外,还支出14.5万元中介,另支出四、五十万元用于装修及购买家具。此外,其因资金不足还向朋友借款,因此并不具备全额买房的资金及能力,故其选择贷款买房。为此举证: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借条,证某某借款80万元,钅衬辰杩?0万元。
某某另认为,其与某1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故约定两人婚内共有的两套房屋归某1所有,其后由某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园区房屋。双方应在新购房屋后进行复婚,但因此后二人产生矛盾,关系恶化,最复婚不成,在此情下其不应当全额返还635万元,该款中包含原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的出卖款,并且目前登记于某1个人名下的嘉元花园房产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为此某某举证谈话录音一份,其中,某某嘲买房子的钱都是我赚的,我去付首付,每月还贷款。为了买新的房子,所以把两套房子过户至你的名下,,去买新房子的,某1称时我就说不要,我说一定要才能买房子吗,某某答限购了呀,限购了只能买房子呀,某1称当时我也担心的,就怕弄假成道吧。但你说,不会的。我是一直想和你好好过的。某某还称你就想,拿两套房子过户到你名下,你趁机时要买房子,你就想着两套房子的钱,某1答我有个心的话,我必要把过户的房子卖掉呢,某某了,房子过户到你名下,我有名额去买房子,对不对?,某1答嗯。
经质证,某1认为,对于借条、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其不清楚借贷的事情,即使属实也是某某个人债务。对于录音,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双方。某1认为及财产分割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附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衬撤祷?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主要理由是:其与其母、某某四人之间共同形成以全款方式购工业园区琉璃街XX房屋的,现某某以按揭方式购房且将不动产权登记于其一人名下,已违反约定,使得共同买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有关,首先,某1、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名下共有相城区街道阳澄湖中路XX室、镇嘉元花园南区XX室两套房屋。双方办理登记后,该两套房屋变更至某1名下。某某5月以个人名义购市工业园区琉璃街XX室房屋。其次,某某在后每月归还相城区街道阳澄湖中路XX室房贷,并在某1出售该套房屋时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此外,某1的母陈房屋并将大部分房款转给某1,某1收到上述房款后分三笔向某某转账合计635万元。再次,某1、某某办理后仍共同居住,且某某购买园区房产后与某1及其母四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通过上述一系列事实,结合某某举证的谈话录音中的内容,本院有理某1、某某办理登记手续及归并房屋渤1一人名下,其二人本意应系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由某某另行购买房屋。但某1主方约定某某应以全款方式购买房屋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某某的举证及其,其一次性清偿贷款、支付首付款、差价款、税总额已超过557万元;其称另支出中介、装饰装修用,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该两用亦必定发生。结合某某在购房过中还向案外人借款的相关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某某具备足资金以全款方式购买园区房屋。至于某某购房园区房屋并登记人名下的行为,本院认为,既然其二人系出于规避购房政策购房,则某某以自己名义单独购买房屋合客观逻辑。此外,其二人在后仍然共同生活至今,某1及其母出售房屋后向某某转账635万元,在此前提下某1仍称对于某某购房具体事宜毫不知晓,系在今年冠间才得知某某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的显然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某1在本案某某以个人名义、贷款方式购房园区房屋违反约定,导致买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能提供足证据,故冻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某1认为其对园区房利,筐析产之诉。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以方式规避购房政策的案例并不见,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制度的严与神圣,一定端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夫妻双方来说均存在极道德及法律风险。此类行为并不可取,并对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然而,正所谓开没有回头箭,一纸协议签罢,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已难逆转,每个人均应对各自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负责。
【律师简介】
强律师业于北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继承等家事业务,办理过大量、同居、析产、遗嘱、继承、投资理财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此外还为高净值私人/家族客户提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债务隔离、闺优化、家族及企业财富传承与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正是基于多年的法律实务积累,对于、继承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分析和解决能力,能为客户提供富有成效的法律。
动迁是件,其上海的动迁,动迁的利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我们来讲一讲公房动迁的相关。
本案原告是:
原告一:L(孩子的妈妈)
原告二:W(女儿)
本案被告是:
被告一:K(孩子的爷爷)
被告二:J(孩子的爸爸)
【案情简介】
原告L和被告J本来是一对夫妻,月15日两人了。2022年,原告L带着女儿W作为原告向,要求分割某处公房的动迁利。理由是公房的承租人是孩子的爷爷(也就是被告一K),两个原告和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的户口都在这个公房里,现在房子动迁了,因协商不成,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利。
孩子的爷爷K(也就是被告一)不同意原告,他认为原告两人都没有居住在公房里,而自己是承租人,的动迁利都归自己所有,都没有。
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说,公房于自己的爷爷奶奶,自己从1985年就不在这里居住了,跟原告L在外租房子住。自己的亲,也就是本案孩子的爷爷K打小就一直住在里面。而且原告L经享受过动迁利,取捣路房屋,系和其亲共同共有。之后原告L带着女儿W一直居住在南码头路的这个房屋里,所以房屋动迁利归K所有。
另,8月7日,被告K与上海市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该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秸补偿金额为260多万元,已经选购了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慷嘣笔被姑挥蟹⒎拧?/p>
原告L犊壳ㄈ牖Э诘磕冢鎃报户口报在公房内。原告L只短暂居住在公房里,2007、右就不再居住在公房里了。
【法律分析】
这起案例主要争议点是两名原告不住在公房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空挂户口”,在公房动迁的时候能不能享受动迁利。
公房动迁的主体涉及到承租人,也就是有凭证证明签约租赁公房的人,户口在册的人,有的还会涉及到继承的相应主体。哪些人享受公房的动迁利呢?
根据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很好确定,重点是“同住人”怎么认定?
所谓公房同住人,是指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系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照规定来看本案案情可以,两原告从未期稳定居住在公房内,所以不属于同住人,被告J也确认其不住在公房内,所以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是同住人,本案的动迁利就只归承租人K所有。所以,最判决,公房的动迁安置的房屋和货币归被告K所有,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享有动迁利。
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妻子为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和患病的母亲,辞去工作成为一名全职太太。但是,夫妻俩因为子女教育和婆媳关系的问题发生矛盾。丈夫一次向起诉被驳回后,二次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判决准予两人,并且由男方补贴女方家务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近日,重庆江北区公布了一起案件。林某与某是初学,4月两人登记结婚。律慌展伺突疾〉哪钅炒侨ジ呤杖氲墓ぷ鳎毓榧彝プ鲆幻爸鞲尽V螅蚱蘖┮蜃优逃⑵畔惫叵约岸匝钅衬椎恼樟系任侍夥⑸埽诚蚍ㄔ浩鹚呃牖楸徊祷兀?020年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林某再次提起诉讼。判决准予两人,林某应给予家务经济补偿15万。
问题1:家务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时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补偿金不同于赔偿金,是指夫妻一方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而由另一方在时向该方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2:本案中林某为需要给付某家务经济补偿?
律师表示到:在本案中,某为了照顾女儿和母亲,而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了较多。后林某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两人,同时基于某为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较多,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酌情认定家务经济补偿金为15万元。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在时,在婚姻中有过错方的一方在无过错的另一方要给付赔偿金,而同时也可以存在着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金,不以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照顾子女和赡养老人付出较多义务的,即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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