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案件律师,谁可以请求告婚姻无效案件

时间:2022-12-01 13:42: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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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葵告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民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环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以上规定,除了重婚的利害关系人围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几种情的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都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谁葵告婚姻无效?为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上海婚姻案件律师,谁可以请求告婚姻无效案件

    房普法 | 继承及婚姻类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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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提问者

    前些年我母亲得病走了,现在我盎个阿姨再婚。为此我爸专门和我说让我放心,这个阿姨什么也不要,他们已经写了协议,约定了结婚后双方不继承对方婚前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存款、首饰等贵重物品。律师,我爸所说的这个协议到底有效吗?是不份协议,这位阿姨之后就不能继承我爸的财产了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力。关于你亲与这位阿姨再婚前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结婚后双方不继承对方婚前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存款、首饰等贵重物品,若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么该协议对双方即有法律约力。当然,稳妥起见,在你亲自愿的情下,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确定他的遗箔来继承。


    02

    提问者

    我和我前夫是再婚的,我们一起生活了有二十多年,他是去年走的。过世之前,我前夫留了一份遗嘱,说要把房子留给他儿子,但他也写了房子俊到百年。我以为自己能在这个房子里住到离世的,可没想到他丢打官司继承,还说要把这套房子卖掉,让我搬出去。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才能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但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后续如果进行诉讼,你可以依据你前夫所立的遗嘱,提出要求确定你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恭判决确定你有居住权,你可以再去通过执行办理居住权的登记。


    03

    提问者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遗产继承的事情。去年因为各种原因以及疫情的关系,我留在国外没有来得及回国,我大偷办了我亲的葬礼,并过户了亲的房产,这一切都是我今年回国才知道的。另外,我母亲老年痴呆了,现在跟我大哥住在一起。我想问一下,我大哥私自处理亲的遗产,是不是侵犯了我的继承权?

    律师解答

    对于你的疑问,首先要看你亲在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同时你大哥是否通过正常途径完成了对你亲遗产的继承。正常来说,房屋虽然登记在你亲一人名下,但也亲和你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为你亲的遗产。若你亲生前订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养协议的,其遗产即按遗嘱或遗赠养协议处理;如果没有的,则按法定继承,你作为你亲的子女就有权利继承你亲的遗产。

    如果你大哥在未征得作为继承人的你同意的情下,将房屋变更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系无权处分。同时你大哥又没有证据证明事后获得了权追认的,么你就可以由此起诉至确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原登记状态。


    04

    提问者

    我跟老婆结婚的时候,她为了所谓的安全感,要求我签婚后协议,还摁了指纹。厩如果,有财产归她所有,并且我要赔付她200万。但是现在结婚还不到半年,我们就闹了。问,如果我们了财产会怎么分呢,这份没有公证过的婚后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民明确规定,夫妻双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参式。据此,子如果有这一内容的协议,除非你们双方约定以公证为生效条件,否则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你提到你们签订的协议是以为前提的,而我国实的是婚姻自由的,即结婚自由、自由。因此这份以为条件的协议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你们的约定没有这一前提条件,只是双方对财产归属的一个约定,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05

    提问者

    我和前妻有两个孩子。六年前,我们协议时,约定小女儿由我前妻抚养,大儿子由我抚养,两人相互不付抚养。但由于当时小女儿只有两岁,我前妻又说她辞职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所以就先让我爸妈帮着带。结果这一带就是六年,期间我前妻都没有出现过。现在我前妻回来了,要把小女儿带走。我和我爸妈都不同意。她现在说要打官司争小女儿的抚养权。律师,就目前的实际情,一定要按之前写的协议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都归我?

    律师解答

    虽然你们双方在时,约定了小女儿归女方抚养,但实际情是后小女儿都是随你及你母共同生活至今。所以如果你前妻并无证据证明其目前的抚养能抚养条件都优于你,也没有证据证明你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么在有协议的情下,也应当考虑到现实情的变化。

    这六年时间,你小女儿同你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固囤其健成的抚养生活模式。如果你前妻起诉,鉴于你的小女儿目前已经八岁,所以在审理时,也弧女儿其自身的意愿。若你小女儿本人也表述愿意和你共同生活的,么改变孩子目前生活居住环境,并不滥健发展,所以支持你前妻主张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特别声明: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形式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徽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于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决策,上海市房律师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老太家暴难”引热议!为啥驳回?上海婚姻家事律师解读

    近日,

    陕西起诉讼引发关注:

    六旬老太称

    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

    直到子女成年后才起诉。

    却驳回了老太的诉求。


    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

    忍受丈夫打骂40年,老太起诉被驳回!

    :晚年需要相互支撑后,

    网友在评地讨论起来

    ↓↓↓


    做出如此的判决究竟有依据?

    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

    面对如此情应该怎么办?

    全协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

    上海埃孚律师任

    芳律师对此发表了看法。


    01

    判决的法律依据: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很多人对的判决结果表示无法认同甚至是强烈反对,到底有没有判错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要先了解我国婚姻法对于诉讼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的法律依据,其中又规定了重婚或有配偶同居,实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四种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的具体情形



    结合本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换句话说,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没有达到应判决的度


    很多人认为原告都说了丈夫打骂自己将近40年,这还不属于家暴吗?


    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期的、持续的家暴行为,则的确属于婚姻法32条所规定的“实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判决的法定理由。



    目前的判决中并未透露原告提交了哪些有关家暴的证据。但从的判决来看,大概率原告没有提交或是提交的证据无法分证明被告家暴的存在。


    说到这里,律师也想提醒大家,判决是基于明的事实,而辅助明事实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仅有主张而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很难支持相关的请求。


    02自由的内涵:离秽对自由

    婚姻法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这包括了结婚自由和自由。但是是相对的,比如结婚应当达到法定婚龄。


    在我国,分为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若是两人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如果选择诉讼,则是否就由决定了,而非当事人自己。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妻的会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破裂、家庭成员亲情的隔阂,乃至更多的社会问题。所以判决必的。



    但是律师认为,自由不应该有“”。不论是老年人还,应该平等的适用法律。不能因为是鲤诉讼,就认为“少年夫妻老来伴”。一旦实双方真的感情破裂,应当判决,不宜过于干涉老年人的自由。


    03原告的救济途径:搜集证据,6个月后再起诉

    原告也不用过于沮丧,如果确有意愿,可以通过上诉贿的方式达到需求。目前的判决显示原被告都是自行出庭,所以很可能因为法律的欠缺而证据准备不够足。建议原告再次起诉之前,应当注意收集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邻居的证言等。



    最后,律师想说该起案件在社凰较大的讨论和关注,律师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这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婚姻法律,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运用法护自己的合法婚姻权。


    作者 | 芳(上海埃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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