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4:1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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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经常有恩爱夫妻在法庭上撕破脸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也是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律师建议你最好在婚内进行夫妻财产公证!
为什么要办理婚后财产公证?
原因有二:第一、将夫妻彼此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将婚后双方共有财产明确划分。
其次,办理婚内财产公证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当婚内一方对外负债时,只需要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可以在离婚时避免背上另一方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索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何办理婚后财产公证?
① 需要准备的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②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③ 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者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④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后财产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法宝律师提醒: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无特殊情况下基本都是平均分配。特别是那些再婚的人士,如果双方经济水平悬殊,建议在婚内进行财产公证,避免离婚时利益受损。
(1)对于原告而言,只需要签字盖章等着拿钱,真正的省心、省钱,无风险、无成本。
(2)没有必要担心律师收费后干活不卖力;
(3)没有必要担心钱拿不回来又要支出大额律师费等诉讼成本费用。
(4)有垫资人为自己操心,从案件的速度、质量、执行等都会得到多方面的保障。
律师费、法院诉讼费都为您垫付,省钱、省心、省精力,真正实现没有风险的诉讼。不花钱打官司,输了官司不给钱。“垫资诉讼”的模式,把当事人跟律师的利益捆绑,让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加对当事人负责。
“欠钱多了就可以不用还吗?”
“欠那么多你起码还一点嘛。”
“不要用你个人的事情来对抗法律!”
……
3月29日,面对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连环怒怼,被执行人张某龙同意用550棵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还清剩余欠款。
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介绍,张某与张某龙于2017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初,张某龙向张某借款68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前还清。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张某龙却以没钱为由不还钱。多次讨要欠款未果,张某将张某龙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龙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某龙名下的财产信息,传唤张某龙,他也拒不露面。经调查得知,张某龙为了规避执行,与妻子离婚,且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和儿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但两人“离婚不离家”,仍在一起生活。
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听说张某龙在当地承包土地,种植了700余棵新梅树,第一时间告诉了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
接到线索后,齐振东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到张某龙的新梅树园,看见张某龙的前妻在地头忙碌。当问及张某龙的下落时,其前妻以离婚为由称不知道。
经法官释法析理,张某龙的前妻将其找回,经协商,张某龙表示愿意用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还清剩余欠款。
当天,申请执行人张某用挖掘机将550棵树苗挖走,实现了部分胜诉权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记者 荣雪颖
本来就因为离婚闹到对薄公堂,突然又杀出来个第三人,拿着你闹离婚的另一半签的巨额借条要求你一起偿还,你是什么感觉?
前有罗永浩妻子为其近亿债务担保引起网友热议,后有美团女高管为讨好男模不惜欠下数百万外债。
从”二十四条”时代,到共债共签,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词,无论是在任何时候都能牵动许多人的心。
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说夫妻心连心,但是一方的不合理借贷,假如也要连累配偶一起偿还的话,未免有些不公平了。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民法典》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这些规则之下,我们如何在婚姻里,构建起自己的财产隔离带?
《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这么大一段文字,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共意则为共债:说人话就是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债务,不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共债共签既能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不明显加重其负担,也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2.共用则为共债:简单来说就是,不论是双方单独所借债务,还是双方一同所借债务,只要所借的钱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消费运营,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这两条法则,在判别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看,是否属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假设不属于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或者对共同意思表示存有争议,那么再看该笔债务能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方签字借债,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这笔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怎么判断是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常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以满足自身和家庭成员需要为目的,经常性、多次性的消费支出,其中“满足家庭成员需要”包括对其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老人的赡养费\]医疗费,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等。
那如何判断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交易双方的主体情况,例如职业背景、历史往来等;
(2)主债务人的家庭环境,例如: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
(3)借款的具体过程,包括:交易习惯、支付的实际对象等;
(4)款项使用的真实情况,包括:借款名义、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目的等;
(5)要求主债务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包括:是否通知主债务人配偶、主债务人配偶可能获悉举债的客观条件等。
多维度的考察标准,可以最大程度地还原债务关系发生时的场景和意图,从而保护婚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理利益。
但事后的救济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要想避免“被负债”,还是要从婚内做起。
以下,我们结合法律条文,来给大家一些规避事项提醒:
1、非举债方,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实践中,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2、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之外,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有可能被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例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能被推定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因此,建议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配偶归还借款本息。
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
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需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解决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
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家庭在负债前后,购置了大宗财产,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职务,法院有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配偶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未参与配偶企业的经营,尽量避免在相关文件上签名,谨慎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6、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在夫妻分别财产,也就是夫妻约定了婚后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债权人以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夫妻一方在举债前,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是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债权人为自然人,应在借款交付前披露。
7、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即使摸鱼事签的约定被诉要求承担债务,也不要慌,只要我们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间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也会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可能性: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8、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责任予以明确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这样,即使一方因为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也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偿还。但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
什么意思呢?
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纠纷,夫妻双方可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对外承担责任,对内追回.
9、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可以实现夫妻财产的完全隔离的。
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
此外,非举债方可出资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子女为受益人,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但是,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10、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均无权触及信托财产。同样的,家族信托也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事实上,好的婚姻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从“二十四条”到“共债共签”夫妻之间的绑定趋于松散,夫妻之间不再是不分情况地同甘共苦。
婚姻的一方不用再担心另一方的恶性债务会牵扯到自己身上,共债共签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区分得更独立。
从某种程度上,越来越多关于婚姻中财产的法律规定趋向于保护夫妻双方分别的财产权益。
这并不是法律对婚姻的不友好,而是,法律通过对财产和风险的隔离,让我们更多地将婚姻的选择权交还给感情本身,回归婚姻原本应该有的样子。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在负债前后购置大宗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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