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制起诉,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2-12-01 11:57: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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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暴力导致 无过错方赔偿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 2010年,男子强发生关系,为认定构成强奸罪?
  •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法律专家关注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保障
  • 家庭暴力导致 无过错方赔偿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 为您讲述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上海市东六里法庭在南码头路街道举行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辖区涉婚姻类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当布的六里法庭涉婚姻类民事案例选编,选取10起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在审理中,通过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情感利进行一体化保护,在实现个案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现刊发典型案例二:原告某与被告陈某纠纷一案 ↓


    家庭暴力导致

    无过错方赔偿

    ——原告某与被告陈某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某日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挥拳殴打原告头面部。经鉴定原告构成轻伤,后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后原告某起诉要求,认为被告陈某的家庭暴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请求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的,在财产分割时多分。

    最在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时,根据照顾女方权的予以多分,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时,与普通的案件当事人相比控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对受害一方应适当照顾,体现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向保护,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应依据民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共和国民相关条文

    一千零九十一条 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大过错。


    丨上海市东

    高院供稿部门: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上海强制起诉,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男子强发生关系,为认定构成强奸罪?

    前言: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一直认为夫妻之间并不构成强奸罪。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却渐渐地认为夫妻之间也能构成强奸罪,即俗称的“婚内强奸”。

    近些年来,在我国,受理的婚内强奸案件越来越多,可谓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在实践中,由于具体情不同,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大相径庭,争议颇大。

    么,来了,夫妻之间,丈夫强发生关系,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呢?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详细加以阐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备注:本文案例于上海市东,相关当化名处理。)

    案例回顾:

    2008年,金女士在亲的逼迫下,极不情愿地嫁革某。结婚当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当丈夫某想要与其发生关系时,金女士予以拒绝。

    此后,金女士拒绝同房,于是夫妻双方各过各的,从未共同生活过,两人空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当这兜的婚姻维系了将近2年后,金女士3月,正式海市诉。

    不过,以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度为由,驳回了金女士的诉求。同年6月,丈夫某突然来到金女士的工作单位,并不由分说地强行将金女士拉走,并将其带至自己的暂住处。

    在暂住处,丈夫某一时冲动之下,采取语言威胁以及殴打等手,强金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发后,警方接到报警,随后迅速赶至暂住处将某抓捕归案。

    最,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提起公诉。上海市过审理后认为,某采用暴力、威胁手,强金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不过,鉴于某自愿认罪,了从轻处罚,最判处某有期刑3年,缓刑3年。同时严令某未经金女士同意,在3年内禁止接触、滋扰金女士及其近亲属。

    来了,本案中,某虽然强行与金女士发生了关系,可是两人却是夫妻关系。么,为最认定某构成强奸罪呢?

    对于当时的观点,本文整理如下:

    1、某与金女士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虽然有结婚证书,却只有登记的形式要件,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

    首先,金女士是被迫与某结婚的,两人结婚的前提并非出于双方自愿,两人其实并没有感情基础;

    其次,两人结婚后,各过各的,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换句话说,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只是“名义”上的;

    此外,金女士经向请过,这也直接证明了双方的感情很不好,存在随时破裂的可能。可以说,自从结婚后,两人自始至都没有建立起该有的夫妻感情。

    2、在非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某采用暴力、威胁手,强金女士发生关系,此沮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3、根据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恢,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根据相关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结合以上几点,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两人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因此,丈夫某采用暴力、威胁手,强金女士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结语:

    当然了,本案争议颇大,在当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和讨论。而对于本案,本文观点认为,丈夫某并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如下:

    1、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本就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因此,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尽管存在强迫性,可一般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一般情下,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往往发生在诉讼期间。本案中,尽管金女士经向起诉过,可是并未准予,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此时,金女士和某又恢复到了正常的婚姻关系状态,并不处于诉讼期间。

    3、配偶间的夫妻生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夫妻生活的合法性便不容置疑。

    当然了,本案中,丈夫某采用暴力手强发生关系,肯定是极其不对的。不过,本文却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丈夫某的行为当属家暴的畴,理应凭此受到惩处。

    最后,大家是如看待本案的呢?你们觉得本案中,丈夫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法律专家关注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保障

    两年前,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毙”了。

    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然而,学位专家认为,婚检这?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

    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

    所谓强制婚检制兜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月4日二次后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证明”。但母婴保健法也一直没有被废止。

    其实,论文选题争议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议。日前,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阳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5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已经酬。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案件中折射的强制婚检必要性

    2019年,州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学过中,了因没有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与(均为化名)是一对北京的新婚夫妇。在结婚前,因抹不开面子,怕爱人觉得自己不信任对方,就没有提出婚检。

    婚后不久,竟然患有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气不过的就向提出了。她认为,了婚前患有疾病的事实。因此,双方的户的。

    ?0日,北京市高级发布了审结的婚姻无效纠敷民事裁定书。最,北京市高级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阳告诉智,如若不进行强制婚检,么婚姻双方均无法了解对方最真实的身体情。日后知情时执意,也很难证明对方一定是在婚前染病。“举证的难度极大,很容易出现请求被驳回的情。”

    此外,智还,身边的亲朋好友结婚时的“婚姻半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的婚姻大量出现。如果不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很难了解对方档情。而且提起婚检,人还是有顾忌。“万一觉得不信任对方,反办?”智说。

    年,上海就开始推行“免式的自愿婚前医学检”,但的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过婚前医学检,而在1990-2002年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期间,该市的平均婚检率为98%。

    阳认为,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该制度的功能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权和权”。他认为,强制婚检制度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拟结婚的当事人可以通寡、熟人、红娘等途径进行有效的背景调,但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后,传统的婚姻背景调机制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此外,阳介绍,2021年实的民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替之以在佃置婚前告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

    “如此一来,违反婚前告务的救济仅限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阳说,下,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检主张,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被冒犯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检的要求。

    婚检风波

    在东珠海,1987年出生的楚楚(化名)遇到相关问题。原来,她与丈夫旭(化名)办理结婚时,该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进行婚检。

    喜欢丈夫,楚楚也没有提出过婚检。在婚后,楚楚才旭可能存在不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忍受不了丈夫的发病,楚楚选择。根据母婴保健法,楚楚认为,有关部门应为二人进行强制婚检。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被驳回后,楚楚再次起诉。2019年,东省高级开庭审理了该案。东省高级依照婚姻登记条例,驳回了楚楚的请。他们认为,在结婚前,楚楚填写了请结婚登记声明,其中包含了解对方的身体健情。因此,楚楚理应了解对方的真实状。

    阳介绍,我法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受的保护”。他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地以“婚姻自由”为名,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所以,他认为有义务进行免的强制婚检,不能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随后,详细阅了相关资料。他们还,类似的“法律风波”有很多。19年来,强制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在黑龙江省,这个争议就比较明显。”

    黑龙江省魂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和婚前健教育,凭婚前医学检证明,到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证明”“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证明而给予登记的,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依据婚姻登记条例部门。而黑龙江省的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还有专家提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确实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但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母婴保健法。

    阳表示,从黑龙江省的情来看,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迄今已经过6次,强制婚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蝗舜蟠矸直鹛岢鱿喙亟ㄒ椋粲趸指床⒂呕恐苹榧熘贫取?/p>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阳认为,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到检的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育的”。

    日前,记者在江盐城东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男女双方提供这免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说。

    “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的回答。但是,他们也很担心自己的隐私是否会因此泄露给其他人。“工作人员都会看到情的报告,这割担心的。”一位即将领证的年轻女士表示。

    今年5月,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缎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阳强调,母婴保健法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么民政部门上就应当准当事人结婚。

    ?日,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会法工委备案审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5条进行备案审的建议,建议在全国围内进行免的强制婚检。

    秸,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证明。有对此规定提出审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复函强调,审认为,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以来,婚前医学检事实上已成为的自愿行为;率凳┑拿穹ǖ涔娑嘶榍爸卮蠹膊〉母嬷逦瘢环揭髦卮蠹膊∽魑硪环娇梢郧肭蟪废橐龅怨娑ǎ挥性俳盎加窖先衔挥Φ苯峄榈募膊 惫娑ㄎ菇峄榈樾巍K墙牍裨河泄夭棵殴低ǎ贫菝穹ǖ渚袷适蓖吵镄薷耐晟朴泄胤煞ü嬷贫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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